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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4日星期一

更新上诉状-癌症晚期老人遭派出所违法强制,上海闵行法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朝生


身份说明:上诉人系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2021 年确诊肺癌 IVA 期晚期,属于危重绝症患者,每日需定时服药维持生命体征,严禁人身禁锢、精神刺激及强制约束,生命健康时刻处于紧急危险状态。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二: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上诉人因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6) 沪 0112 行初 1039 号行政裁定,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6) 沪 0112 行初 1039 号行政裁定书;


2.请求指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依法立案受理;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6) 沪 0112 行初 1039 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混淆治安调解协议的法律效果,以后续调解反推2024年1月8日强制措施合法,虚构尚在办理的治安案件作为强制调查基础


原审裁定认为,新桥派出所2024年1月8日传唤上诉人接受询问,属于治安案件处理中的过程性、阶段性行为,后该治安案件经调解结案。该认定混淆法律关系,对治安调解的法律效力理解错误,与客观案件事实相悖。


第一,2023年10月31日,在新桥派出所民警见证下,上诉人与案外人叶永龙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叶永龙自愿放弃追责;


除此之外,2023 年 11 月 11 日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经核查已作出结论:上诉人当时所使用的物质不属于危险物质,"非法使用危险物质" 的违法嫌疑已经被排除。


 至2024年1月8日,原“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违法嫌疑已被排除,相关纠纷已经调解处置完毕,没有新的报案、没有新发生的违法事实,客观上并不存在尚在办理、可供开展强制调查的治安案件。原审无视“嫌疑排除、调解结案”两项已查明事实,虚拟仍然在办理的治安案件,将已经执行完毕、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强制行为简单定性为调查过程性行为,属于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本案执法对象为晚期癌症危重老人,强制手段带来生命健康风险显著放大,原审对该关键事实未作客观评判。


第二,即便本案存在2024年1月14日调解,该调解时间发生在2024年1月8日案涉强制传唤以及全套强制措施执行完毕之后。该事后调解仅确认上诉人所使用物质不属于危险物质、处理双方民事争议,调解协议文本完全没有对1月8日派出所使用手铐约束、候问室留置、强制人身检查采血、扣押随身财物等强制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后置达成的调解结果,不能用来论证前置已经实施完毕的强制行为合法。



二、原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本案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后续治安处罚决定,"过程性行为" 规则的适用前提完全缺失;案涉已执行完毕并造成重大人身权益损害的完整强制行为,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上诉人原审起诉指向的,并非单纯传唤通知,而是新桥派出所刻意对癌症晚期老年上诉人实施的、整套已经执行完毕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上诉人使用手铐约束并带至派出所;实施强制人身检查(裸检)、强制采集血样;将上诉人关押于上锁候问室留置长达六至七小时;扣押上诉人随身财物。新桥派出所针对身患晚期癌症、身体经不起强制约束与精神刺激的老年上诉人采取上述手段,直接侵害上诉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完整、人格尊严以及财产权,侵害后果十分严重,已经造成现实的身体伤害与精神创伤,损害后果已经实际发生且不可逆转。


更为关键的是,本案自始至终没有也不可能作出过任何治安处罚决定:


其一,2023 年 10 月 31 日本案已在新桥派出所民警见证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叶永龙自愿放弃全部追责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不予处罚,案件即告终结;


其二,2023 年 11 月 11 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经核查已明确排除 "非法使用危险物质" 的违法嫌疑,毒物鉴定结论已确认不存在违法前提。


据此,本案据以作出治安处罚的事实基础已彻底消灭,客观上根本不可能产生警告、罚款、拘留等任何终局性治安处理文书。新桥派出所对此情况属于明知:其清楚本案没有处罚基础,也不可能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来吸收本次所实施的强制措施。在此情形下,新桥派出所仍然将上诉人通过强制手段带至派出所,对上诉人实施手铐约束、强制人身检查、强制采血、长时间候问室留置、扣押随身财物全套强制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 4409 号再审裁判观点:过程性、程序性行为原则上不可诉,其法理基础在于 —— 该行为的法律效果依附于、并被后续作出的实体终局行政决定所吸收,尚未独立实际损害当事人权益。


但本案中,可供 "吸收" 案涉强制行为的终局行政决定根本不存在。办案机关明知不可能作出治安处罚,却依然实施手铐约束、长时间候问室留置、强制人身检查采血、扣押财物整套行政强制措施;案涉强制行为没有任何后续行政行为可供承接、吸收,行为本身已经闭环、执行终结,对身患绝症晚期的上诉人造成的人身、人格、财产损害已经客观固定,并非依附于后续行政决定的准备性环节。


司法解释所称不可诉的 "过程性行为",仅指为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类行为。如果行政行为已经独立、直接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确定且重大的损害,即便形式上归属于调查环节,依然具备独立可诉性,不属于可被后续决定吸收的过程性行为。


