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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6日星期四

信访督办函-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晓立

 


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晓立

信访人:石朝生,男,现年 67 岁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x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
身份说明: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三属优抚对象),2021 年确诊
右肺中叶腺癌 ⅣA 期晚期危重病人,医嘱禁止奔波劳累、承受重大
精神刺激,身体孱弱、生存期有限。

信访事项

局行政强制及信息公开违法一案,先后两次线上诉讼平台、两次顺
丰邮寄递交全套诉状与证据。贵院立案庭存在多项程序违法:线上
立案未一次性列明完整补正清单、错误解读法律驳回线上材料、纸
质邮寄材料签收后超 7 日法定审查期限,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
案书面文书,严重侵害重病优抚老兵法定诉权,恳请院长履行审判
监督职责专项督办、纠正全部违规操作。

一、四次材料提交经过及法院违规行为

2026 年 6 月 14 日晚线上首次提交,诉状落款 6 月 15 日。平台
仅笼统提示材料不合格,同时以超起诉期限为由退回,未逐项列明
本人诉状、证据存在的具体瑕疵,未履行一次性释明法定职责。
2026 年 6 月 23 日线上二次提交相同全套证据材料,平台不再提
及格式、期限问题,直接认定强制传唤属于不可诉过程性行为,线
上审核不予通过。
2026 年 6 月 25 日顺丰邮寄第一版全套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法院
正常签收,直至 7 月 6 日无任何书面答复、立案通知。
2026 年 6 月 29 日邮寄更新修订诉状,新增被告松江分局、增设
撤销信息公开告知书诉讼请求,同步附证据材料第三套,录音 U
盘,材料签收后依旧搁置未处理。

二、驳斥立案庭驳回理由

超过起诉期限退回无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
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起诉确认行政无效案件,法院不审查起诉期
限;本人直至 2026 年 6 月 24 日收到信息公开告知书,才完整知
晓全部执法违法事实,起诉期限自签收文书起算。同时本人重病、
多年持续信访均属于法定扣除期限情形,立案庭仅能作形式审查,
无权在立案阶段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线上立案未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违反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九条明3 / 5
确,材料存在缺陷应当一次性出具完整整改清单。本次平台仅提供
通用材料目录,未指出我现有材料具体不合规之处,迫使本人重复
提交,加重重病当事人身心负担。

认定强制传唤为过程性行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将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明确纳入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无需公安终局处罚文书作为起诉前置。本案上手铐、
强制裸检采血、6 至 7 小时封闭式候问拘禁整套措施已全部实施完
毕,直接独立侵害人身、人格权益,不属于内部程序性过程行为,
立案庭超出立案形式审查边界预判实体问题。

邮寄材料超期搁置、不出书面文书违法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相关规定,线上、邮
寄、现场递交诉状效力完全等同,法院签收纸质材料起七日内必须
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书面结论,长期压件不处置属于程序违法。
不得要求原告提供公安内部卷宗。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传唤审批单、执法录像等档案由公安机关
单方留存保管,本人已提交身份证、优抚病历、多份调解鉴定文
书、信息告知书、民警通话录音等全部基础立案证据,已完成自然
人最低举证义务,法院不能以此苛责原告。

三、案件核心可诉事实

2023 年本人与叶永龙邻里纠纷经多份公安文书确认全部办结,不存

佐证材料:邻里调解协议、毒物鉴定意见书、2024 年 7 月 19 寿
警官通话文字稿、2026 年 6 月 24 日松江分局信息公开告知书。
四、本人特殊处境说明
本人属于国家优抚退役军人,按照涉军、重病司法便民政策应当开
通诉讼绿色通道。立案庭多次驳回、长期搁置材料,持续造成精神
刺激,直接加重晚期肺癌病情,若继续拖延,我存在丧失诉讼能
力、永久无法维权的风险。
五、四项正式督办请求
1.全面核查线上、邮寄全部起诉材料,纠正时效、过程性行为两处
错误法律认定,对本案依法登记立案;
2. 认可线上诉讼平台、快递邮寄均为合法立案渠道,不得仅凭实体
法律解读驳回形式合规材料;
3.若审查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请收函 3 日内出具加盖法院公章的
正式不予立案裁定书,完整载明事实与法律依据,保障本人上诉权
利;
4.落实重病优抚绿色通道,直接跳过诉前调解,本案全程加急立
案、排期、开庭、一审审结;
六、后续维权途径告知
若收函 7 日内法院仍不立案、不出具法定书面裁定,本人将依法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飞跃上诉,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5 / 5
诉讼监督,同步向区委政法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书面控告。
附件清单
信访人身份证、退役军人及三属优抚证明、晚期肺癌全套病历复印
两次线上立案审核截图、两次顺丰快递面单与物流签收记录
2026 年 7 月 6 日最新版行政起诉状、全套纸质证据、录音 U 盘
说明
调解协议、毒物鉴定、信息公开告知书、民警通话文字稿
信访人:石朝生
2026 年 7 月 6 日

举报函-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举报人:石朝生,男,67岁,汉族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xxx 

联系电话:xxxxx

特殊身份: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2021 年确诊右肺中叶腺癌 ⅣA 期晚期重症,医嘱禁止奔波、精神刺激,病情随时急性恶化,生存期有限,维权存在客观时间障碍。

