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此博客

2026年6月22日星期一

行政起诉状-上海新桥派出所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行政起诉状

(无效行政行为确认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原告:石朝生,男,67岁,汉族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号

联系电话:sss


原告特殊身份及身体状况说明:原告系退役军人、病故军人法定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2021年确诊右肺中叶腺癌晚期,属于重症绝症患者,身体免疫力极差,长期服药静养,无法承受精神刺激与强制人身约束,病情随时存在恶化风险,客观上存在维权能力受限、起诉期限被非自身原因耽误的情形。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镇街133号

负责人:派出所所长金咏强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24年1月8日作出的沪公松(新桥)传唤字【2024】00018号强制传唤、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2. 判令被告就违法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原告8小时、违规使用警械、恶意打击报复的违法行政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3. 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原告癌症病情加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经济损失;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完整基础事实:案涉纠纷早已全额结案,被告无任何执法基础,执法行为完全无源可依

原告与小区140号业主叶永龙因私自栽种毛竹,相邻采光、违建等产生邻里纠纷,全程事实清晰、证据完备,案涉行政传唤行为作出前,全部前置案件已经法定程序办结,原告不存在任何违法嫌疑,被告无任何执法前提


1. 2023年10月31日,在被告新桥派出所、明华居委会、小区物业三方共同见证下,原告与对方业主签订正式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对方业主自愿放弃追究原告药剂使用相关全部责任,且配合公安机关撤销全部案件,双方纠纷当场达成和解。

2. 2023年11月11日,被告上级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沪公松(新桥)行鉴通字〔2023〕00187号),依法鉴定确认:原告使用的环嗪酮药剂,不属于国家管控的非法危险物质,彻底排除原告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全部违法嫌疑。

3. 2024年1月14日,被告再次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再次以官方法律文书形式,确认原告不存在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双方邻里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无涉。


综上,2024年1月8日被告作出强制传唤行为之时,案件已经全额结案、违法前提彻底灭失,被告无任何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开展执法活动。

二、案涉传唤行政行为存在多重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属于法定无效行政行为,依法不受6个月、1年全部起诉期限约束


被告作出的强制传唤及8小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存在根本性、肉眼可见、无需专业法律判断即可识别的重大违法情形,符合《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规则:起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案件,不受行政诉讼6个月一般起诉期限、1年最长特殊起诉期限的任何限制,当事人可随时提起诉讼,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 执法前提完全灭失,属于无源执法:两份官方公安文书已经明确原告无违法事实,案件早已调解撤案,被告时隔两个月凭空重启已办结案件,无任何案件线索、无任何违法事实支撑执法行为。

2. 强制传唤审批程序根本性违法:审批人罗姓副所长,依据已经灭失的违法事实作出审批,审批行为自始严重违法;且本次强制传唤完全系纠纷对方当事人恶意唆使,警方配合实施恶意报复,主观恶性极大,涉嫌间接故意致人损害、涉嫌故意杀人:根据2026年6月22日松江公安分局、新桥派出所上门会谈核实,案涉沪公松(新桥)传唤字【2024】00018号强制传唤文书,”审批负责人为新桥派出所罗姓副所长”。本次审批存在无法补正的核心硬伤:审批当日,原告涉嫌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早已被公安司法鉴定文书、双方治安调解协议双重否定,案件早已结案销案,对应的违法事实彻底不复存在。


公安机关作出人身强制措施审批,必须以客观存在、正在存续的违法事实为唯一前提,本案审批无任何现存违法事实支撑,属于典型的无源审批、违法审批。即便流程上有副所长签字审批,但审批根基完全灭失,该审批行为本身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应的强制传唤和限制人身自由长达8小时强制措施,自审批作出之时就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本次违法传唤全程由纠纷对方业主叶永龙恶意唆使促成,主观恶意极其恶劣:

1. 对方业主早在2023年10月31日,已在居委会、派出所、物业三方见证下,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文书,书面明确自愿“放弃追究原告全部责任、配合警方撤案”,双方权利义务早已结清;

2. 对方业主全程明知原告系65岁晚期肺癌危重病人,需按时服药、静养保命,身体完全无法承受强制约束、长时间拘禁及精神高压刺激;

3. 其刻意隐瞒双方已免责结案的客观事实,恶意误导派出所办案民警与审批的罗姓副所长,唆使警方重启早已办结的案件,违规出具强制传唤手续;

4. 警方听从单方唆使,对无任何违法事实、全程配合执法的重病原告,违法使用手铐警械、非法拘禁长达8小时,直接剥夺原告按时服药保命的基本权利,剧烈的精神刺激与人身禁锢,直接加重原告晚期癌症病情,对原告生命健康造成致命不可逆创伤。