本案被诉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该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该法第九条明确列举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和 "扣押财物"。本案中,新桥派出所实施的手铐约束、长时间上锁候问室留置、强制人身检查、强制采血、扣押随身财物,完全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 的受案范围。


同时,《行政强制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本案上诉人为癌症晚期危重病人,新桥派出所在明知这一特殊情形下,仍对其采取手铐约束、六至七小时留置、强制检查采血等一系列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和比例原则。该整套强制行为本身即构成完整、终局的侵害后果,不存在后续治安处罚决定可以吸收、覆盖该损害。


若机械适用过程性行为规则,将形成明显制度漏洞:办案机关明知不会产出终局处理结果,办案过程中实施各类强制措施,只要案件最终不作处罚决定,当事人就全部无法起诉。这会使已经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的强制行为脱离司法审查。上诉人仅针对该套独立、闭环、已执行完毕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完全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当进入实体审理,审查该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审批程序及是否违反适当、比例原则。


原审仅以行为名义带有 "调查传唤" 属性,未充分考量本案系对癌症晚期老年人实施强制手段这一关键情节,未审查行为实际造成的重大人身权益侵害,直接认定属于不可诉的过程性行为,属于事实考量不全、法律适用错误。


三、松江分局 SQ700247215120260603001 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作出的事实认定,已经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不利影响,并非单纯中性事实摘抄,原审未予以考量,审查不完整


上诉人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取得被上诉人正式书面意见:松江分局在前述告知书中明确认定 "2024 年 1 月 8 日仅实施书面传唤,并无强制传唤情况"。该认定并非简单复制摘抄既有执法档案,而是被上诉人对外作出的官方事实定性。


该官方定性产生现实法律后果:在国家赔偿、公安督察、信访申诉等救济渠道中,被上诉人均可以援引该告知书结论,主张当日不存在强制传唤、不存在违法情形,并以此拒绝纠错、拒绝国家赔偿。本案中,该系列强制措施系新桥派出所针对癌症晚期老年上诉人作出,由此带来的人身、精神损害格外严重,该定性直接阻碍上诉人就严重侵害后果寻求法律救济,客观上为上诉人主张人身、精神损害赔偿设置重大障碍,已经对上诉人救济权利产生实际不利影响,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上诉人核心实体争议就是:2024 年 1 月 8 日究竟属于普通书面传唤抑或是强制传唤;如系强制传唤,是否具备合法审批手续;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 这一强制传唤的法定前提;新桥派出所对癌症晚期老年上诉人使用手铐、强制人身检查采血、长时间候问室留置、扣押随身财物是否具备合法依据。上述争议应当经过实体审理,调取案卷、开庭质证予以查明,不应在立案审查阶段即通过预先定性直接剥夺诉权。


需要说明:上诉人并非起诉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本身;该告知书只是证明被上诉人事后作出的事实评价,不能否定新桥派出所客观实施整套强制措施的事实,不能替代人民法院对案涉强制措施合法性开展实体审查。


四、上诉人系肺癌晚期危重病人的特殊客观情形,新桥派出所实施的案涉强制行为对其损害程度显著加重,应当得到更高标准的司法保护,原审未纳入综合评估,审查存在缺失


原审裁定书已经确认:上诉人为肺癌晚期危重病人,需要按时服药静养,难以承受人身羁押、警械约束以及强烈精神刺激。新桥派出所明知上诉人系癌症晚期重病老人,仍然对其采取手铐约束、六至七小时上锁候问室留置、强制检查采血等一系列强制措施,该类强制手段施加于晚期癌症老人身上,对身体健康、精神状态、后续治疗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普通公民,侵害后果十分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人民法院在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时,应当结合当事人身体条件、行为对象的特殊脆弱性等客观情况综合评判。原审未将 "新桥派出所对癌症晚期老年上诉人实施强制措施、损害后果显著加重" 这一关键事实纳入可诉性综合考量,未能充分落实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人身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立法宗旨,审查存在明显缺失。


五、原审裁定裁判逻辑将形成 "救济真空",违背行政诉讼立法目的


若维持原审不予立案的裁判逻辑,将产生明显制度漏洞:只要公安机关不当场向当事人出具书面执法文书,当事人只能依靠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取事件官方表述;一旦信息公开答复被认定仅属于事实陈述而不可诉,则公民,尤其是像本案这样身患重病的老年人,遭遇强制传唤、警械约束、长时间留置、强制人身检查等严重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后,将出现无途径立案维权的局面,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却无法获得司法救济。新桥派出所对癌症晚期老年上诉人实施的强制措施已经造成十分严重的侵害后果,如果连司法救济的入口都被阻断,宪法法律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将落空,直接将癌症晚期的上诉人逼入绝境。