 

被举报单位及违规事项

 

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收取本人全套行政起诉材料后,超出 7 日法定审查期限,既不登记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书面裁定书,长期压件搁置,变相剥夺行政诉权;对本人多次信访反映置之不理,无任何答复处置。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依法提起飞跃起诉,该院仅线上退回材料,未按司法解释出具书面处置文书;信访接访后无实质解决举措,未履行监督基层法院立案工作的法定职责。

举报事实


1.本人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一案,起诉材料完整齐全,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受理条件,配套调解记录、鉴定报告、执法录音、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充分,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类行政案件。

2.2026 6 14 日至 7 6 日,我通过线上提交、两次顺丰邮寄、现场窗口递交四种方式,向闵行法院提交全套诉状与证据,材料均被该院签收,但该院超法定 7 日审查期限,至今不立案、不出具书面裁定。

3.发现闵行法院压件不作为后,我多次以书面函件、线上信访渠道向闵行法院反映,未收到任何答复;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监察、信访部门提交监督材料,8 3 日一中院顾姓法官来电核实情况,此后再无任何跟进处置动作。两级法院明知我是身患晚期肺癌的优抚老兵,仍刻意设置程序障碍,拒不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保障退役军人及重病群众诉讼权利的政策要求。

4.因闵行法院久拖不立、不出裁定,我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行使飞跃起诉权利,分别于 7 16 日、7 23 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一中院提交起诉材料,均被系统直接退回,无任何书面处置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中院接收飞跃起诉后,应当书面作出自行审理、指定异地管辖或指引回基层法院三类处理,该院仅简单线上驳回,办案程序明显不负责任和违法。

5.为推进立案维权,我反复线上操作、多次往返递送材料,持续遭受强烈精神刺激,多次诱发身体不适。两级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冷硬横推,对生命垂危优抚老兵的合法诉求层层拖延、百般推诿,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反群众纪律,彻底背离司法为民初心,该刁难施压之举实属堵死理性合法维权渠道,逼人走绝路!!!若案件继续拖延,我极可能丧失诉讼能力,再也无法追究公安机关违法执法责任,自身人身、健康、优抚相关合法权益将彻底丧失司法救济渠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存在有案不立、既不立案又不出裁定情形,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核查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权、保障涉军及重病弱势群体的司法便民规定,明确要求对此类群众开通诉讼绿色通道,严禁拖延立案、变相剥夺诉权。

举报请求

1.恳请贵院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全面核查闵行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不作为、信访不答复、办案程序违法全部事实;

2.责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飞跃起诉作出规范书面处理:或自行审理本案,或指定闵行以外基层法院管辖;如不予受理,出具加盖公章的完整书面告知文书;

3.指令受理法院为我开通重病退役军人专属司法绿色通道,跳过诉前调解,全流程加急办理立案、开庭、裁判事宜,保障我在世完成维权;

对两级法院立案、信访相关工作人员违规履职问题开展内部执纪核查,自受理本举报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出具书面核查及整改反馈文书。

 

附件清单(全部存储于 U 盘)

1.身份证、退役军人优抚证明、晚期肺癌全套病历诊断材料;

闵行法院线上立案截图、两份顺丰快递签收凭证、7 6 日现场递交材料说明;

2.7 16 日、7 23 日一中院线上起诉被退回截图;

3.行政起诉状、情况说明、邻里调解材料、毒物鉴定报告、民警录音及文字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实体证据;

4.致闵行法院督促立案函、致一中院监察室信访件副本。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举报人:石朝生

2026 8 10

信访监督申请书 -上海市一中院


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申请人:石朝生,男,67

身份证号码:ssssssssssssss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csssss

联系电话:ssssssss

Email:charlesshi88@outlook.com (接受电子送达)

身份情况: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肺癌晚期重症患者

 

本人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强制及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一案2026 6 14 日至 7 6 日,先后通过线上平台、快递邮寄、线下窗口多渠道向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全套起诉材料,该院全部签收后超出七日法定审查期限,既不登记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全部提交凭证完整留存。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本人依法向贵院提起飞跃起诉,分别于 7 16 日、7 23 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上传起诉状、情况说明等全套材料,均被平台以不属于本院管辖退回。

依据最高法行政诉讼解释第六条,中院收到该类起诉,应当书面作出自行审理、指定异地基层法院管辖、书面告知返回基层法院三类处置。但贵院立案庭仅线上简单退回材料,未出具加盖公章书面文书,亦未释明不予自审、不予指定异地管辖的法定理由,违反司法解释规定。

 

现申请监察室开展内部监督:

1. 督办立案庭依法本人飞跃起诉作出书面处置;

2. 核查闵行法院不立不裁、履职违规问题;

3. 七日内书面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本人身患晚期肺癌,身体危重、维权时间紧迫,恳请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

 

附件:

1.起诉书

2.其余线上立案截图、快递签收记录、一中院线上退件记录、重症病历、优抚身份证明、案件全套证据材料均存在U盘。

 

申请人:石朝生

 

2026 7 29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石朝生,男,67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xxcxxcxx

联系电话cxxxxxxxxxxxx

备注: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三属优抚对象),确诊肺癌ⅣA期重症患者。

 