被告新桥派出所民警及审批领导,明知案件早已办结、明知原告身患绝症、明知本次执法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旧听从涉案或案外人唆使,刻意实施非法拘禁强制措施,放任原告病情急剧恶化、生命健康遭受致命风险,该执法行为主观上具备放任危重病人病情恶化的间接故意,执法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间接故意)刑事犯罪。


除此之外,本次执法全程程序违规:警方动用民用车辆、便衣人员上门执法,未依规亮证执法;原告全程主动配合传唤、无任何抗拒逃避行为,警方依旧违规使用手铐约束,全流程执法程序严重违法。

3. 恶意针对重病优抚弱势群体,违背执法底线与人道主义原则:被告办案民警事前明确知晓原告为65岁晚期肺癌重症患者、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身体无法承受任何强制约束与精神恐吓,依旧刻意实施8小时非法拘禁,剥夺原告定时服药、静养救治的必要生存权利,直接导致原告病情急性加重,执法行为违背基本人道底线。

4. 插手民间民事邻里纠纷,充当一方保护伞,属于滥用职权:经办案民警录音证实,本次违法传唤系纠纷对方业主私下授意警方所为,被告违背公安部严禁民警插手民间民事纠纷的硬性规定,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纠纷弱势一方,徇私包庇侵权业主,属于典型公器私用、滥用职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口径:只要行政行为存在缺乏执法权限、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明显违背人道主义任一情形,即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完全无效,自始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不受所有起诉期限限制。

三、即便抛开无效行政行为规则,原告亦因客观不可抗力、持续信访维权,依法应当扣除全部耽误期限,本案同样未超起诉期限

退一步而言,即便法院不采纳无效行政行为不受期限约束的观点,本案起诉期限也应当依法全额扣除,原告起诉依旧合法有效:

1. 自身重病属于不可抗力,非原告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原告为癌症晚期病人,长期身体虚弱、精神状态极差,发病期间完全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身体条件,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

2. 全程穷尽行政信访救济渠道,属于法定期限扣除情形:自2024年7月起,原告先后通过上海市公安局110信箱、市局官网信访、松江分局现场信访、上海市纪委监委、松江区监察委、上海市委信访多渠道持续实名举报,逐级申请行政内部纠错、纪检监察督办,全程处于合法维权流程之中。原告基于对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能力的合理信赖,先行走完行政救济途径,该段信访维权时间,依法应当全部从起诉期限内扣除。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起诉期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4. 最高法类案裁判规则:针对已办结案件重复执法、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的强制人身约束行为,属于典型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一律不适用六个月起诉期限、一年最长起诉期限限制。

五、本案起诉期限核心抗辩总结

本案诉讼请求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而非普通行政撤销之诉,二者起诉期限适用规则完全不同:普通撤销之诉受6个月起诉期限约束,但无效确认之诉,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豁免全部起诉期限限制。被告无源执法、无审批执法、恶意打击重病优抚老人的行为,违法程度极其严重,属于自始无效的违法行政行为,不因时间经过而变得合法,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原告作为重病退役军人,穷尽行政救济无果后提起本次诉讼,诉求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恳请贵院依法破除期限障碍,正式立案开庭,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监督基层公安机关规范执法。


证据清单

1. 原告身份证、退役军人证明、三属优抚对象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优抚身份;

2. 上海市肺科医院出院小结、诊断报告:证明原告晚期癌症病情,存在客观维权障碍;

3. 2023年10月31日三方调解协议:证明案涉纠纷早已调解结案;

4. 沪公松(新桥)行鉴通字〔2023〕0018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原告使用药剂不属于危险物质,无违法前提;

5. 沪公松(新桥)调解字【2024】00017号治安调解书:证明被告自身确认本案无违法事实、案件办结;

6. 沪公松(新桥)传唤字〔2024〕00018号传唤证:证明被告违法强制传唤客观事实;

7. 办案民警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证明本次执法系对方业主授意,警方滥用职权、充当保护伞;

8. 2024年7月至2026年6月全部信访记录、举报回执、沟通记录:证明原告持续信访维权,依法应当扣除起诉期限;

9. 2026年6月22日公安上门会谈纪要:证实本案强制传唤审批人为新桥派出所罗姓副所长,同时证实被告至今无法补正合法有效的审批依据,审批行为依托已灭失事实作出,属于根本性审批违法。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石朝生  

2026年6月23日


线上立案同等效力及院长包案

加急审理的专项督办请求函


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晓立,


申请人:石朝生,男,1959 年 5 月 29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0102195905291110,住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 1088 弄丽水华庭 232 号,联系电话:17717283030。


申请人身份及身体状况:本人系退役军人、病故军队离休干部家属(国家法定三属优抚对象);2021 年确诊右肺中叶腺癌 ⅣA 期晚期,病情持续不可逆恶化,身体极度孱弱,往返法院现场递交材料极为困难,依法应当享受司法诉讼绿色通道、线上立案便民优待政策。