新桥派出所违法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关于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规定,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立法目的相悖。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存在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审查要素不全问题,刻意剥夺上诉人法定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不予立案裁定;结合上诉人癌症晚期、生存期有限,新桥派出所对身患重症的老年上诉人实施强制措施且侵害后果十分严重的特殊客观情况,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并开通绿色通道,加急公正审理本案。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石朝生


2026 年 9 月 11 日



2026年8月6日星期四

信访督办函-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晓立

 


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晓立

信访人:石朝生,男,现年 67 岁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x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
身份说明: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三属优抚对象),2021 年确诊
右肺中叶腺癌 ⅣA 期晚期危重病人,医嘱禁止奔波劳累、承受重大
精神刺激,身体孱弱、生存期有限。

信访事项

局行政强制及信息公开违法一案,先后两次线上诉讼平台、两次顺
丰邮寄递交全套诉状与证据。贵院立案庭存在多项程序违法:线上
立案未一次性列明完整补正清单、错误解读法律驳回线上材料、纸
质邮寄材料签收后超 7 日法定审查期限,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
案书面文书,严重侵害重病优抚老兵法定诉权,恳请院长履行审判
监督职责专项督办、纠正全部违规操作。

一、四次材料提交经过及法院违规行为

2026 年 6 月 14 日晚线上首次提交,诉状落款 6 月 15 日。平台
仅笼统提示材料不合格,同时以超起诉期限为由退回,未逐项列明
本人诉状、证据存在的具体瑕疵,未履行一次性释明法定职责。
2026 年 6 月 23 日线上二次提交相同全套证据材料,平台不再提
及格式、期限问题,直接认定强制传唤属于不可诉过程性行为,线
上审核不予通过。
2026 年 6 月 25 日顺丰邮寄第一版全套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法院
正常签收,直至 7 月 6 日无任何书面答复、立案通知。
2026 年 6 月 29 日邮寄更新修订诉状,新增被告松江分局、增设
撤销信息公开告知书诉讼请求,同步附证据材料第三套,录音 U
盘,材料签收后依旧搁置未处理。

二、驳斥立案庭驳回理由

超过起诉期限退回无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
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起诉确认行政无效案件,法院不审查起诉期
限;本人直至 2026 年 6 月 24 日收到信息公开告知书,才完整知
晓全部执法违法事实,起诉期限自签收文书起算。同时本人重病、
多年持续信访均属于法定扣除期限情形,立案庭仅能作形式审查,
无权在立案阶段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线上立案未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违反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九条明3 / 5
确,材料存在缺陷应当一次性出具完整整改清单。本次平台仅提供
通用材料目录,未指出我现有材料具体不合规之处,迫使本人重复
提交,加重重病当事人身心负担。

认定强制传唤为过程性行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将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明确纳入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无需公安终局处罚文书作为起诉前置。本案上手铐、
强制裸检采血、6 至 7 小时封闭式候问拘禁整套措施已全部实施完
毕,直接独立侵害人身、人格权益,不属于内部程序性过程行为,
立案庭超出立案形式审查边界预判实体问题。

邮寄材料超期搁置、不出书面文书违法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相关规定,线上、邮
寄、现场递交诉状效力完全等同,法院签收纸质材料起七日内必须
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书面结论,长期压件不处置属于程序违法。
不得要求原告提供公安内部卷宗。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传唤审批单、执法录像等档案由公安机关
单方留存保管,本人已提交身份证、优抚病历、多份调解鉴定文
书、信息告知书、民警通话录音等全部基础立案证据,已完成自然
人最低举证义务,法院不能以此苛责原告。

三、案件核心可诉事实

2023 年本人与叶永龙邻里纠纷经多份公安文书确认全部办结,不存

佐证材料:邻里调解协议、毒物鉴定意见书、2024 年 7 月 19 寿
警官通话文字稿、2026 年 6 月 24 日松江分局信息公开告知书。
四、本人特殊处境说明
本人属于国家优抚退役军人,按照涉军、重病司法便民政策应当开
通诉讼绿色通道。立案庭多次驳回、长期搁置材料,持续造成精神
刺激,直接加重晚期肺癌病情,若继续拖延,我存在丧失诉讼能
力、永久无法维权的风险。
五、四项正式督办请求
1.全面核查线上、邮寄全部起诉材料,纠正时效、过程性行为两处
错误法律认定,对本案依法登记立案;
2. 认可线上诉讼平台、快递邮寄均为合法立案渠道,不得仅凭实体
法律解读驳回形式合规材料;
3.若审查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请收函 3 日内出具加盖法院公章的
正式不予立案裁定书,完整载明事实与法律依据,保障本人上诉权
利;
4.落实重病优抚绿色通道,直接跳过诉前调解,本案全程加急立
案、排期、开庭、一审审结;
六、后续维权途径告知
若收函 7 日内法院仍不立案、不出具法定书面裁定,本人将依法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飞跃上诉,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5 / 5
诉讼监督,同步向区委政法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书面控告。
附件清单
信访人身份证、退役军人及三属优抚证明、晚期肺癌全套病历复印
两次线上立案审核截图、两次顺丰快递面单与物流签收记录
2026 年 7 月 6 日最新版行政起诉状、全套纸质证据、录音 U 盘
说明
调解协议、毒物鉴定、信息公开告知书、民警通话文字稿
信访人:石朝生
2026 年 7 月 6 日

