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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

上海松江公安分局新桥派出所以书面行政传唤为名对身患绝症的老年被传唤人实施对待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强制约束,性质十分恶劣

 

证据封存、固定、核查留存状态及

责令民警核实事实书面申请书

 

被申请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申请人:石朝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xx 

身份备注:退役军人、三属优抚对象,癌症晚期重病老人

 

申请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 2024 1 8 日新桥派出所对本人实施传唤、使用警械、人身裸检、强制采血、上锁候问室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系列执法行为,提出如下申请:

1.立即对 2024 1 8 日全部涉案视听资料紧急封存、备份、单独归档永久留存,包含上门传唤执法记录仪视频、办案区候问室、人身检查室、采血区域全程监控录像,严禁系统自动覆盖、人为删除、剪辑篡改;书面完整答复各类视频存储周期、设备运维记录、当前留存完整情况。

2.全面核查并完整提供当日人身裸检全套书面与音视频材料:人身检查审批文书、人身检查笔录、裸检同步录音录像、随身财物扣押 / 保管登记台账。

3.全面核查并完整提供强制采血全套档案材料:采血内部审批手续、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笔录、采血全程录像、生物样本流转、保管、销毁台账、采血工作人员资质证明。

3.调取 2024 1 8 日传唤、手铐使用全部卷宗材料,书面明确当日执法属于普通书面传唤还是强制传唤,并附对应审批文书、传唤证、警械使用审批记录予以佐证。

4.专项约谈审批强制传唤的罗欣副所长,单独制作核实笔录,固定以下关键审批事实:

12024 1 8 日签署强制传唤书面审批时,是否完整掌握本案邻里民事纠纷背景、2023 11 月松江分局毒物鉴定报告(已排除本人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嫌疑)两份核心材料

2)审批当日若未掌握上述两份关键材料,仅依据何种报案线索、当事人陈述、案件信息、法律条文作出强制传唤审批决定;

3)审批时是否提前知晓当日将对本人采取上手铐、全身裸检、强制采血、上锁候问室长时间拘禁全部强制措施;

4)全套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由罗欣副所长本人授意安排实施;如并非本人指使,其是否清楚当日办案民警系受何人指示实施全套强制处置措施。

5.约谈当日上门押送、将申请人带回派出所的三名出警警员,单独制作核实笔录,固定以下全部执法事实:

1申请人全程主动配合传唤、无抗拒、无逃跑、无过激言行,为何仍当场强行给申请人佩戴手铐实施约束

2)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两名警员未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穿着制式警服开展强制传唤的原因;

3)执行强制传唤公务,未使用制式执勤警车,驾驶民用私家车押送申请人的合规审批依据与具体缘由;

4)上门传唤当场,申请人明确向三名警员告知本案仅为邻里毛竹民事相邻纠纷,对方业主恶意借助公安公权力打击报复本人,三名警员是否听取、记录该关键异议,有无完整录入现场执法记录;

5)三名警员上门传唤、全程押送回所期间,是否全程不间断开启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如存在关机、中断、未开机情形,说明事由与直接责任人。

6.约谈当日承办寿警官及全部办案民警,制作询问核实笔录,固定以下客观事实:

1)申请人当日全程配合到案,不存在拒绝、逃避传唤情形,民警仍违法使用手铐约束;

2)无法定事实、审批手续前提下,对本人实施全身裸检、强制采集血液样本;

3)将本人单独关押于上锁、带隔离铁栏候问室,连续监管拘禁 6 7 小时,变相限制人身自由。

4)采取上述强制约束措施,是寿警官自行安排还是何人授意?有无书面审批同意?

7.完整移交全部涉案证据:若执法视频、纸质卷宗完整留存,向申请人提供全套复印件、原始音视频拷贝载体;若存在视频缺失、时段删减、纸质材料遗失,书面列明缺失片段、对应时段、灭失原因、直接责任人员。

8.出具加盖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公章的正式书面答复函,逐项完整回应本申请书全部诉求并直接送达申请人(可依照26-6-24送达方式)。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执法视听资料依法应当永久留存,不得放任系统自动覆盖