被告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0

负责人:金咏强,所长

 

被告二: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46

法定代表人:苏振华,分局局长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于202418日对原告实施手铐人身约束、强制裸检、强制采血、将原告强制关押在带栏杆且房门上锁封闭的候问室内长时间留置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2. 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涉案违法执法行为导致病情加重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材料打印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请求贵院对本案立案审理;如贵院不予自行审理,要么指定闵行区以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要么指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即对本案登记立案;

4. 指令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对原告重病、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身份开通司法绿色通道,跳过诉前调解,加急立案、开庭、审结;

5.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涉案行政行为基本事实

 

原告与案外人邻里纠纷,已于20231031日,由居委会会同新桥派出所工作人员共同组织调解处理,相关事宜经新桥派出所调解处置完毕,2023 11 11 日公安司法鉴定,排除原告持有危险物质

的全部违法嫌疑;2024 1 14 日双方再次签订治安调解书,

确排除原告持有危险物质的全部违法嫌疑。相关材料能够证实原告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双方矛盾已经通过调解途径彻底化解。

 

202418日,被告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执法人员前往原告住所,向原告出示普通传唤证对原告进行传唤,该文书并非强制传唤文书。原告全程态度端正、积极配合传唤,不存在任何抗拒、逃避传唤的法定情形。

 

但新桥派出所执法人员违法履职,在原告完全配合的前提下,当场对原告使用手铐进行人身约束。将原告带至新桥派出所办案区后,又对原告实施强制裸检、强制采血行为。其后将原告关押在带有金属栏杆、房门上锁封闭的候问室内,持续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六至七小时,然后完成全部讯问流程,直至第八小时才将原告释放回家。

 

2024719日,新桥派出所寿毅杰官在与原告的电话沟通中,亲口自认本次执法行为属于强制传唤。

 

然而,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在2026624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书面明确表述本次执法不存在强制传唤情形。该书面答复与办案警官本人自认的事实完全相悖,与当日全套强制约束、强制检查、强制羁押的实际执法行为严重不符,明显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本次一系列违法强制措施,严重侵犯原告人身自由、身体权、隐私权及人格尊严。剧烈的心理刺激与不当羁押处置,直接加重原告晚期肺癌的危重病情,给原告造成巨大且不可逆的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

 

涉案违法执法行为发生后,原告多次向相关行政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举报、申诉材料,请求依法纠错、追责,但至今未得到任何有效处理、答复与纠错。原告维权无门,不得已依法提起本次行政诉讼。

 

二、提起本次诉讼的程序依据

 

纠纷发生后,原告自2026614日起,多次线上、线下、邮寄向具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全套行政起诉材料。该院多次退回线上材料、收取线下纸质材料后,在法定七日审查期限届满后,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长达一个多月对原告案件搁置拖延,导致原告维权途径受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据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越级诉讼。

 原告系晚期恶性肿瘤重症患者,身体极度虚弱、病情随时恶化,无法承受长期无休止的程序拖延。若本案继续搁置,原告或将丧失诉讼能力、彻底丧失维权机会。恳请贵院充分考量原告危重病情及优抚对象身份,依法快速立案、公正审理,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石朝生

2026723

 

附件清单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 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三属)优抚证明材料;

3. 原告肺癌重症病历、诊断报告等身体状况证明;

4. 20231031日居委会、新桥派出所邻里纠纷调解凭证;

5. 20231111日松江公安分局毒物鉴定报告;2024-1-14日新桥派出所调解协议。

6. 2026624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7.2024719日原告与新桥派出所寿毅杰警官通话录音及文字转录稿;

8. 原告向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举报申诉的部分凭证;

9 线上立案截图、法院签收物流单、现场递交凭证;

10《致上海市一中院情况说明书》

11.致闵行法院行政起诉书;院长督办请求函

 


2026年6月27日星期六

恳请张亚宏局长亲自提级督办松江分局及新桥派出所 重大违法执法、弄虚作假欺瞒组织事项

再次恳请张亚宏局长亲自提级督办松江分局及新桥派出所

重大违法执法、弄虚作假欺瞒组织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石朝生,男,67岁,汉族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身份说明: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2021年确诊右肺中叶腺癌ⅣA期晚期危重病人,长期需要按时服药静养,无法承受强制约束、长时间拘禁与精神刺激。

 

致送:上海市公安局局长 张亚宏同志

 

一、本次再次申请提级督办事由

 本人已于2026615日通过特快专递邮寄首份提级督办函,正式致函张亚宏局长,书面恳请市局及局长本人牵头提级督办新桥派出所违法传唤一案。

但在市局收悉我的提及提级督办申请之后,松江分局非但没有自查自纠、纠正执法过错,反而于2026624日出具编号SQ7002472151202606030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刻意歪曲完整执法事实,片面声称本次仅为普通书面传唤、不存在强制传唤行为

该答复足以证明,615日递交的首次提级督办申请未得到实质提级督办落实,松江分局毫无纠错整改态度,依旧刻意掩盖基层全套违法执法行为、肆意篡改事实。现本人再次郑重恳请市局党委、张亚宏局长本人高度重视本案存在的严重执法乱象与欺瞒组织问题,亲自牵头专项提级督办,彻查202418日针对本人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传唤行为,纠正松江分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错误文书,从严查处涉事人员受人指使恶意执法、事后隐瞒实情、对党不忠诚、对组织不老实的违纪违法问题。若本案不能全面彻查、依法纠错,相关违法失职问题持续搁置,由此产生的全部管理、履职责任,恳请市局予以正视。