举报函-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举报人:石朝生,男,67岁,汉族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xxx 

联系电话:xxxxx

特殊身份: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2021 年确诊右肺中叶腺癌 ⅣA 期晚期重症,医嘱禁止奔波、精神刺激,病情随时急性恶化,生存期有限,维权存在客观时间障碍。

 

被举报单位及违规事项

 

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收取本人全套行政起诉材料后,超出 7 日法定审查期限,既不登记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书面裁定书,长期压件搁置,变相剥夺行政诉权;对本人多次信访反映置之不理,无任何答复处置。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依法提起飞跃起诉,该院仅线上退回材料,未按司法解释出具书面处置文书;信访接访后无实质解决举措,未履行监督基层法院立案工作的法定职责。

举报事实


1.本人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一案,起诉材料完整齐全,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受理条件,配套调解记录、鉴定报告、执法录音、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充分,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类行政案件。

2.2026 6 14 日至 7 6 日,我通过线上提交、两次顺丰邮寄、现场窗口递交四种方式,向闵行法院提交全套诉状与证据,材料均被该院签收,但该院超法定 7 日审查期限,至今不立案、不出具书面裁定。

3.发现闵行法院压件不作为后,我多次以书面函件、线上信访渠道向闵行法院反映,未收到任何答复;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监察、信访部门提交监督材料,8 3 日一中院顾姓法官来电核实情况,此后再无任何跟进处置动作。两级法院明知我是身患晚期肺癌的优抚老兵,仍刻意设置程序障碍,拒不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保障退役军人及重病群众诉讼权利的政策要求。

4.因闵行法院久拖不立、不出裁定,我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行使飞跃起诉权利,分别于 7 16 日、7 23 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一中院提交起诉材料,均被系统直接退回,无任何书面处置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中院接收飞跃起诉后,应当书面作出自行审理、指定异地管辖或指引回基层法院三类处理,该院仅简单线上驳回,办案程序明显不负责任和违法。

5.为推进立案维权,我反复线上操作、多次往返递送材料,持续遭受强烈精神刺激,多次诱发身体不适。两级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冷硬横推,对生命垂危优抚老兵的合法诉求层层拖延、百般推诿,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反群众纪律,彻底背离司法为民初心,该刁难施压之举实属堵死理性合法维权渠道,逼人走绝路!!!若案件继续拖延,我极可能丧失诉讼能力,再也无法追究公安机关违法执法责任,自身人身、健康、优抚相关合法权益将彻底丧失司法救济渠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存在有案不立、既不立案又不出裁定情形,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核查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权、保障涉军及重病弱势群体的司法便民规定,明确要求对此类群众开通诉讼绿色通道,严禁拖延立案、变相剥夺诉权。

举报请求

1.恳请贵院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全面核查闵行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不作为、信访不答复、办案程序违法全部事实;

2.责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飞跃起诉作出规范书面处理:或自行审理本案,或指定闵行以外基层法院管辖;如不予受理,出具加盖公章的完整书面告知文书;

3.指令受理法院为我开通重病退役军人专属司法绿色通道,跳过诉前调解,全流程加急办理立案、开庭、裁判事宜,保障我在世完成维权;

对两级法院立案、信访相关工作人员违规履职问题开展内部执纪核查,自受理本举报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出具书面核查及整改反馈文书。

 

附件清单(全部存储于 U 盘)

1.身份证、退役军人优抚证明、晚期肺癌全套病历诊断材料;

闵行法院线上立案截图、两份顺丰快递签收凭证、7 6 日现场递交材料说明;

2.7 16 日、7 23 日一中院线上起诉被退回截图;

3.行政起诉状、情况说明、邻里调解材料、毒物鉴定报告、民警录音及文字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实体证据;

4.致闵行法院督促立案函、致一中院监察室信访件副本。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举报人:石朝生

2026 8 10

信访监督申请书 -上海市一中院


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申请人:石朝生,男,67

身份证号码:ssssssssssssss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csssss

联系电话:ssssssss

Email:charlesshi88@outlook.com (接受电子送达)

身份情况: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肺癌晚期重症患者

 

本人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强制及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一案2026 6 14 日至 7 6 日,先后通过线上平台、快递邮寄、线下窗口多渠道向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全套起诉材料,该院全部签收后超出七日法定审查期限,既不登记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全部提交凭证完整留存。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本人依法向贵院提起飞跃起诉,分别于 7 16 日、7 23 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上传起诉状、情况说明等全套材料,均被平台以不属于本院管辖退回。