本人就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案,目前线上立案遭到立案庭程序性限制,现就线上立案法律效力、起诉状签字用笔要求、案件加急办理、不予立案文书出具及上诉权利保障等事宜,特向贵院院长提交专项督办请求,恳请张院长履职督办、纠正立案违规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一、专项督办请求

1.依法确认:本人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平台线上电子化递交全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与线下窗口现场面交纸质材料具备完全同等法律效力,立案庭不得区别对待线上立案渠道,不得无故拒收、退回线上立案材料。

2.依法取消违规硬性规定:撤销本案起诉状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签字的非法定强制要求,认可本人黑色或蓝色签字笔亲笔签字的起诉状合法有效,不得仅因签字笔墨颜色问题退回材料、阻滞立案流程。

3.恳请张晓立院长对本案实行院长亲自包案、全流程专项督办,亲自牵头跟进立案、庭审、判决全流程,杜绝庭室推诿、流程空转、拖延办案。

4.开通重病当事人专属诉讼绿色通道,直接跳过非必要诉前调解环节,对本案全程加急立案、加急开庭、加急审理、加急出具一审判决,压缩全部法定审理期限,保障本人在世期间能够完成全部诉讼维权。

5.免除本人线下重复补交纸质材料、线下重复补签手续的义务,全程以线上无纸化材料为准办结本案,贴合线上诉讼便民司法政策。


如贵院立案庭依旧坚持不予立案、拒绝办理本案立案手续,请贵院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函之日起 7 日内,依法出具正式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书》,完整载明不予立案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保障本人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飞跃上诉的法定权利,完整穷尽司法救济途径。


二、事实与理由

本人身患晚期肺癌,身体条件极差,不具备频繁往返法院现场办理立案、补正材料的身体条件,故而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线上诉讼相关规定,通过官方诉讼平台合规递交全部立案材料。现立案庭自行增设笔墨颜色等非法定立案门槛,区别对待线上立案渠道,无合法依据阻滞立案,具体问题如下:

线上立案与线下面交法律效力等同,法院无权歧视线上立案渠道:国家全面推行法院线上无纸化立案,明确线上线下诉讼活动效力一致。本人线上材料完整、签字真实、证据齐全,立案庭不得以递交渠道不同为由抬高立案标准,违背司法便民初衷。

签字笔墨颜色不影响文书效力,法院无权擅自增设立案条件:现行所有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立案登记制规定中,均无起诉状必须黑色签字笔签字的强制条款。起诉状核心效力为原告真实起诉意思表示,亲笔签字即生效,笔墨颜色属于无关格式细节,立案庭单方增设要求属于违法增设诉讼门槛。

本案案情特殊,必须落实重病绿色通道加急办理:本案系确认公安机关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之诉,涉案新桥派出所副所长违法审批强制传唤、案外人恶意唆使警方非法拘禁重病患者,执法行为涉嫌刑事违法,且本案依法不受 6 个月、1 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限制。加之本人癌症晚期、维权时间极其紧迫,一旦诉讼流程拖延,本人或将丧失诉讼能力、彻底丧失维权机会。

法院拒不立案又不出具书面裁定,属于严重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定流程,法院无论是否准予立案,均需按期出具书面文书。若无故压案不立、又拒绝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直接剥夺当事人上诉救济权利,程序明显违法。

三、对应法律依据

(一)线上立案与线下递交同等效力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 号)第一条: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九条:当事人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线上、线下立案申请应当平等审查,不得区别对待。

(二)禁止法院擅自增设非法定立案门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起诉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自行增设立案条件、变相抬高立案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司法指引:当事人亲笔签字即可确认起诉意思真实,签字所用笔墨颜色、文书格式瑕疵,均不影响起诉状法定效力,法院不得以此为由退回立案材料。

(三)法院七日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保障当事人飞跃上诉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并且载明详细理由。

最高法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法院逾期不立案且不出具书面裁定的,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飞跃上诉,上级法院应当依法监督下级法院限期纠错。

(四)院长包案督办、重病案件加急审理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二条:法院院长对本院立案、审判全流程负有监督管理第一责任,对涉重病弱势群体、涉公权力执法争议敏感案件,应当落实领导包案、专项督办职责。

《行政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身患绝症、高龄优抚对象当事人,应当开通诉讼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加快办案进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针对生命健康存在紧急风险的危重诉讼当事人,法院应当特事特办,豁免非必要诉前调解,加急开庭、快速审结、尽快出具裁判文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及时实现。


四、郑重申明

本人本次线上提交的全部诉讼材料均真实有效,起诉状签字均为本人亲笔签署,起诉诉求自愿合法。本人坚持全程线上递交材料,因身体原因无法线下往返法院补正材料。恳请张晓立院长依法履行审判监督及个案督办职责,纠正立案庭违规办案行为,认可线上立案效力及现有签字效力;同时对本案亲自包案督办,全程加急办案。若最终不予立案,请按期出具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保障本人上诉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与重病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张晓立院长