 
二、完整事实经过与违法、欺瞒核心事实

 1. 案涉纠纷早已全部办结,无任何合法执法基础

人与案外人叶永龙邻里纠纷已于20231031日达成三方调解、202311月公安司法鉴定排除本人持有危险物质全部嫌疑、2024114日双方再次签订治安调解书,案件全部违法事实彻底灭失。但案外人叶永龙刻意隐瞒全部结案事实恶意报案,持续施压唆使、指使新桥派出所违规重启早已办结的纠纷,专门针对身患晚期肺癌、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的本人实施针对性打击式执法。

2. 本次执法分两段实施,全程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突破全部法定程序底线

法律对普通传唤、强制传唤划分清晰、不可逾越:普通传唤仅通知公民自行到所接受询问,严禁使用警械、强制人身检查、铁栏候问室关押;强制传唤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法定前提,一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逃避调查,二是单独履行强制传唤二次审批手续,二者缺一不可。

依据松江分局2026624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官方自认内容,本人当日全程积极配合,不存在任何拒传、抗法、逃跑、行凶等可适用强制传唤的情形,完全不具备强制传唤法定适用条件。

 

本次执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民警潘彦俊、杨俊俊及社保队员陆玮三人上门,未使用制式警车、两人便衣未规范亮证,使用手铐约束,违规将本人押解至派出所;

第二阶段,抵达派出所后,由办案民警寿警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后续处置,违法对我使用约束,开展裸检、强制采血,随后将我关押于封闭式铁栏候问室长达六至七小时,刻意拖延讯问,构成变相非法拘禁,全程比照刑事犯罪嫌疑人标准管控我,严重侵犯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

3. 2024719日通话录音铁证证实:本次执法受人指使,寿警官亲口承认案涉行为属于强制传唤

2024719日,本人与办案民警寿警官通话沟通,当日完整通话录音及文字转录稿为直接、确凿原始证据。寿警官在通话中清晰、明确作出两点关键自认:

第一,本次传唤并非公安机关正常主动履职,完全是受案外人叶永龙唆使、指使才启动办理;

第二,寿警官本人坚决承认,202418日当日对我采取的整套人身约束、关押管控措施,性质就是强制传唤。

该录音足以证实,派出所明知我全程配合、无任何强制执法法定事由,仍听从他人指使刻意升级执法手段,主观恶意极强。本次长时间拘禁、强制约束、剧烈精神刺激直接导致我晚期肺癌病情不可逆加重,身心健康遭受永久性严重损害。

4. 松江分局出具官方文书刻意歪曲事实、掩盖过错,相关人员对党不忠诚、对组织不老实,615日首次提级督办申请未落地,地方包庇问题突出

 本人2026615日特快专递向张亚宏局长提交首份提级督办请求,市局收悉诉求后,松江分局非但没有主动核查整改,反而出具片面失实的告知书,只简单提及书面传唤流程,刻意隐瞒违规使用手铐、强制裸检采血、铁栏候问室拘禁等全部重大违法事实,全盘回避2024719日寿警官通话录音自认强制传唤、受人唆使执法这一核心关键证据。

该行为充分说明,此前我的提级督办诉求未得到市局及局长本人实质提级督办,松江分局上下刻意包庇涉事办案人员,统一口径掩盖执法过错,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在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全体公安干警忠诚老实、如实上报执法问题的工作要求下,松江分局相关审批、办案、文书审核人员刻意隐瞒重大执法违纪问题,属于典型对党不忠诚、对组织不老实,严重损害公安队伍公信力,性质极其恶劣。

 

三、再次申请市局及局长本人亲自提级督办的核心理由

 1. 案涉执法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恶意侵害退役军人、重病优抚对象合法权益,违背优待优抚、规范文明执法各项政策要求;

2. 民事调解文书、毒物鉴定,公安调解书,诊断病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719日民警通话录音等证据完整闭环,违法事实清晰确凿,但松江分局刻意歪曲案情、包庇基层执法人员,常规信访渠道无法实现纠错追责;

3. 本人已于2026615日邮寄首份提级督办函,恳请市局及局长本人介入提级督办,但松江分局仍出具虚假片面答复,足以证明属地分局存在地方保护,必须由市局及局长本人牵头、成立异地专项调查组倒查,才能排除干扰查清全部真相;

4. 本人身患晚期肺癌,身体条件极差,无力长期多层级反复信访维权,恳请市局及张亚宏局长本人予以重视,特事特办,开通维权绿色通道加急处置;

5. 若本案持续搁置、不予全面彻查纠正,任由松江分局继续掩盖重大违法执法、弄虚作假欺瞒组织,由此引发的各类信访、诉讼及层级追责风险,市局及相关管理领导需承担相应履职责任。

 

四、本次再次提交的具体提级督办请求

 

1. 恳请市局及张亚宏局长本人亲自批转市局督察、法制、纪检部门成立独立专项调查组,对202418日新桥派出所全部执法流程、审批手续、执法记录完整倒查,彻查本次受人指使、恶意升级强制措施的全部违法过程;