依据最高法行政诉讼解释第六条,中院收到该类起诉,应当书面作出自行审理、指定异地基层法院管辖、书面告知返回基层法院三类处置。但贵院立案庭仅线上简单退回材料,未出具加盖公章书面文书,亦未释明不予自审、不予指定异地管辖的法定理由,违反司法解释规定。

 

现申请监察室开展内部监督:

1. 督办立案庭依法本人飞跃起诉作出书面处置;

2. 核查闵行法院不立不裁、履职违规问题;

3. 七日内书面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本人身患晚期肺癌,身体危重、维权时间紧迫,恳请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

 

附件:

1.起诉书

2.其余线上立案截图、快递签收记录、一中院线上退件记录、重症病历、优抚身份证明、案件全套证据材料均存在U盘。

 

申请人:石朝生

 

2026 7 29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石朝生,男,67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xxcxxcxx

联系电话cxxxxxxxxxxxx

备注: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三属优抚对象),确诊肺癌ⅣA期重症患者。

 

被告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0

负责人:金咏强,所长

 

被告二: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46

法定代表人:苏振华,分局局长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于202418日对原告实施手铐人身约束、强制裸检、强制采血、将原告强制关押在带栏杆且房门上锁封闭的候问室内长时间留置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2. 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涉案违法执法行为导致病情加重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材料打印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请求贵院对本案立案审理;如贵院不予自行审理,要么指定闵行区以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要么指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即对本案登记立案;

4. 指令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对原告重病、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身份开通司法绿色通道,跳过诉前调解,加急立案、开庭、审结;

5.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涉案行政行为基本事实

 

原告与案外人邻里纠纷,已于20231031日,由居委会会同新桥派出所工作人员共同组织调解处理,相关事宜经新桥派出所调解处置完毕,2023 11 11 日公安司法鉴定,排除原告持有危险物质

的全部违法嫌疑;2024 1 14 日双方再次签订治安调解书,

确排除原告持有危险物质的全部违法嫌疑。相关材料能够证实原告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双方矛盾已经通过调解途径彻底化解。

 

202418日,被告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执法人员前往原告住所,向原告出示普通传唤证对原告进行传唤,该文书并非强制传唤文书。原告全程态度端正、积极配合传唤,不存在任何抗拒、逃避传唤的法定情形。

 

但新桥派出所执法人员违法履职,在原告完全配合的前提下,当场对原告使用手铐进行人身约束。将原告带至新桥派出所办案区后,又对原告实施强制裸检、强制采血行为。其后将原告关押在带有金属栏杆、房门上锁封闭的候问室内,持续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六至七小时,然后完成全部讯问流程,直至第八小时才将原告释放回家。

 

2024719日,新桥派出所寿毅杰官在与原告的电话沟通中,亲口自认本次执法行为属于强制传唤。

 

然而,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在2026624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书面明确表述本次执法不存在强制传唤情形。该书面答复与办案警官本人自认的事实完全相悖,与当日全套强制约束、强制检查、强制羁押的实际执法行为严重不符,明显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本次一系列违法强制措施,严重侵犯原告人身自由、身体权、隐私权及人格尊严。剧烈的心理刺激与不当羁押处置,直接加重原告晚期肺癌的危重病情,给原告造成巨大且不可逆的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

 

涉案违法执法行为发生后,原告多次向相关行政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举报、申诉材料,请求依法纠错、追责,但至今未得到任何有效处理、答复与纠错。原告维权无门,不得已依法提起本次行政诉讼。

 

二、提起本次诉讼的程序依据

 

纠纷发生后,原告自2026614日起,多次线上、线下、邮寄向具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全套行政起诉材料。该院多次退回线上材料、收取线下纸质材料后,在法定七日审查期限届满后,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长达一个多月对原告案件搁置拖延,导致原告维权途径受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据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越级诉讼。

 原告系晚期恶性肿瘤重症患者,身体极度虚弱、病情随时恶化,无法承受长期无休止的程序拖延。若本案继续搁置,原告或将丧失诉讼能力、彻底丧失维权机会。恳请贵院充分考量原告危重病情及优抚对象身份,依法快速立案、公正审理,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石朝生

2026723

 

附件清单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 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三属)优抚证明材料;

3. 原告肺癌重症病历、诊断报告等身体状况证明;

4. 20231031日居委会、新桥派出所邻里纠纷调解凭证;

5. 20231111日松江公安分局毒物鉴定报告;2024-1-14日新桥派出所调解协议。

6. 2026624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7.2024719日原告与新桥派出所寿毅杰警官通话录音及文字转录稿;

8. 原告向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举报申诉的部分凭证;

9 线上立案截图、法院签收物流单、现场递交凭证;