申请人(签字):石朝生  

2026 年 6 月 23 日


针对警察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事,与松江警方会谈纪要

 

一、会谈基本信息

 

时间:2026 6 22 15:10

地点: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 1088 232 号(当事人住所)

参会人员:松江公安分局信访办吕警官;新桥派出所朱副所长、社区民警蔡警官;新桥镇退役军人服务办高同志;当事人石朝生

二、会谈主要内容

当事人石朝生全程陈述 2024 1 8 日新桥派出所民警滥用职权、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一案完整经过。案件缘起 2023 10 月邻里违建纠纷,邻居种植毛竹侵害房屋采光通风,社区居委会李书记履职不力,未能及时化解基层邻里矛盾,最终引发后续公安违规执法问题

会谈中,石朝生向到场工作人员说明自身两项维权工作:一是持续推进针对新桥派出所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及非法拘禁行为的信访与刑事控告;二是计划于 2026 6 23 日下午前往上海市委信访办,恳请市委书记陈吉宁对本案予以批示提级督办

当事人提及习主席针对基层恶性事件作出专项批示,要求各地立足源头化解基层矛盾、防范风险上行。在场吕警官随即询问该批示与本次个人信访事项的关联性,当事人对该答复及对方源头治理工作认知、政治领悟力表示失望。

与会公安人员重点关切当事人联系媒体(含境外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一事。当事人作出明确说明:本案维权历时三年,长期在松江区各部门空转处置,始终未能实质性解决执法违法问题;辖区区委书记王华伟亦未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督促监委依法履职督办本案

当事人郑重表态:本人始终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绝不抵触现行体制。本次联系媒体,系依法行使社会舆论监督权利,仅要求松江属地职能部门正视执法乱象、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同时指出,基层部门切勿回避问题根源,单纯以高压维稳思维处置合法群众诉求,该处置方式只会激化干群矛盾,损害党的执政根基与群众工作大局。

当事人提出,自身全程理性、合法、依规开展维权,客观倒逼公安及属地部门规范执法、补齐履职短板,助力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该项维权行为具备正向积极意义,理应得到认可与正向评价。

会谈尚未完成全部沟通、当事人未及提出具体诉求前,吕警官及随行公安工作人员便仓促离场,本次会谈未形成任何处置意见与解决方案。

当日 16:35,石朝生致电社区民警蔡警官,正式催告新桥派出所,要求于当日 17:00 前书面告知 2024 1 8 日本次强制传唤审批负责人姓名、具体职务及全套合法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告知:若逾期无法提供合规合法审批材料,足以证实案涉行政强制措施无合法审批依据、程序重大违法,本人将于 2026 6 23 日上午,前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案涉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自始无效的行政行为为由,重新递交行政起诉状。

三、纪要说明

本纪要客观如实记录本次上门会谈全部对话、现场情况及后续催告事项,内容真实无误。

撰写人:石朝生

2026 6 22

2026年6月17日星期三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石朝生,男,,汉族,住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路 ss号,身份证号:xxx0,联系电话:xxx

 

申请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一、申请公开事项

 

请求公开2024 1 8 7 时许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号,对申请人石朝生实施强制传唤的下列信息:

1.  当日到场执行强制传唤的3 名警员(其中 2 名系便衣)的警号、姓名、具体工作单位;

2.  批准本次对申请人石朝生实施强制传唤的派出所负责人姓名、职务、审批文件信息。

 

二、事实与理由

 

1,2024 1 8 7 时许,申请人在住所被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 3 名警员(2 名便衣、1 名制服)强制传唤(沪公松(新桥)传唤字〔202400018 号),传唤过程中使用警械,并被带至新桥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约 8 小时。

2,此前,申请人与叶永龙(xxx 号)的纠纷已于2023 10 31 日经居委会、新桥派出所、物业共同调解达成协议,明确140 号放弃追究申请人施用农药行为;且松江分局已于2023 11 11 日出具鉴定意见(沪公松 (新桥) 行鉴通字〔202300187 号),确认申请人使用的环嗪酮不属于危险物质。

3,被告知人明确告知,本次强制传唤系叶永龙及其家人要求、唆使所致,涉嫌针对癌症晚期申请人的恶意打击报复,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与身体健康。

4,为核实本次传唤的合法性、维护自身权益、依法监督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特申请公开上述执法人员及审批信息,信息用途为维权、监督执法、行政诉讼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群众合理诉求必须依法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件件有回复。申请人作为癌症晚期重病患者,恳请贵局严格落实中央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全面、准确予以书面答复,不推诿、不拖延、不回避。

6,请求人在法定时限内收不到回复将启动向上海市委书记和上海市公安局,政法委请求督办,并寻求媒体和社会监督。

 