2024 1 8 日新桥派出所三名警员上门处置,二人便衣、驾驶民用车辆到场,本人当场明确告知本案仅邻里民事纠纷,对方恶意借警方施压报复,本人愿意全程配合调查,但警员无视异议,仍强行上手铐,后续带回所实施裸检、强制采血、上锁长时间候问拘禁,本人当场对全部违规执法行为提出异议。

事发仅 6 日,经申请人对2024-1-8日传唤执法强烈异议,新桥派出所于 2024 1 14 日组织双方调解;2024 7 19 日本人与寿警官通话录音中,民警自认当日采取强制传唤;2024 10 14 日再次组织调解并形成《新桥派出所 110 报警调解会纪要》,完整记录邻里纠纷根源。前述全部材料足以证实,贵单位自 2024 1 月起即明知本次执法存在重大争议,且本人已于 2026 6 25 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涉全部执法音视频属于法定行政诉讼证据。

依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行政案件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资料不受六个月常规存储期限限制,必须单独备份、永久归档保存,新桥派出所、松江分局负有专项封存保全证据的法定监管义务。另 2023 11 月毒物鉴定报告已排除本人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嫌疑,本案无支撑人身强制措施的违法事实,公安属于违规插手民间民事纠纷,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三名上门警员多项执法行为违反公安内务与办案规范,必须单独核实厘清责任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十三条,民警工作时间对外公开传唤应当统一着制式警服,仅经审批秘密侦查可便衣,本案普通邻里传唤不属于秘密侦查范畴,二人便衣执法无合法依据;对外强制传唤应当使用制式执勤车辆,无特殊审批不得驾驶民用私家车执行限制人身自由公务。

依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上门强制传唤全程必须不间断录音录像,完整记录当事人全部陈述、异议;本人当场陈述对方恶意借警打击报复属于关键抗辩事实,应当完整留存于执法记录。同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手铐仅适用于拒不配合、逃避传唤人员,本人全程主动配合仍被强制戴铐,属于违法使用约束警械。前述多项违规事实,仅通过约谈三名上门警员、调取当日执法记录才能查清现场处置指令与过错责任人。

三、罗欣副所长作为强制传唤审批人,审批流程存在重大违法疑点,必须单独核实审批全过程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强制传唤需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审批前应当全面核查案件全部证据、鉴定意见、纠纷背景,仅当事人拒不配合传唤才可作出强制传唤审批。

本案罗欣副所长系本次强制传唤书面审批人,存在多处无法合理解释违法疑点:一是审批时是否查阅 2023 11 月毒物鉴定报告、邻里纠纷记录;二是若未查阅前述核心材料,仅凭单方报案即批准强制传唤,属于未尽审查义务、违规动用公权力处理民事纠纷;三是强制传唤审批仅允许到所询问,并不授权上手铐、裸检、强制采血、长时间拘押式候审拘禁,需核实罗欣是否提前知晓全套严苛强制措施、是否授意实施;若系他人指令,应当查清实际决策人。结合 2024 7 19 日寿警官通话录音自认强制传唤,唯有约谈罗欣副所长、三名上门警员,办案寿警官并调取全套审批卷宗,才能完整查清违法审批、违规执法全链条事实。

四、分局书面定性与民警录音自认、现场实际处置行为完全矛盾

贵分局 2026 6 24 日出具告知书,将当日执法定性为普通书面传唤,没有强制传唤情况。



但普通书面传唤无强制力,法律严禁使用手铐、强制人身检查、采血、长时间关押。可当日全套处置均为强制传唤专属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文书定性与现场行为完全割裂,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滥用行政强制措施。2024 7 19 日通话录音中寿警官亲口确认当日采取强制传唤,该原始自认证据与分局书面结论直接冲突,唯有完整调取卷宗、约谈相关人员才能还原客观事实、纠正错误定性。

五、裸检、强制采血、长时间拘押候问无任何法定依据,属于过度执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仅允许对吸毒、酒驾、涉恐嫌疑人实施强制采血,本人无对应违法嫌疑,采血无法律支撑;

人身检查禁止实施无必要全身裸检、不得侵害人格尊严,且必须双人开展、同步录像留存笔录;

候问室仅可短期临时询问,不得单独上锁、长时间隔离拘禁,严重违反行政比例原则。前述违法情形仅能依靠监控、卷宗、相关人员核实笔录佐证,纸质档案不存在系统覆盖灭失情形。