10《致上海市一中院情况说明书》

11.致闵行法院行政起诉书;院长督办请求函

 


2026年6月27日星期六

恳请张亚宏局长亲自提级督办松江分局及新桥派出所 重大违法执法、弄虚作假欺瞒组织事项

再次恳请张亚宏局长亲自提级督办松江分局及新桥派出所

重大违法执法、弄虚作假欺瞒组织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石朝生,男,67岁,汉族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身份说明: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2021年确诊右肺中叶腺癌ⅣA期晚期危重病人,长期需要按时服药静养,无法承受强制约束、长时间拘禁与精神刺激。

 

致送:上海市公安局局长 张亚宏同志

 

一、本次再次申请提级督办事由

 本人已于2026615日通过特快专递邮寄首份提级督办函,正式致函张亚宏局长,书面恳请市局及局长本人牵头提级督办新桥派出所违法传唤一案。

但在市局收悉我的提及提级督办申请之后,松江分局非但没有自查自纠、纠正执法过错,反而于2026624日出具编号SQ7002472151202606030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刻意歪曲完整执法事实,片面声称本次仅为普通书面传唤、不存在强制传唤行为

该答复足以证明,615日递交的首次提级督办申请未得到实质提级督办落实,松江分局毫无纠错整改态度,依旧刻意掩盖基层全套违法执法行为、肆意篡改事实。现本人再次郑重恳请市局党委、张亚宏局长本人高度重视本案存在的严重执法乱象与欺瞒组织问题,亲自牵头专项提级督办,彻查202418日针对本人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传唤行为,纠正松江分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错误文书,从严查处涉事人员受人指使恶意执法、事后隐瞒实情、对党不忠诚、对组织不老实的违纪违法问题。若本案不能全面彻查、依法纠错,相关违法失职问题持续搁置,由此产生的全部管理、履职责任,恳请市局予以正视。

 
二、完整事实经过与违法、欺瞒核心事实

 1. 案涉纠纷早已全部办结,无任何合法执法基础

人与案外人叶永龙邻里纠纷已于20231031日达成三方调解、202311月公安司法鉴定排除本人持有危险物质全部嫌疑、2024114日双方再次签订治安调解书,案件全部违法事实彻底灭失。但案外人叶永龙刻意隐瞒全部结案事实恶意报案,持续施压唆使、指使新桥派出所违规重启早已办结的纠纷,专门针对身患晚期肺癌、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的本人实施针对性打击式执法。

2. 本次执法分两段实施,全程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突破全部法定程序底线

法律对普通传唤、强制传唤划分清晰、不可逾越:普通传唤仅通知公民自行到所接受询问,严禁使用警械、强制人身检查、铁栏候问室关押;强制传唤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法定前提,一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逃避调查,二是单独履行强制传唤二次审批手续,二者缺一不可。

依据松江分局2026624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官方自认内容,本人当日全程积极配合,不存在任何拒传、抗法、逃跑、行凶等可适用强制传唤的情形,完全不具备强制传唤法定适用条件。

 

本次执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民警潘彦俊、杨俊俊及社保队员陆玮三人上门,未使用制式警车、两人便衣未规范亮证,使用手铐约束,违规将本人押解至派出所;

第二阶段,抵达派出所后,由办案民警寿警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后续处置,违法对我使用约束,开展裸检、强制采血,随后将我关押于封闭式铁栏候问室长达六至七小时,刻意拖延讯问,构成变相非法拘禁,全程比照刑事犯罪嫌疑人标准管控我,严重侵犯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

3. 2024719日通话录音铁证证实:本次执法受人指使,寿警官亲口承认案涉行为属于强制传唤

2024719日,本人与办案民警寿警官通话沟通,当日完整通话录音及文字转录稿为直接、确凿原始证据。寿警官在通话中清晰、明确作出两点关键自认:

第一,本次传唤并非公安机关正常主动履职,完全是受案外人叶永龙唆使、指使才启动办理;

第二,寿警官本人坚决承认,202418日当日对我采取的整套人身约束、关押管控措施,性质就是强制传唤。

该录音足以证实,派出所明知我全程配合、无任何强制执法法定事由,仍听从他人指使刻意升级执法手段,主观恶意极强。本次长时间拘禁、强制约束、剧烈精神刺激直接导致我晚期肺癌病情不可逆加重,身心健康遭受永久性严重损害。

4. 松江分局出具官方文书刻意歪曲事实、掩盖过错,相关人员对党不忠诚、对组织不老实,615日首次提级督办申请未落地,地方包庇问题突出

 本人2026615日特快专递向张亚宏局长提交首份提级督办请求,市局收悉诉求后,松江分局非但没有主动核查整改,反而出具片面失实的告知书,只简单提及书面传唤流程,刻意隐瞒违规使用手铐、强制裸检采血、铁栏候问室拘禁等全部重大违法事实,全盘回避2024719日寿警官通话录音自认强制传唤、受人唆使执法这一核心关键证据。