三、获取信息方式

获取形式:纸质书面

获取方式:邮寄,电子信箱(charlesshi88@outlook.com),微信:hotguy9918

 

邮寄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路xxx 号,石朝生(收)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相关条款。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申请人(签名):石朝生

 2026 6 2

上海松江区委书记王华杰违规不管松江区监察委拒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恶意推诿专属管辖举报

 本人,石朝生,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之规定,于2026616日,通过松江政府网站,提请上海松江区委书记王华杰作为松江区党政事务第一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令松江区监察委就“拒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恶意推诿专属管辖”内部追责。

 


 

当日收到回复:称我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级机关职权范围”, 该回复严重违规。


 



恳请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同志批示 指令市纪委监委提级督办松江区多部门违纪违法问题

尊敬的陈吉宁书记: 您好! 

请求人(举报人):石朝生,男,67岁,身份证号:xxxxxxxxx,住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路xx号,联系电话:sss 

本人系退役军人、国家“三属”优抚对象,确诊右肺中叶腺癌晚期,身体孱弱、生存期有限,无力长期奔波维权。现实名举报松江区监察委、松江公安分局新桥派出所及分局督察、监察、信访部门履职失范、违纪违法,属地维权渠道全部失灵(详见举报书)。 

习近平总书记对珠海体育中心案件做了重要指示,要求基层及时化解矛盾,杜绝久拖不决,防止小事拖大、演化成极端问题,而松江区基层执法乱象、多部门推诿包庇,积压社会矛盾,违背源头化解纠纷的要求。 


我的诉求: 

一、恳请陈吉宁书记您批示,由市纪委监委提级督办、异地监察机关查办,排除地方干预。

 二、彻查涉案民警违法犯罪,调取全部执法录像、笔录卷宗固定证据。 
三、追责松江区监察委、公安系统相关人员推诿包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问题。 
四、责令新桥派出所书面说明过错、公开致歉,赔偿病情恶化、精神损害及全部经济损失。 
五、依照实名举报规定,全程书面告知受理节点、办理进度、核查结论、最终处置结果。



本人邻里纠纷2023‑10‑31经多方调解结案,公安文书确认本人无违法过错,纠纷办结。

2024年1月8日,新桥派出所民警驾乘民用车辆,未规范出示执法证件,无合法事由强制传唤我。在无留置审批手续、无事实依据前提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8小时,言语恐吓,致使本人癌症病情加重。系对方当事人报复,办案民警徇私偏袒、滥用职权。 

自2024年起我多次向公安分局督察、监察、信访部门举报,相关单位包庇纵容,超信访法定办理期限,长期无答复、无处置。2026年6月4日、6月15日两次向松江区监察委递交完整举报材料,涉案民警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职务犯罪,属监委法定管辖事项。

松江区监察委推诿不作为,将案件交由公安自查,属于玩忽职守。 

综上,松江区监察委转嫁管辖、怠于履职;新桥派出所民警滥用职权,涉嫌刑事犯罪;公安分局对应部门包庇不作为,地方保护明显,基层无法公正处理。

依据《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久拖不决、存在属地干扰的案件可提级、异地查办。 

本人保证 全部陈述真实,证据属实,无捏造夸大,诬告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我重病缠身,剩余时间有限,穷尽属地维权途径无果。

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矛盾纠纷不能拖延积压,防止小事拖成大事,恳请吉宁书记体恤重病老兵处境,督促上海纪委监委依法提级彻查,在生前厘清问题,理性维权得以实现。 

此致 敬礼! 

请求人(举报人):石朝生

 2026年6月17日 


附件: 1.个人身份、退役军人及三属优抚证明 2.癌症诊断及就医凭证 3.调解协议、警方鉴定,结案文书,传唤证 4. 举报书 5. 执法录音、举报记录截图、U盘全套证据

2026-6-18 收到答复:

告知书 石朝生(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收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已转送纪检监察部门。 如您继续反映相同事项,将不再告知转送情况。 特此告知。 上海市信访办公室 2026年6月18日 编号:网[2026]000197590 姓名:石朝生 联系地址:



2026年6月16日星期二

请求上海市纪委监察委提级督办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

上海纪委监察委


尊敬的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领导:

 

本人石朝生,身患肺癌晚期(重症绝症),系退役军人、国家三属优抚对象。因上海市松江区监察委员会拒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推诿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管辖,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民警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事犯罪,松江分局督察室、监察室、信访部门长期系统性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超期不作为,属地维权渠道全部失灵、地方干预严重、案件无法公正处置。

 

为保障重病弱势群众、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合法权益,避免理性维权和正义拖延落空,本人优先郑重提出核心诉求如下:

 

1、恳请贵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本案依法提级督办,或指定异地监察机关管辖查处,彻底破除松江区地方保护、部门包庇、相互推诿、拖延办案的乱象,杜绝本地部门内部消化、消极处置、人为干扰案件办理。