六、即便视听资料主张灭失,申请人依然可以完整维权,不存在对申请人不利情形

即便贵单位以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系统覆盖为由拒绝提供,亦不代表申请人无法举证维权,全部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松江分局承担,理由是: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举证证明传唤、警械使用、人身检查、采血、候问拘禁全部行为合法,举证义务完全归属被告,举证不能风险由申被请人承担;

本案视频属于法定应当永久留存的行政诉讼证据,贵单位自 2024 1 月起持续知晓案件存在重大争议,负有单独刻录、备份归档义务,放任系统覆盖属于公安自身履职过错,不属于合法证据灭失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申请人已提交调解纪要、通话录音、毒物鉴定报告等多份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视频、审批卷宗由贵单位单方保管,若无完整、合规证据证明视频依法销毁、已履行永久备份义务,人民法院可直接推定申请人主张全部违法事实成立;

除视听资料外,现有书证、录音、调解材料已能佐证核心违法事实,同步约谈罗欣副所长、三名上门警员、寿警官形成核实笔录后,无需依赖监控即可查清案件全貌;

传唤审批单、人身检查笔录、采血台账、候问室登记等纸质材料永久归档,不存在系统覆盖,若一并称遗失属于刻意隐匿关键书证。

七、申请人属于退役军人三属优抚对象、癌症晚期重病老人,依法享有维权绿色通道优待

申请人现年 67 岁,身患癌症晚期重病,身体虚弱行动受限,同时属于法定退役军人、三属优抚对象。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涉军维权工作机制,公安办理优抚对象维权事项应当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核查、急事快办。本案证据具备永久留存法定要求,恳请贵分局简化流程加急处置,避免拖延导致证据线索灭失、责任人无法核查。

八、申请人已提起行政诉讼,证据保全、人员核实直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2026 6 25 日本人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新桥派出所 2024 1 8 日强制传唤、违法使用警械、便衣私车执法、违规插手民事纠纷、非法拘禁、无依据裸检采血行为违法。若贵分局拒绝封存证据、拒绝约谈相关人员,导致关键视听、书面材料灭失、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据前述证据规则,法院将直接推定申请人诉求成立,松江分局将承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国家赔偿、内部追责等全部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传唤、人身检查、采血、办案区留置应当全程录像;作为行政案件证据的视音频永久保存,损毁丢失资料应当追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强制传唤、警械、人身强制检查、采血具备严格法定适用条件;无违法事实不得实施人身强制措施;对证据负有保全义务,调解卷宗长期保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外公开传唤应当规范着警服,秘密侦查除外;办案区监控基础保存 90 日,另有法定留存规定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公安不得滥用职权插手民间民事纠纷,应当接受群众监督,核查群众执法异议并固定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对自身行政行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隐匿、毁灭证据法院可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有利证据拒不提供,法院可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维权应当优先接待、优先核查处置。

 

法律后果郑重告知

本案属于法定应当永久存证、已进入行政诉讼的重大争议案件,贵分局及下属新桥派出所负有封存保全视听资料、完整调取全套执法卷宗、约谈罗欣副所长、三名上门警员、承办寿警官核实全部执法事实、出具加盖公章书面答复的法定义务。

申请人身患癌症晚期重病、属于退役军人三属优抚对象,依法享有绿色通道优先处置权利。若贵分局出现拒不封存证据、隐瞒缺失审批手续、拒绝约谈相关办案人员、逾期不予书面答复、隐匿或销毁卷宗监控等不作为、违法履职行为,申请人将同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

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执法控告,申请核查罗欣副所长违法审批、警员便衣私车执法、违法使用警械、未全程录像、办案民警寿警官违规插手民事纠纷,采取拘押式侯问措施等渎职问题,请求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向公安督察、纪检监察部门提交追责材料,追究罗欣副所长、当日三名上门警员、寿警官及分局分管领导违纪、违法责任;

逐级向上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完整提交全部案件材料、证据;

在行政诉讼庭审提交本申请书、调解纪要、通话录音、鉴定报告等全部佐证,申请法庭适用证据推定规则,直接认定 2024 1 8 日全套执法行为违法,由松江分局承担败诉、国家赔偿、内部处分等全部法律责任。