2. 依法认定202418日整套传唤、强制管控行政行为整体违法、自始无效,责令松江分局撤销2026624日告知书中歪曲事实、隐瞒违法情节的错误认定,重新出具客观完整、如实记载全部执法事实的答复文书;

3. 从严开展双线追责:一是对审批副所长罗欣、上门执法民警潘彦俊、杨俊毅、社保队员陆玮、办案民警寿警官依规追究滥用职权、选择性执法过错责任;二是对出具失实告知书、刻意掩盖违法事实的松江分局审核人员,追究弄虚作假、欺瞒组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党纪政纪责任,并向本人书面送达完整追责处理结果;

4. 责令松江分局针对违法拘禁、违规使用警械给本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后续治疗损失,依法核算并落实国家赔偿,向本人作出正式书面赔礼道歉;

5. 建立书面反馈机制,阶段性调查进展、核查结论、最终处理结果全部书面送达本人,设定明确办结时限,杜绝搁置拖延、敷衍答复。

 

附件证据材料清单

 1. 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件、病故军属优抚证明复印件;(存在U盘)

2. 晚期肺癌诊断报告、病情加重CT振检查材料;(存在U盘)

3. 邻里纠纷调解协议、排除危险物质鉴定意见书、2024114日结案调解书;(存在U盘)

4. 松江分局2026624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存在U盘)

5. 2024719日办案民警寿警官通话原始录音及完整文字转录稿;(存在U盘)

6. 2026615日邮寄首份提及提级督办函的特快专递底单、首份提及提级督办函复印件;(存在U盘)

7. 历年信访投诉记录复印件;(存在U盘)

8. 行政起诉状复印件。(存在U盘)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局长:张亚宏同志

 

申请人:石朝生

20260628




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

请求上海市公安局张局长督办石朝生信访举报案件的函

尊敬的上海市公安局张亚宏局长:

您好!

 


我叫石朝生,男,67岁,汉族,身份证号 sss,住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ss号,联系电话 ss。我系退役军人、病故军人法定家属,属于国家三属优抚对象,目前确诊右肺中叶腺癌晚期,身体状况持续恶化,生存期十分有限。

 

现就我实名举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违法办案、滥用职权、充当违法侵权人保护伞,以及松江分局信访部门不作为、超期未处置群众举报等事项,本案自 2023 年案发至今已历时近三年,历经多次信访、举报、反映,松江区公安分局始终玩忽职守、推诿搪塞,拒绝依法核查处置问题,导致我的合法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万般无奈之下,特致函恳请张局长亲自督办本案,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维护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及重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件件有回复的硬性工作要求,让我这名弱势当事人在死前能够依法、理性完成维权。

 

一、案件核心背景事实

1.我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小区 140 号业主叶永龙系同小区邻里,因叶永龙违规搭建房屋、擅自栽种高大毛竹遮挡我房屋采光、通风,双方产生相邻权民事纠纷

 

2.纠纷已依法调解,我无任何治安违法事实

2023 10 31 日,经新桥派出所、xx居委会、小区物业三方在场见证,我与叶永龙签署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叶永龙一方自愿放弃追究我施用药剂的责任,并配合警方撤案。2023 11 11 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沪公松(新桥)行鉴通字〔202300187 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明确确认我使用的环嗪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存在《传唤证》所载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事由。

侵权人持续违约,拒不履行调解义务

3.2024 7 31 日,新桥镇xx居民区居民小组组织现场调解,叶永龙当场口头承诺限期移栽侵权毛竹、院北不再栽种;2024 11 19 日,新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签署正式《人民调解协议》,再次明确约定叶永龙的毛竹整改义务。但截至今日,叶永龙持续恶意违约,拒不整改侵权行为,实际留存毛竹数量远超协议约定,长期侵害我的合法相邻权。

 

派出所受唆使违法办案,非法侵害我的人身权益

2024 1 8 日,新桥派出所受叶永龙及其妻子杨颖的单方唆使,在案件已调解终结、确认无任何违法事实的前提下,指派 3 名警员(2 名身份可疑便衣、1 名制式着装)违规使用民用车辆上门。我全程积极配合执法,无任何抗拒行为,现场也不存在紧急危险状况,但办案人员仍违法使用警械,强制将我带回新桥派出所,在无合法留置手续、无规范询问笔录的情况下,无故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长达 8 小时。此次违法执法行为直接加重我的恶性肿瘤病情,造成严重的身体与精神损害,同时该行为也违背公安部严禁公安民警插手民间邻里民事纠纷的明确执法规定。

二、具体举报及督办事项

(一)依法督办查处新桥派出所涉案民警、审批负责人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违法违纪行为

新桥派出所涉案民警及审批负责人,在无事实依据、接受当事人私下请托的情况下,违规审批强制传唤手续,越权插手普通民事邻里纠纷,违法使用警械、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规定,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该行为严重侵害我这名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癌症晚期重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恳请张局长督办,依法立案查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若涉嫌犯罪,依法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二)依法督办责令新桥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对叶永龙的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处置,杜绝保护伞行为