该行为充分说明,此前我的提级督办诉求未得到市局及局长本人实质提级督办,松江分局上下刻意包庇涉事办案人员,统一口径掩盖执法过错,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在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全体公安干警忠诚老实、如实上报执法问题的工作要求下,松江分局相关审批、办案、文书审核人员刻意隐瞒重大执法违纪问题,属于典型对党不忠诚、对组织不老实,严重损害公安队伍公信力,性质极其恶劣。

 

三、再次申请市局及局长本人亲自提级督办的核心理由

 1. 案涉执法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恶意侵害退役军人、重病优抚对象合法权益,违背优待优抚、规范文明执法各项政策要求;

2. 民事调解文书、毒物鉴定,公安调解书,诊断病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719日民警通话录音等证据完整闭环,违法事实清晰确凿,但松江分局刻意歪曲案情、包庇基层执法人员,常规信访渠道无法实现纠错追责;

3. 本人已于2026615日邮寄首份提级督办函,恳请市局及局长本人介入提级督办,但松江分局仍出具虚假片面答复,足以证明属地分局存在地方保护,必须由市局及局长本人牵头、成立异地专项调查组倒查,才能排除干扰查清全部真相;

4. 本人身患晚期肺癌,身体条件极差,无力长期多层级反复信访维权,恳请市局及张亚宏局长本人予以重视,特事特办,开通维权绿色通道加急处置;

5. 若本案持续搁置、不予全面彻查纠正,任由松江分局继续掩盖重大违法执法、弄虚作假欺瞒组织,由此引发的各类信访、诉讼及层级追责风险,市局及相关管理领导需承担相应履职责任。

 

四、本次再次提交的具体提级督办请求

 

1. 恳请市局及张亚宏局长本人亲自批转市局督察、法制、纪检部门成立独立专项调查组,对202418日新桥派出所全部执法流程、审批手续、执法记录完整倒查,彻查本次受人指使、恶意升级强制措施的全部违法过程;

2. 依法认定202418日整套传唤、强制管控行政行为整体违法、自始无效,责令松江分局撤销2026624日告知书中歪曲事实、隐瞒违法情节的错误认定,重新出具客观完整、如实记载全部执法事实的答复文书;

3. 从严开展双线追责:一是对审批副所长罗欣、上门执法民警潘彦俊、杨俊毅、社保队员陆玮、办案民警寿警官依规追究滥用职权、选择性执法过错责任;二是对出具失实告知书、刻意掩盖违法事实的松江分局审核人员,追究弄虚作假、欺瞒组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党纪政纪责任,并向本人书面送达完整追责处理结果;

4. 责令松江分局针对违法拘禁、违规使用警械给本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后续治疗损失,依法核算并落实国家赔偿,向本人作出正式书面赔礼道歉;

5. 建立书面反馈机制,阶段性调查进展、核查结论、最终处理结果全部书面送达本人,设定明确办结时限,杜绝搁置拖延、敷衍答复。

 

附件证据材料清单

 1. 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件、病故军属优抚证明复印件;(存在U盘)

2. 晚期肺癌诊断报告、病情加重CT振检查材料;(存在U盘)

3. 邻里纠纷调解协议、排除危险物质鉴定意见书、2024114日结案调解书;(存在U盘)

4. 松江分局2026624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存在U盘)

5. 2024719日办案民警寿警官通话原始录音及完整文字转录稿;(存在U盘)

6. 2026615日邮寄首份提及提级督办函的特快专递底单、首份提及提级督办函复印件;(存在U盘)

7. 历年信访投诉记录复印件;(存在U盘)

8. 行政起诉状复印件。(存在U盘)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局长:张亚宏同志

 

申请人:石朝生

20260628




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

请求上海市公安局张局长督办石朝生信访举报案件的函

尊敬的上海市公安局张亚宏局长:

您好!

 


我叫石朝生,男,67岁,汉族,身份证号 sss,住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ss号,联系电话 ss。我系退役军人、病故军人法定家属,属于国家三属优抚对象,目前确诊右肺中叶腺癌晚期,身体状况持续恶化,生存期十分有限。

 

现就我实名举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违法办案、滥用职权、充当违法侵权人保护伞,以及松江分局信访部门不作为、超期未处置群众举报等事项,本案自 2023 年案发至今已历时近三年,历经多次信访、举报、反映,松江区公安分局始终玩忽职守、推诿搪塞,拒绝依法核查处置问题,导致我的合法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万般无奈之下,特致函恳请张局长亲自督办本案,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维护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及重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件件有回复的硬性工作要求,让我这名弱势当事人在死前能够依法、理性完成维权。

 