同步将全部材料,向新闻媒体、自媒体提交,如实向社会反映松江公安未依法保全证据、推诿核查、侵害优抚重病老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情况,保障公民合法维权途径畅通。

恳请贵分局体恤申请人癌症晚期重病、优抚对象特殊困难,开通涉军维权绿色通道加急核查,优先约谈全部相关人员查清强制传唤审批、现场违规执法完整事实,尽快出具加盖分局公章的正式书面回函。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申请人:石朝生

 2026 06 26

 

附件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4 7 19 日石朝生与寿警官通话录音文字稿;

3.2026 6 25 日提交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状副本。

石朝生与新桥派出所办案民警寿警官电话录音文字稿

 

石朝生与新桥派出所办案民警寿警官电话录音文字稿


 


2024年7月19日石朝生和寿警官电话录音

20247191313分开始

 

石朝生 0001 请问是寿警官吧?哎,对,哪位?呃,我石朝生,是那个什么呀?xx路xx号的,你还记得吧?

 

寿警官00:10 嗯,叫什么名字啊?

 

石朝生 00:12石朝生,呃呃。

寿警官 00:14 怎么了?呃。

石朝生 00:16 这样的就是联系。有一个那个什么呀,这个我们的前面的业主啊,向你们报警说我把他的竹子对对对嗯,这个那个协议书啊,到现在我还没有收到他签字的协议书啊。

寿警官 00:34 什么协议书啊,这是我们这里已经结掉了呀。你结掉了。

石朝生 00:37 但是对方他也要签字吧?我签字了,他对方没签字啊。

寿警官 00:44 当时你们不是错开签字的对吧?

石朝生00:46对错开签字我没收到他的那个他的那个签字的那个那一份啊,你能不能把这个事情办完呀?

寿警官00:53可以到时候约个时间,我把他给你嘛,给你对对。

石朝生00:56那么顺便我再说几句,那个寿警官啊,我就之所以找你啊,实际上呢,他不签字,如果说没有后面的事情啊,也就罢了,对不对?那么现在是出什么事了?他现在他们对方又把竹子种上了,然后现在那个竹子长得飞快,现在又入侵我的院子,侵占我的财产,涉嫌这个什么呀,这个扰乱社会安宁啊,滋事啊,生非啊,他要他要那个什么呀,我现在要准备把这个事情要告到这上海市公安局去了。

 

寿警官01:29我是这样想,你这个邻里之间这种警观啊什么的,你只能去法院去解决,公安局没法帮你的。

石朝生01:38公安机关不应该插手这个事儿。对呀,这个事情是你知道吗?他报了案,你们公安松江分局2023111011日已经做出了我们的,我又使用的那个农药,不再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范围。范围内,但是202418号知道吗?在那儿已经过了一个多月以后,做出已经决定不在用危险物物质范围内,你们那警察,然后呢告诉我说是以我使用非法这个这个这个这个啊有害物质罪,然后呢,把我手铐铐去,然后拘留我八个小时。

 

寿警官 02:16这是传唤。

石朝生02:17你传唤我你没有这样传唤的好不好啊?

寿警官 02:21你那个传唤就是这样传唤的好。

石朝生02:24你是这样认为的是吧?对呀,好好好。

寿警官02:27那行,书面传唤强制传唤好吧,对对对。

石朝生02:30强制传唤,我已经配合你那个什么了,你这个违反这个什么公安机关的这个事,上海?

寿警官02:36上海市公安局就是这么规定的,好的好。

石朝生02:37你这样说的,我现在这个话我也录音了。好的,这个我准备把它弄到这个网上去,你觉得这个是可以的是吧?

寿警官02:45对,上海市公安局就是这样好。

石朝生02:48我本来想跟你商量一下,看你们既然是你们已经揽了这件事。他已经不追究我的这个什么责任了,是你们公安机关把我带的那个你们已经做出了这个什么啊。

寿警官02:59当时是他要追究的,他要追究的。

石朝生03:04你公安机关难道你们不知不懂法吗?他不懂法,你们难道不懂法吗?这说明他是那刚才你说的一句实话好不好,他都已经在那个什么,你们公安机关完全掌握对不对,你们的蔡警官就是我们的片区警察,他签了字,就是他不追究了,你们公安机关你们再。他是你是以那个什么非法使用危险物质,但是你现在已经做出了不在非法使用物质的范围之内,然后呢,你在这过了一个多月以后,你把我一个65岁的癌症患者好不好,你用手铐给我,我在配合,我在接受你传唤的情况下。

石朝生03:44你们只有一个理由,就是在我不接受你的传唤的时候,你是可以强制传唤。我已经接受你的传唤的情况下,你给我你用法,你是不是考虑你们那个用法过当了?