2、依法立案查处松江公安分局新桥派出所涉案民警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的职务刑事犯罪,全面调取 2024 1 8 日出警记录、执法记录仪、传唤审批手续、询问笔录、内部审批流程等全部卷宗,还原案件完整真相。

3、依法核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督察室、监察室长期玩忽职守、监督空转、包庇纵容基层民警职务违法犯罪、拒不履职核查的系统性违纪违法问题,对相关失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4、责令新桥派出所对本人实施的违法强制传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规执法行为作出书面说明、公开赔礼道歉,依法赔偿本人病情加重、精神损害及相应经济损失。

5、依照实名举报相关规定,全程书面告知本人案件受理结果、调查进度、核查结论、追责处置结果。

 

一、举报人基本信息

举报人:石朝生,男,67岁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路 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本人系退役军人、病故军人法定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2021 年确诊右肺中叶腺癌晚期,属重症绝症患者,身体孱弱、免疫力极差,病情随时恶化,生存期有限,无法承受长期奔波、精神刺激与维权拖延。

本人郑重承诺:本次实名控诉内容全部客观真实,所附证据合法有效,无捏造、歪曲、夸大事实情形。若存在诬告陷害,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被控诉、被举报单位及违法问题概述

1、被控诉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监察委员会,违法事由:拒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恶意推诿公职人员职务刑事犯罪专属管辖、失职渎职,纵容属地公安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无人查处。

2、被举报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违法事由:办案民警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违规执法、徇私偏袒、插手已结案民事纠纷、恶意打压身患重病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

3、被举报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督察室、监察室、信访部门,违法事由:长期玩忽职守、履职空转、包庇纵容基层民警违法乱纪,对确凿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不核查、不追责,信访事项超期不作为、拒不答复群众诉求,属于系统性履职失范。

三、案件事实与经过

(一)邻里纠纷早已法定结案,本人无任何违法追责基础

本人与小区业主叶永龙因相邻权纠纷产生矛盾,对方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栽种毛竹、违法搭建,持续侵害本人采光、通风等合法权益。本人多次经物业、居委会调解无果后,对侵入自家院落的毛竹进行合规处理。2023 10 31 日,在新桥派出所、明华居委会、物业三方见证下,双方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叶永龙自愿放弃追责、配合警方撤案。

2023 11 11 日,松江分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沪公松(新桥)行鉴通字〔202300187 号),明确本人使用药剂不属于危险化学品;2024 1 14 日出具《治安调解书》(沪公松(新桥)调解字【202400017 号),再次确认本人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至此,本案纠纷已彻底法定办结,本人无任何可被传唤、处置、追责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后续多轮人民调解均确认叶永龙违约侵权,但新桥派出所始终怠于履职、置之不理。

(二)新桥派出所民警执法全链条违法,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2024 1 8 日清晨 7 时许,新桥派出所指派制式民警及便衣人员,违规驾驶民用车辆上门,未规范亮明执法身份。本人全程积极配合、无任何抗拒执法行为,现场无任何紧急危险、法定强制执法情形,但办案人员违规使用警械,对身患晚期癌症的老年优抚对象实施违法强制传唤。

本人被强行带至新桥派出所后,办案人员无合法留置手续、无事实依据、无执法依据,非法限制本人人身自由长达 8 小时。长时间强制滞留、精神恐吓,直接导致本人病情急剧加重,身心健康遭受不可逆损害。本次违法执法,系纠纷结案两个月后,叶永龙恶意唆使民警重启案件、打击报复所致,民警徇私偏袒、充当侵权方保护伞,属于典型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

2024 10 14 日双方调解过程中,叶永龙当庭虚假陈述、否认既往调解承诺,涉嫌作伪证、恶意缠诉,在场民警未依法训诫、未核查追责,持续纵容违法行为,进一步印证新桥派出所履职失范、徇私枉法。

(三)松江分局督察、监察室、信访部门长期玩忽职守、系统性不作为

本人自 2024 年起多次就新桥派出所民警违规执法、滥用职权、非法拘禁问题,向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督察、监察部门、信访部门投诉举报。前述部门作为公安内部监督执纪机构,负有核查民警违纪违法、纠正执法乱象、追责问责的法定职责,但长期玩忽职守、消极履职、视而不见,对确凿的民警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不予核查、不予处置、不予追责,刻意包庇基层民警违法乱象,履职完全空转。

同时,本人 2024 7 25 日通过上海市公安局官网、110 信箱实名举报相关违法问题,举报件于 2024 7 29 日转送松江分局处置,截至今日远超《信访工作条例》2 个月法定办结期限,信访部门始终无答复、无处置、无反馈,属于严重信访不作为、失职渎职。