一、案件核心背景事实

1.我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小区 140 号业主叶永龙系同小区邻里,因叶永龙违规搭建房屋、擅自栽种高大毛竹遮挡我房屋采光、通风,双方产生相邻权民事纠纷

 

2.纠纷已依法调解,我无任何治安违法事实

2023 10 31 日,经新桥派出所、xx居委会、小区物业三方在场见证,我与叶永龙签署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叶永龙一方自愿放弃追究我施用药剂的责任,并配合警方撤案。2023 11 11 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沪公松(新桥)行鉴通字〔202300187 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明确确认我使用的环嗪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存在《传唤证》所载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事由。

侵权人持续违约,拒不履行调解义务

3.2024 7 31 日,新桥镇xx居民区居民小组组织现场调解,叶永龙当场口头承诺限期移栽侵权毛竹、院北不再栽种;2024 11 19 日,新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签署正式《人民调解协议》,再次明确约定叶永龙的毛竹整改义务。但截至今日,叶永龙持续恶意违约,拒不整改侵权行为,实际留存毛竹数量远超协议约定,长期侵害我的合法相邻权。

 

派出所受唆使违法办案,非法侵害我的人身权益

2024 1 8 日,新桥派出所受叶永龙及其妻子杨颖的单方唆使,在案件已调解终结、确认无任何违法事实的前提下,指派 3 名警员(2 名身份可疑便衣、1 名制式着装)违规使用民用车辆上门。我全程积极配合执法,无任何抗拒行为,现场也不存在紧急危险状况,但办案人员仍违法使用警械,强制将我带回新桥派出所,在无合法留置手续、无规范询问笔录的情况下,无故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长达 8 小时。此次违法执法行为直接加重我的恶性肿瘤病情,造成严重的身体与精神损害,同时该行为也违背公安部严禁公安民警插手民间邻里民事纠纷的明确执法规定。

二、具体举报及督办事项

(一)依法督办查处新桥派出所涉案民警、审批负责人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违法违纪行为

新桥派出所涉案民警及审批负责人,在无事实依据、接受当事人私下请托的情况下,违规审批强制传唤手续,越权插手普通民事邻里纠纷,违法使用警械、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规定,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该行为严重侵害我这名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癌症晚期重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恳请张局长督办,依法立案查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若涉嫌犯罪,依法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二)依法督办责令新桥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对叶永龙的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处置,杜绝保护伞行为

新桥派出所明知叶永龙持续违反调解协议、恶意侵害我的相邻权。2024 10 14 日派出所调解现场,叶永龙刻意隐瞒居民小组调解承诺、当庭作虚假陈述,新桥派出所民警既不传唤相关人员到场质证,也未对叶永龙的虚假陈述及违约行为依法训诫、处罚,更未责令其履行毛竹移栽义务,持续怠于履职、纵容侵权行为,充当违法侵权人的保护伞。恳请张局长督办,责令新桥派出所立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置叶永龙的侵权行为,督促其全面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终止对我合法权益的持续侵害。

(三)依法督办查处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信访部门不作为、超期未处置群众举报的违纪行为

我于 2024 7 25 日通过上海市公安局官网、110 信箱实名举报新桥派出所违法办案、充当保护伞、非法使用警械、非法拘禁等问题。上海市公安局于 2024 7 29 日将该举报转送松江分局处理,但时至今日,早已远超《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 2 个月法定办理期限,我未收到松江分局信访部门任何联系、核实信息,也未收到任何处理结果与书面答复。松江公安分局整体存在明显的玩忽职守、不作为问题,对群众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恳请张局长督办,依法查处该部门违纪行为,责令其就我的举报事项出具书面答复,落实信访工作闭环处置要求。

(四)依法督办调取本案全部案卷材料,核实全案违法事实

恳请张局长督办,依法调取 2024 1 8 日传唤案件的全部卷宗、审批手续、出警笔录、民警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以及 2024 10 14 日派出所调解会议全部案卷材料,全面核查全案违法事实,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三、特别声明与恳请

我是一名身患晚期癌症的老人,同时也是退役军人、国家优抚对象,身体机能持续衰退,病情随时可能危重恶化,已没有充足时间等待漫长流程。本案从 2023 10 月至今拖延近三年,我多次通过合法渠道信访、举报、报警,松江区公安分局却始终消极应对、拒不履职,导致问题久拖不决,我的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侵害。

我始终坚持理性维权、依法维权,从未采取过激行为。在此郑重恳请张局长体恤我重病缠身、处境弱势的现实情况,高度重视本案,亲自牵头督办落实,彻查相关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督促松江公安分局纠正履职乱象。恳请您以职权维护法律尊严,保障一名老兵、重病患者的基本合法权益,消除潜在风险隐患。

若本案依旧得不到依法处置,我将继续向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逐级信访维权,同时保留请求媒体与社会监督的合法权利。

此致敬礼!

举报人:石朝生

2026 6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