寿警官03:57我们的执法工作都是好的。

石朝生04:00吧,对对对,那你说是他要求你们去做,你们就去做了。

寿警官04:06是不是他在我们这里报案的知道吧?

石朝生04:09他现在我让你他侵占他现在是滋事生非知道吗?他违反社会治安法了我现在报警,我请你们过来把侵占我财产啊,扰乱社会治安这个罪,你要追究,你们不追究是吧?你让我去法院去告他。

寿警官04:26他侵犯你什么财产了呢?

石朝生04:28他的竹子现在又长出来了,已经侵犯到我的院子里了,又像以前一样了。

寿警官04:35那你觉得你真的要报案的话,你来派出所报案好吧?

石朝生04:38我不用到派出所,我直接给你们的那个什么局长写信,然后这个信直接发到这个国外的这个网站。

寿警官04:44那你做什么都是你的自由,我无权干涉啊。每个公民都有自由的,你只要你守法就行了好吧。啊,我们谈话到此结束,只要你守法,只要你守法,只要你遵守法律,你做任何事都是你的自由啊。

石朝生05:00好。

寿警官05:01结束结束,结束好吗啊?

 

2026年6月22日星期一

行政起诉状-上海新桥派出所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行政起诉状

 

原告:石朝生,男,67岁,汉族

身份证号码:sxxxx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x号

联系电话:xxxx

原告身份说明:原告系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2021 年确诊右肺中叶腺癌 ⅣA 期晚期,属于危重绝症患者,每日需定时服药维持生命体征,严禁人身禁锢、精神刺激及强制约束,生命健康时刻处于紧急危险状态。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 360

负责人:派出所所长金咏强,职务:所长

 

一、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于 2024 1 8 日作出的沪公松 (新桥) 传唤字【202400018 号强制传唤行政行为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因本次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及后续治疗相关全部经济损失;

3.判令被告就本次违法强制传唤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对审批副所长罗欣、办案民警潘彦俊、杨俊毅、社保队员陆玮及其他涉案或办案民警作出执法过错追责,并书面告知追责结果。

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23 年,原告与案外人叶永龙发生邻里纠纷,该纠纷已全部办结闭环:2023 10 31 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叶永龙自愿放弃全部追责权利;2023 11 11 日公安司法鉴定,排除原告持有危险物质的全部违法嫌疑;2024 1 14 日双方再次签订治安调解书,明确案涉纠纷一次性彻底了结,无任何遗留争议。至 2024 1 8 日传唤当日,案件违法事实已全部灭失,公安机关无任何合法执法基础。

2024 1 8 日,案外人叶永龙明知纠纷早已结案清零,同时明知原告为晚期肺癌危重病人,必须按时服药静养,无法承受人身羁押、警械约束及精神刺激,仍刻意隐瞒全部结案事实,恶意报案施压,唆使新桥派出所违规重启已办结民事纠纷,违法对原告作出强制传唤决定。

本案有两份核心证据完整佐证警方全程违法执法:一是 2026 6 24 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编号 SQ70024721512026060300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官方自认原告传唤全程积极配合,无任何拒传、抗法、逃跑、行凶等可适用强制传唤的法定情形;二是 2024 7 19 日原告与办案民警寿警官通话录音及文字稿,民警亲口自认本次执法全程受业主唆使、明知无执法依据仍违法强制传唤。结合官方文书及录音证据,本次强制传唤全部违法事实如下:

一、传唤审批源头违法

本次强制传唤由新桥派出所副所长罗x审批签发,审批依据为已经灭失的违法事实,无有效案件线索、无合法报案材料支撑,审批行为自始无效。到场执法人员为民警潘彦x、杨x、社保队员陆x,仅一人规范着装,其余二人为便衣。

二、上门传唤执法程序严重违规

1.执法车辆违规:未使用公安制式警车,驾驶民用车辆上门开展传唤执法,违反公安公务执法用车管理规定;