(四)松江区监察委恶意推诿管辖、拒不查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严重违法履职

2026 6 4 日,本人向松江区监察委实名举报新桥派出所民警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等职务犯罪线索。2026 6 15 14 时,本人亲自前往松江区监察委现场递交全套实名举报材料及证据。当日 15:36 分,松江区监察委工作人员(来电号码:021-3775xxx6)致电告知:举报不归监察委管辖,应当交由松江公安分局监察室处理,材料可退回或转交。

该答复完全违背国家监察法律法规,属于刻意规避法定职责、拒不履职、推诿扯皮。公安民警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属于监察机关专属管辖的公职人员职务刑事犯罪,不属于公安内部督察、监察室管辖范围。松江区监察委明知属于自身法定管辖事项,恶意推诿、转嫁管辖,纵容公职人员刑事犯罪无人查处,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监察权威。

四、涉案单位违法违纪、专属管辖及提级督办、指定管辖法律依据

(一)监察机关专属管辖公职人员职务刑事犯罪核心依据(直接否定松江监察委推诿借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公安民警属于法定监察对象,其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刑事犯罪,专属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内部督察、监察室无权管辖、无权处置职务犯罪案件,仅能处理内部轻微纪律问题,不得替代监察机关刑事查处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行政执法、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执法公正的职务犯罪,属于监察机关专属管辖范围,严禁交由行业内部机构自行处置、内部消化,下级监察机关不得推诿、拒收、转嫁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属于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所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统一由各级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排除行业内部自行管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属于公职人员职务类刑事犯罪,不属于普通刑事案件,依法由监察机关先行立案调查,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后移送司法机关追责,公安系统无权自行核查、免责、处置。

5、《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自身职权范围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实名举报线索,必须依法受理、登记、核查、反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转交行业内部、拖延处置,拒不受理属于失职渎职。

(二)松江公安分局督察室、监察室玩忽职守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督察机构依法监督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履职行为,对民警违法违纪、滥用职权问题应当及时核查、追责、整改,长期失察失管、包庇纵容,构成玩忽职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不处置、不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涉嫌玩忽职守刑事犯罪。

(三)松江区监察委拒不履职、推诿管辖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监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致使公职人员刑事犯罪无法被查处、群众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涉嫌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追责。

(四)信访部门不作为追责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信访事项法定办理期限为 2 个月,信访承办单位超期不办结、不答复、推诿拖延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五)上级提级督办、指定异地管辖法定依据(本案核心诉求支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下级机关推诿拒不履职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本案松江区属地监察、公安部门存在明显地方包庇、推诿怠政、无法公正办案,贵委依法享有提级督办、指定异地管辖、统筹查办的法定职权。

3、《监察法实施条例》:对于下级监察机关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履职失范、存在地方干扰、难以公正办理的重大复杂监察案件,上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提级办理或者指定异地管辖,排除地方保护干扰,保障案件公正查办。

4、《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机关推诿扯皮、拒不履职、处置不当的检举控告案件,有权直接督办、交办、提级查办或指定异地管辖,纠正基层履职乱象,保障群众合法诉求落地。

五、证据清单 (全部证据存在U)

1、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明、三属优抚对象身份证明,证明本人优抚身份、维权主体资格;

2、上海市肺科医院诊断报告、出院小结,证明本人右肺中叶腺癌晚期、重症体弱、不宜受刺激的身体状况;

32023 10 31 日三方调解协议、2024 1 14 日治安调解书,证明邻里纠纷已法定结案、本人无违法事实;

4、沪公松(新桥)行鉴通字〔202300187 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本人使用药剂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无违法追责基础;

5、沪公松 (新桥) 传唤字〔202400018 号传唤证、出警记录,证明新桥派出所违法强制传唤事实;

6、执法沟通录音、文字整理材料、2024 10 14 日调解纪要,证明民警徇私偏袒、纵容对方违约作伪证、履职失范;

7、信访举报流转截图、松江区监察委通话记录(021-37751556),证明监察委推诿履职、公安信访部门超期不作为;

8、全部佐证材料电子版、复印件,真实合法、无篡改,可随时配合核查取证。

六、郑重声明

本人确认本控诉函全部内容客观真实、证据确凿,无捏造、歪曲、夸大事实,自愿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部调查、取证、询问工作。若存在诬告陷害,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已穷尽属地全部维权渠道,松江监察、公安督察、信访部门系统性推诿、不作为、包庇纵容,本地已无公正处置本案的基础。本人重病缠身、时日无多,无力反复奔波维权,恳请上级纪委监委体恤弱势群体困境,加急督办、异地查办,还一名老兵、重症老人公平正义!

 

此致

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石朝生

2026 06 15

 

 

请求松江监察委追责-拒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恶意推诿专属管辖、包庇纵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严重失职渎职

 

松江监察委主任阎玉文

 

致:上海市松江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玉文

 

阎主任,您好!