新桥派出所明知叶永龙持续违反调解协议、恶意侵害我的相邻权。2024 10 14 日派出所调解现场,叶永龙刻意隐瞒居民小组调解承诺、当庭作虚假陈述,新桥派出所民警既不传唤相关人员到场质证,也未对叶永龙的虚假陈述及违约行为依法训诫、处罚,更未责令其履行毛竹移栽义务,持续怠于履职、纵容侵权行为,充当违法侵权人的保护伞。恳请张局长督办,责令新桥派出所立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置叶永龙的侵权行为,督促其全面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终止对我合法权益的持续侵害。

(三)依法督办查处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信访部门不作为、超期未处置群众举报的违纪行为

我于 2024 7 25 日通过上海市公安局官网、110 信箱实名举报新桥派出所违法办案、充当保护伞、非法使用警械、非法拘禁等问题。上海市公安局于 2024 7 29 日将该举报转送松江分局处理,但时至今日,早已远超《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 2 个月法定办理期限,我未收到松江分局信访部门任何联系、核实信息,也未收到任何处理结果与书面答复。松江公安分局整体存在明显的玩忽职守、不作为问题,对群众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恳请张局长督办,依法查处该部门违纪行为,责令其就我的举报事项出具书面答复,落实信访工作闭环处置要求。

(四)依法督办调取本案全部案卷材料,核实全案违法事实

恳请张局长督办,依法调取 2024 1 8 日传唤案件的全部卷宗、审批手续、出警笔录、民警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以及 2024 10 14 日派出所调解会议全部案卷材料,全面核查全案违法事实,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三、特别声明与恳请

我是一名身患晚期癌症的老人,同时也是退役军人、国家优抚对象,身体机能持续衰退,病情随时可能危重恶化,已没有充足时间等待漫长流程。本案从 2023 10 月至今拖延近三年,我多次通过合法渠道信访、举报、报警,松江区公安分局却始终消极应对、拒不履职,导致问题久拖不决,我的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侵害。

我始终坚持理性维权、依法维权,从未采取过激行为。在此郑重恳请张局长体恤我重病缠身、处境弱势的现实情况,高度重视本案,亲自牵头督办落实,彻查相关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督促松江公安分局纠正履职乱象。恳请您以职权维护法律尊严,保障一名老兵、重病患者的基本合法权益,消除潜在风险隐患。

若本案依旧得不到依法处置,我将继续向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逐级信访维权,同时保留请求媒体与社会监督的合法权利。

此致敬礼!

举报人:石朝生

2026 6 15

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

上海松江公安分局新桥派出所以书面行政传唤为名对身患绝症的老年被传唤人实施对待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强制约束,性质十分恶劣

 

证据封存、固定、核查留存状态及

责令民警核实事实书面申请书

 


被申请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申请人:石朝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xx 

身份备注:退役军人、三属优抚对象,癌症晚期重病老人

 

申请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 2024 1 8 日新桥派出所对本人实施传唤、使用警械、人身裸检、强制采血、上锁候问室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系列执法行为,提出如下申请:

1.立即对 2024 1 8 日全部涉案视听资料紧急封存、备份、单独归档永久留存,包含上门传唤执法记录仪视频、办案区候问室、人身检查室、采血区域全程监控录像,严禁系统自动覆盖、人为删除、剪辑篡改;书面完整答复各类视频存储周期、设备运维记录、当前留存完整情况。

2.全面核查并完整提供当日人身裸检全套书面与音视频材料:人身检查审批文书、人身检查笔录、裸检同步录音录像、随身财物扣押 / 保管登记台账。

3.全面核查并完整提供强制采血全套档案材料:采血内部审批手续、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笔录、采血全程录像、生物样本流转、保管、销毁台账、采血工作人员资质证明。

3.调取 2024 1 8 日传唤、手铐使用全部卷宗材料,书面明确当日执法属于普通书面传唤还是强制传唤,并附对应审批文书、传唤证、警械使用审批记录予以佐证。

4.专项约谈审批强制传唤的罗欣副所长,单独制作核实笔录,固定以下关键审批事实:

罗欣在执法


12024 1 8 日签署强制传唤书面审批时,是否完整掌握本案邻里民事纠纷背景、2023 11 月松江分局毒物鉴定报告(已排除本人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嫌疑)两份核心材料

2)审批当日若未掌握上述两份关键材料,仅依据何种报案线索、当事人陈述、案件信息、法律条文作出强制传唤审批决定;

3)审批时是否提前知晓当日将对本人采取上手铐、全身裸检、强制采血、上锁候问室长时间拘禁全部强制措施;

4)全套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由罗欣副所长本人授意安排实施;如并非本人指使,其是否清楚当日办案民警系受何人指示实施全套强制处置措施。

5.约谈当日上门押送、将申请人带回派出所的三名出警警员,单独制作核实笔录,固定以下全部执法事实:

1申请人全程主动配合传唤、无抗拒、无逃跑、无过激言行,为何仍当场强行给申请人佩戴手铐实施约束

2)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两名警员未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穿着制式警服开展强制传唤的原因;

3)执行强制传唤公务,未使用制式执勤警车,驾驶民用私家车押送申请人的合规审批依据与具体缘由;

4)上门传唤当场,申请人明确向三名警员告知本案仅为邻里毛竹民事相邻纠纷,对方业主恶意借助公安公权力打击报复本人,三名警员是否听取、记录该关键异议,有无完整录入现场执法记录;