2.执法身份公示违规:两名执法人员便衣执法,未主动规范出示人民警察执法证件,未依法亮明执法身份,违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三、传唤全程超限管控,对配合原告套用刑事羁押标准

原告全程配合调查,无任何强制管控必要,但警方违法采取多项超限强制措施:

1.违法使用警械:无任何强制传唤法定情形,违规对原告使用手铐进行人身强制约束;

2.违规人身检查:违法对原告开展裸检、强制采血、身高体重体测,检查范围远超行政案件法定权限,严重侵犯原告人格尊严;

3.变相非法拘禁:将原告关押于铁栏封闭式候问室 6-7 小时,临近 8 小时法定传唤时限才开展询问,刻意延迟讯问,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

4.过度管控财物:原告手机、钱包等私人物品登记后,被公安机关全程扣留 8 小时,管控措施远超合理执法必要限度。

四、办案民警录音自认,证实警方徇私唆使、主观恶意明显



办案民警寿警官在通话录音中亲口确认三点关键事实:

1.本次传唤并非公安机关主动履职,完全是纠纷对方业主叶永龙恶意报案、持续施压唆使,派出所才被动重启已办结案件;

2.原告全程配合传唤及调查,不存在任何可以上手铐、实施强制传唤的法定前提;

3.原告当场质询无抗法行为却被强制约束,民警拒不认可执法过错,反而辩称本次强制传唤符合分局内部流程,足以证明新桥派出所明知执法违法,仍刻意针对重病优抚原告开展打击报复。

 

被告新桥派出所副所长罗欣,明知案件无违法事实、无执法依据,明知原告全程配合无需强制传唤,更明知原告身患晚期肺癌、身体无法承受强制措施刺激,依旧听从案外人唆使违法审批强制传唤,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长达 8 小时。本次违法执法直接剥夺原告按时服药保命的权利,长时间人身禁锢、警械约束与强烈精神刺激,直接造成原告肺癌病情不可逆、致命性加重。

自涉案违法行政行为作出后,原告持续向公安部门、信访部门、区委政法委等各级机关信访投诉、申请执法纠错,穷尽全部行政救济途径,但始终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及处理结果,行政救济途径已全部穷尽。

尤为关键的是:松江公安分局出具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文末,已依法书面告知原告救济权利,明确载明原告如对本次信息公开答复以及案涉强制传唤执法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在收到该份告知书之前,无法获取传唤审批文书、执法人员信息、官方认定原告全程配合等核心案卷材料,客观上无法完整知晓案涉强制传唤全部违法细节。直至 2026 6 24 日签收该告知书,原告才完整知悉全部执法违法事实、办案人员及审批责任人信息。

据此,本案起诉期限依法应当自原告收到涉案告知书、完整知晓全部违法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告本次提起行政诉讼完全符合法定起诉期限,不存在逾期起诉情形。

 

同时,案涉强制传唤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受一般起诉期限限制。加之原告身患晚期肺癌属于不可抗力,长期信访维权属于非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的起诉期限依法应当全部扣除。

结合原告特殊身体状况与优抚身份,原告病情危重、身体孱弱,无法承受漫长诉讼流程与冗长审理周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涉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涉重病弱势群体司法便民绿色通道相关规定,恳请贵院专门为本案开通司法维权绿色通道,直接跳过非必要诉前调解前置程序,对本案予以加急立案、加急案件审查、加急排期开庭、加急一审审结,切实保障重病退役军人合法诉权,避免原告因病情恶化错失维权途径。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恳请贵院查明案件全部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石朝生

2026 6 25

 

证据清单

1.原告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件、三属优抚证明复印件;

2.原告晚期肺癌诊断报告、病情恶化检查报告等病情材料;

3.邻里纠纷5方调解协议、公安危险物质排除鉴定意见书、2024 1 14 日治安结案调解书;

4.松江公安分局 2026 6 24 日出具的 SQ700247215120260603001 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

5.2024 7 19 日原告与寿警官通话原始录音、完整文字转录稿;

6.原告部分全程信访及投诉记录。

针对警察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事,与松江警方会谈纪要

 

一、会谈基本信息

 

时间:2026 6 22 15:10

地点: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 1088 232 号(当事人住所)