 

本人现就贵委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恶意推诿专属管辖、包庇纵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严重失职渎职一事,正式向贵委阎主任提交追责申请。在全面从严治党、高压反腐、严查基层微腐败、整治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法治大背景下,贵委顶风违纪、胆大妄为,置监察国法、党纪规定、群众合法权益于不顾,公然放弃监察专属职权,属于典型的监察机关履职失守、权力懈怠、失职渎职,现依法依规请求严肃内部追责、整改纠错。


 申请人:石朝生

日期:20260616

 

一、  申请追责事由

 

本人系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晚期重症癌症患者,早已穷尽合法途径理性维权。本人邻里纠纷早已法定结案,无任何违法事实,但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民警违规执法、徇私偏袒,无合法依据对本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8小时,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属于法定、专属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职务刑事犯罪。

202664日本人通过快递向贵委递交材料,202661514时,本人又亲自前往上海市松江区监察委员会现场递交全套实名举报材料,举报线索清晰、事实确凿、证据完整,完全属于贵委法定管辖范围。当日1536,贵委工作人员使用官方办公电话021-377xxx6主动致电本人,公然、恶意推诿法定职责,违法告知本人:该职务犯罪举报不归监察委管辖,需转交松江公安分局内部监察室处理。

该行为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规失职。依据《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公安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滥用职权职务犯罪,系监察机关专属管辖,公安内部监察、督察部门无任何刑事犯罪查处权限,仅可处理轻微纪律问题。贵委作为国家法定反腐、查渎职、管公职人员犯罪的专责机关,刻意规避法定职责、主动放弃监察管辖权、将职务刑事犯罪线索交由行业内部自行消化,属于典型的失职渎职、监督空转、包庇纵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

 

二、贵委严重违纪违法、胆大妄为的核心问题

当前全国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查基层公权力滥用、严查不作为乱作为、严查监督机关履职不力已是常态化、刚性化要求。监察机关本是监督公职人员、查处职务犯罪、维护法治底线、纠正执法乱象的最后一道法治屏障。

但松江区监察委员会在党纪国法三令五申、从严治吏的高压态势下,依然顶风违规、胆大妄为,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法定职责拒不履行:对明确属于监察委专属管辖的公职人员职务刑事犯罪线索,恶意拒收、推诿、转嫁管辖,刻意不履职、不监督、不核查。

2刻意纵容包庇公职人员犯罪:将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民警线索推诿至公安内部,变相帮助基层公职人员规避监察调查、逃避刑事追责,造成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无人查处、群众维权无路。

3滥用不作为权力、严重失职渎职:身为监察监督机关,知法违法、执纪违纪,违背监察机关设立初衷,突破法治底线、破坏监察公信力、损害群众正当权益。

4漠视重病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本人身患晚期癌症、时日无多、无力反复维权,贵委明知群众维权艰难,依然机械推诿、恶意拖延,放任不公持续存在,严重违背为民执法、公正监察的基本原则。

三、正式追责请求

本人现已依法向上级上海市监察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对本案提级督办、指定异地管辖查办,彻底规避松江本地部门包庇、推诿、履职失效的问题。基于贵委上述严重失职、渎职、违纪违法事实,本人正式向松江区监察委员会阎主任提出以下追责请求:

1、立即对本次恶意推诿、拒不履职、违法转嫁管辖的贵委经办工作人员启动内部追责程序,依规依纪严肃问责,查清失职渎职事实。

2、立即依法受理本人举报的新桥派出所民警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职务犯罪线索,依法立案核查、查清事实、严肃追责,杜绝再次推诿、拖延、内部消化。

3、对贵委近期同类履职不规范、管辖推诿、监督空转问题开展自查自纠,纠正松江区监察系统履职乱象,严格恪守全面从严治党、依法监察的法定职责。

4、主动对接上级上海市监察委员会提级督办、异地查办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上级核查,杜绝消极应付、变相阻挠、拖延整改,如实上报全部案件材料与本次履职失职情况。

5,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每案必答”工作要求,在法规时限内,回复请求人所有请求事项。

 

四、郑重声明

 

本人所有举报、追责申请均客观真实、有据可查(所有证据材料已交贵委),系重病老人、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穷尽属地救济途径后的理性合法维权。中央政法委明确硬性规定,涉法涉诉信访、群众监督举报案件必须每案必答、件件落地、全程反馈、严禁推诿拖延,坚决杜绝有案不接、接案不查、推诿扯皮、内部消化,激化矛盾。在全国全面从严治党、严查监督失责的高压态势下,贵委知法犯法、履职渎职,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与政府公信力,给党抹黑。恳请贵委主任正视自身履职乱象、从严问责内部失职人员、主动纠错纠偏,积极配合上级监委查办工作,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监察委员会主任阎玉文

 

申请人:石朝生 

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