5)三名警员上门传唤、全程押送回所期间,是否全程不间断开启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如存在关机、中断、未开机情形,说明事由与直接责任人。

6.约谈当日承办寿警官及全部办案民警,制作询问核实笔录,固定以下客观事实:

1)申请人当日全程配合到案,不存在拒绝、逃避传唤情形,民警仍违法使用手铐约束;

2)无法定事实、审批手续前提下,对本人实施全身裸检、强制采集血液样本;

3)将本人单独关押于上锁、带隔离铁栏候问室,连续监管拘禁 6 7 小时,变相限制人身自由。

4)采取上述强制约束措施,是寿警官自行安排还是何人授意?有无书面审批同意?

7.完整移交全部涉案证据:若执法视频、纸质卷宗完整留存,向申请人提供全套复印件、原始音视频拷贝载体;若存在视频缺失、时段删减、纸质材料遗失,书面列明缺失片段、对应时段、灭失原因、直接责任人员。

8.出具加盖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公章的正式书面答复函,逐项完整回应本申请书全部诉求并直接送达申请人(可依照26-6-24送达方式)。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执法视听资料依法应当永久留存,不得放任系统自动覆盖

2024 1 8 日新桥派出所三名警员上门处置,二人便衣、驾驶民用车辆到场,本人当场明确告知本案仅邻里民事纠纷,对方恶意借警方施压报复,本人愿意全程配合调查,但警员无视异议,仍强行上手铐,后续带回所实施裸检、强制采血、上锁长时间候问拘禁,本人当场对全部违规执法行为提出异议。

事发仅 6 日,经申请人对2024-1-8日传唤执法强烈异议,新桥派出所于 2024 1 14 日组织双方调解;2024 7 19 日本人与寿警官通话录音中,民警自认当日采取强制传唤;2024 10 14 日再次组织调解并形成《新桥派出所 110 报警调解会纪要》,完整记录邻里纠纷根源。前述全部材料足以证实,贵单位自 2024 1 月起即明知本次执法存在重大争议,且本人已于 2026 6 25 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涉全部执法音视频属于法定行政诉讼证据。

依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行政案件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资料不受六个月常规存储期限限制,必须单独备份、永久归档保存,新桥派出所、松江分局负有专项封存保全证据的法定监管义务。另 2023 11 月毒物鉴定报告已排除本人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嫌疑,本案无支撑人身强制措施的违法事实,公安属于违规插手民间民事纠纷,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三名上门警员多项执法行为违反公安内务与办案规范,必须单独核实厘清责任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十三条,民警工作时间对外公开传唤应当统一着制式警服,仅经审批秘密侦查可便衣,本案普通邻里传唤不属于秘密侦查范畴,二人便衣执法无合法依据;对外强制传唤应当使用制式执勤车辆,无特殊审批不得驾驶民用私家车执行限制人身自由公务。

依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上门强制传唤全程必须不间断录音录像,完整记录当事人全部陈述、异议;本人当场陈述对方恶意借警打击报复属于关键抗辩事实,应当完整留存于执法记录。同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手铐仅适用于拒不配合、逃避传唤人员,本人全程主动配合仍被强制戴铐,属于违法使用约束警械。前述多项违规事实,仅通过约谈三名上门警员、调取当日执法记录才能查清现场处置指令与过错责任人。

三、罗欣副所长作为强制传唤审批人,审批流程存在重大违法疑点,必须单独核实审批全过程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强制传唤需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审批前应当全面核查案件全部证据、鉴定意见、纠纷背景,仅当事人拒不配合传唤才可作出强制传唤审批。

本案罗欣副所长系本次强制传唤书面审批人,存在多处无法合理解释违法疑点:一是审批时是否查阅 2023 11 月毒物鉴定报告、邻里纠纷记录;二是若未查阅前述核心材料,仅凭单方报案即批准强制传唤,属于未尽审查义务、违规动用公权力处理民事纠纷;三是强制传唤审批仅允许到所询问,并不授权上手铐、裸检、强制采血、长时间拘押式候审拘禁,需核实罗欣是否提前知晓全套严苛强制措施、是否授意实施;若系他人指令,应当查清实际决策人。结合 2024 7 19 日寿警官通话录音自认强制传唤,唯有约谈罗欣副所长、三名上门警员,办案寿警官并调取全套审批卷宗,才能完整查清违法审批、违规执法全链条事实。

四、分局书面定性与民警录音自认、现场实际处置行为完全矛盾

贵分局 2026 6 24 日出具告知书,将当日执法定性为普通书面传唤,没有强制传唤情况。



但普通书面传唤无强制力,法律严禁使用手铐、强制人身检查、采血、长时间关押。可当日全套处置均为强制传唤专属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文书定性与现场行为完全割裂,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滥用行政强制措施。2024 7 19 日通话录音中寿警官亲口确认当日采取强制传唤,该原始自认证据与分局书面结论直接冲突,唯有完整调取卷宗、约谈相关人员才能还原客观事实、纠正错误定性。

五、裸检、强制采血、长时间拘押候问无任何法定依据,属于过度执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仅允许对吸毒、酒驾、涉恐嫌疑人实施强制采血,本人无对应违法嫌疑,采血无法律支撑;