参会人员:松江公安分局信访办吕警官;新桥派出所朱副所长、社区民警蔡警官;新桥镇退役军人服务办高同志;当事人石朝生

二、会谈主要内容

当事人石朝生全程陈述 2024 1 8 日新桥派出所民警滥用职权、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一案完整经过。案件缘起 2023 10 月邻里违建纠纷,邻居种植毛竹侵害房屋采光通风,社区居委会李书记履职不力,未能及时化解基层邻里矛盾,最终引发后续公安违规执法问题

会谈中,石朝生向到场工作人员说明自身两项维权工作:一是持续推进针对新桥派出所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及非法拘禁行为的信访与刑事控告;二是计划于 2026 6 23 日下午前往上海市委信访办,恳请市委书记陈吉宁对本案予以批示提级督办

当事人提及习主席针对基层恶性事件作出专项批示,要求各地立足源头化解基层矛盾、防范风险上行。在场吕警官随即询问该批示与本次个人信访事项的关联性,当事人对该答复及对方源头治理工作认知、政治领悟力表示失望。

与会公安人员重点关切当事人联系媒体(含境外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一事。当事人作出明确说明:本案维权历时三年,长期在松江区各部门空转处置,始终未能实质性解决执法违法问题;辖区区委书记王华伟亦未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督促监委依法履职督办本案

当事人郑重表态:本人始终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绝不抵触现行体制。本次联系媒体,系依法行使社会舆论监督权利,仅要求松江属地职能部门正视执法乱象、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同时指出,基层部门切勿回避问题根源,单纯以高压维稳思维处置合法群众诉求,该处置方式只会激化干群矛盾,损害党的执政根基与群众工作大局。

当事人提出,自身全程理性、合法、依规开展维权,客观倒逼公安及属地部门规范执法、补齐履职短板,助力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该项维权行为具备正向积极意义,理应得到认可与正向评价。

会谈尚未完成全部沟通、当事人未及提出具体诉求前,吕警官及随行公安工作人员便仓促离场,本次会谈未形成任何处置意见与解决方案。

当日 16:35,石朝生致电社区民警蔡警官,正式催告新桥派出所,要求于当日 17:00 前书面告知 2024 1 8 日本次强制传唤审批负责人姓名、具体职务及全套合法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告知:若逾期无法提供合规合法审批材料,足以证实案涉行政强制措施无合法审批依据、程序重大违法,本人将于 2026 6 23 日上午,前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案涉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自始无效的行政行为为由,重新递交行政起诉状。

三、纪要说明

本纪要客观如实记录本次上门会谈全部对话、现场情况及后续催告事项,内容真实无误。

撰写人:石朝生

2026 6 22

2026年6月17日星期三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石朝生,男,,汉族,住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路 ss号,身份证号:xxx0,联系电话:xxx

 

申请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一、申请公开事项

 

请求公开2024 1 8 7 时许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号,对申请人石朝生实施强制传唤的下列信息:

1.  当日到场执行强制传唤的3 名警员(其中 2 名系便衣)的警号、姓名、具体工作单位;

2.  批准本次对申请人石朝生实施强制传唤的派出所负责人姓名、职务、审批文件信息。

 

二、事实与理由

 

1,2024 1 8 7 时许,申请人在住所被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 3 名警员(2 名便衣、1 名制服)强制传唤(沪公松(新桥)传唤字〔202400018 号),传唤过程中使用警械,并被带至新桥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约 8 小时。

2,此前,申请人与叶永龙(xxx 号)的纠纷已于2023 10 31 日经居委会、新桥派出所、物业共同调解达成协议,明确140 号放弃追究申请人施用农药行为;且松江分局已于2023 11 11 日出具鉴定意见(沪公松 (新桥) 行鉴通字〔202300187 号),确认申请人使用的环嗪酮不属于危险物质。

3,被告知人明确告知,本次强制传唤系叶永龙及其家人要求、唆使所致,涉嫌针对癌症晚期申请人的恶意打击报复,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与身体健康。

4,为核实本次传唤的合法性、维护自身权益、依法监督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特申请公开上述执法人员及审批信息,信息用途为维权、监督执法、行政诉讼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群众合理诉求必须依法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件件有回复。申请人作为癌症晚期重病患者,恳请贵局严格落实中央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全面、准确予以书面答复,不推诿、不拖延、不回避。

6,请求人在法定时限内收不到回复将启动向上海市委书记和上海市公安局,政法委请求督办,并寻求媒体和社会监督。

 

三、获取信息方式

获取形式:纸质书面

获取方式:邮寄,电子信箱(charlesshi88@outlook.com),微信:hotguy9918

 

邮寄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路xxx 号,石朝生(收)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相关条款。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申请人(签名):石朝生

 2026 6 2

上海松江区委书记王华杰违规不管松江区监察委拒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恶意推诿专属管辖举报

 本人,石朝生,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之规定,于2026616日,通过松江政府网站,提请上海松江区委书记王华杰作为松江区党政事务第一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令松江区监察委就“拒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恶意推诿专属管辖”内部追责。

 


 

当日收到回复:称我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级机关职权范围”, 该回复严重违规。


 



恳请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同志批示 指令市纪委监委提级督办松江区多部门违纪违法问题

尊敬的陈吉宁书记: 您好! 

请求人(举报人):石朝生,男,67岁,身份证号:xxxxxxxxx,住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路xx号,联系电话:sss 

本人系退役军人、国家“三属”优抚对象,确诊右肺中叶腺癌晚期,身体孱弱、生存期有限,无力长期奔波维权。现实名举报松江区监察委、松江公安分局新桥派出所及分局督察、监察、信访部门履职失范、违纪违法,属地维权渠道全部失灵(详见举报书)。 


习近平总书记对珠海体育中心案件做了重要指示,要求基层及时化解矛盾,杜绝久拖不决,防止小事拖大、演化成极端问题,而松江区基层执法乱象、多部门推诿包庇,积压社会矛盾,违背源头化解纠纷的要求。 


我的诉求: 

一、恳请陈吉宁书记您批示,由市纪委监委提级督办、异地监察机关查办,排除地方干预。

 二、彻查涉案民警违法犯罪,调取全部执法录像、笔录卷宗固定证据。 
三、追责松江区监察委、公安系统相关人员推诿包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问题。 
四、责令新桥派出所书面说明过错、公开致歉,赔偿病情恶化、精神损害及全部经济损失。 
五、依照实名举报规定,全程书面告知受理节点、办理进度、核查结论、最终处置结果。



本人邻里纠纷2023‑10‑31经多方调解结案,公安文书确认本人无违法过错,纠纷办结。

2024年1月8日,新桥派出所民警驾乘民用车辆,未规范出示执法证件,无合法事由强制传唤我。在无留置审批手续、无事实依据前提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8小时,言语恐吓,致使本人癌症病情加重。系对方当事人报复,办案民警徇私偏袒、滥用职权。 

自2024年起我多次向公安分局督察、监察、信访部门举报,相关单位包庇纵容,超信访法定办理期限,长期无答复、无处置。2026年6月4日、6月15日两次向松江区监察委递交完整举报材料,涉案民警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职务犯罪,属监委法定管辖事项。

松江区监察委推诿不作为,将案件交由公安自查,属于玩忽职守。 

综上,松江区监察委转嫁管辖、怠于履职;新桥派出所民警滥用职权,涉嫌刑事犯罪;公安分局对应部门包庇不作为,地方保护明显,基层无法公正处理。

依据《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久拖不决、存在属地干扰的案件可提级、异地查办。 

本人保证 全部陈述真实,证据属实,无捏造夸大,诬告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我重病缠身,剩余时间有限,穷尽属地维权途径无果。

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矛盾纠纷不能拖延积压,防止小事拖成大事,恳请吉宁书记体恤重病老兵处境,督促上海纪委监委依法提级彻查,在生前厘清问题,理性维权得以实现。 

此致 敬礼! 

请求人(举报人):石朝生

 2026年6月17日 


附件: 1.个人身份、退役军人及三属优抚证明 2.癌症诊断及就医凭证 3.调解协议、警方鉴定,结案文书,传唤证 4. 举报书 5. 执法录音、举报记录截图、U盘全套证据

2026-6-18 收到答复:

告知书 石朝生(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收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已转送纪检监察部门。 如您继续反映相同事项,将不再告知转送情况。 特此告知。 上海市信访办公室 2026年6月18日 编号:网[2026]000197590 姓名:石朝生 联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