人身检查禁止实施无必要全身裸检、不得侵害人格尊严,且必须双人开展、同步录像留存笔录;

候问室仅可短期临时询问,不得单独上锁、长时间隔离拘禁,严重违反行政比例原则。前述违法情形仅能依靠监控、卷宗、相关人员核实笔录佐证,纸质档案不存在系统覆盖灭失情形。

六、即便视听资料主张灭失,申请人依然可以完整维权,不存在对申请人不利情形

即便贵单位以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系统覆盖为由拒绝提供,亦不代表申请人无法举证维权,全部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松江分局承担,理由是: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举证证明传唤、警械使用、人身检查、采血、候问拘禁全部行为合法,举证义务完全归属被告,举证不能风险由申被请人承担;

本案视频属于法定应当永久留存的行政诉讼证据,贵单位自 2024 1 月起持续知晓案件存在重大争议,负有单独刻录、备份归档义务,放任系统覆盖属于公安自身履职过错,不属于合法证据灭失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申请人已提交调解纪要、通话录音、毒物鉴定报告等多份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视频、审批卷宗由贵单位单方保管,若无完整、合规证据证明视频依法销毁、已履行永久备份义务,人民法院可直接推定申请人主张全部违法事实成立;

除视听资料外,现有书证、录音、调解材料已能佐证核心违法事实,同步约谈罗欣副所长、三名上门警员、寿警官形成核实笔录后,无需依赖监控即可查清案件全貌;

传唤审批单、人身检查笔录、采血台账、候问室登记等纸质材料永久归档,不存在系统覆盖,若一并称遗失属于刻意隐匿关键书证。

七、申请人属于退役军人三属优抚对象、癌症晚期重病老人,依法享有维权绿色通道优待

申请人现年 67 岁,身患癌症晚期重病,身体虚弱行动受限,同时属于法定退役军人、三属优抚对象。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涉军维权工作机制,公安办理优抚对象维权事项应当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核查、急事快办。本案证据具备永久留存法定要求,恳请贵分局简化流程加急处置,避免拖延导致证据线索灭失、责任人无法核查。

八、申请人已提起行政诉讼,证据保全、人员核实直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2026 6 25 日本人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新桥派出所 2024 1 8 日强制传唤、违法使用警械、便衣私车执法、违规插手民事纠纷、非法拘禁、无依据裸检采血行为违法。若贵分局拒绝封存证据、拒绝约谈相关人员,导致关键视听、书面材料灭失、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据前述证据规则,法院将直接推定申请人诉求成立,松江分局将承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国家赔偿、内部追责等全部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传唤、人身检查、采血、办案区留置应当全程录像;作为行政案件证据的视音频永久保存,损毁丢失资料应当追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强制传唤、警械、人身强制检查、采血具备严格法定适用条件;无违法事实不得实施人身强制措施;对证据负有保全义务,调解卷宗长期保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外公开传唤应当规范着警服,秘密侦查除外;办案区监控基础保存 90 日,另有法定留存规定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公安不得滥用职权插手民间民事纠纷,应当接受群众监督,核查群众执法异议并固定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对自身行政行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隐匿、毁灭证据法院可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有利证据拒不提供,法院可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维权应当优先接待、优先核查处置。

 

法律后果郑重告知

本案属于法定应当永久存证、已进入行政诉讼的重大争议案件,贵分局及下属新桥派出所负有封存保全视听资料、完整调取全套执法卷宗、约谈罗欣副所长、三名上门警员、承办寿警官核实全部执法事实、出具加盖公章书面答复的法定义务。

申请人身患癌症晚期重病、属于退役军人三属优抚对象,依法享有绿色通道优先处置权利。若贵分局出现拒不封存证据、隐瞒缺失审批手续、拒绝约谈相关办案人员、逾期不予书面答复、隐匿或销毁卷宗监控等不作为、违法履职行为,申请人将同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

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执法控告,申请核查罗欣副所长违法审批、警员便衣私车执法、违法使用警械、未全程录像、办案民警寿警官违规插手民事纠纷,采取拘押式侯问措施等渎职问题,请求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向公安督察、纪检监察部门提交追责材料,追究罗欣副所长、当日三名上门警员、寿警官及分局分管领导违纪、违法责任;

逐级向上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完整提交全部案件材料、证据;

在行政诉讼庭审提交本申请书、调解纪要、通话录音、鉴定报告等全部佐证,申请法庭适用证据推定规则,直接认定 2024 1 8 日全套执法行为违法,由松江分局承担败诉、国家赔偿、内部处分等全部法律责任。

同步将全部材料,向新闻媒体、自媒体提交,如实向社会反映松江公安未依法保全证据、推诿核查、侵害优抚重病老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情况,保障公民合法维权途径畅通。

恳请贵分局体恤申请人癌症晚期重病、优抚对象特殊困难,开通涉军维权绿色通道加急核查,优先约谈全部相关人员查清强制传唤审批、现场违规执法完整事实,尽快出具加盖分局公章的正式书面回函。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申请人:石朝生

 2026 06 26

 

附件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4 7 19 日石朝生与寿警官通话录音文字稿;

3.2026 6 25 日提交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