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7民初20243
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惠x法官
抄送:陈昌书记,院长,
惠x法官,
我,石xx,男,66岁,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电话:xxxx。
1.
前几天就域外送达与您做过电话沟通,并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的廉政监督和联系法官板块反映了我的心声。 我身患绝症,目前的2线治疗已出现耐药症状,随时进入三线治疗,一旦需要巨资治疗,而法院采用了不适当的漫长方式送达或出现其它程序上延误,疏漏或过失,使我不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拿到钱去医治护理癌晚,失去最后的司法救济希望,我的生存欲望越来越低。如果选择轻生,有可能成为黑天鹅,必定拖累法院陈昌院长(已请求他亲自督办此案)和主审法官的政治前途,请您们以高度的政治判断力给予谅解,切勿做隔岸观火,甚至抱薪救火之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十种方式:
第一种,(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本案被告现住美国,美国作为《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并未对公约第10条(允许邮寄送达)提出保留,允许外国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位于美国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美国联邦法律(如《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也允许通过邮寄方式向境外当事人送达文书。
我已咨询过联邦快递Fedex 和中国的EMS国际快递,都说可以送达法院文书,包括传票和起诉材料给美国的民事案件当事人。
另外我本人前几年作为原告打过美国两场官司,通过联邦快递送到被告,没有任何法律问题。
第八种,(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被告石x美国住址: xxxx, USA
第九种 (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美国法律没有禁止电子方式送达。我前几年和美国有两场民事诉讼,大部分法律文书都是电子送达的,可以为证。
被告石x的电子邮箱为:xx
附件E 是被告石x2018年发给父亲的邮件,关于订购母亲任xx机票去美国探望石莹。 该邮箱合法有效。
本案本身急迫性和救命性,救命如救火,刻不容缓。请求您们依法选择民诉法283条其中的第8种,第9种方式,另外建议联系(2004)沪0117民初25967号离婚案代理律师方式(xx律所xx律师,电话:xx),立即完成送达被告,并告知原告,除非您们确保可以在9月12号开庭时间前用外交或其它方式送达被告,原告不接受贵院任何未依法选择快捷送达而随意更改庭审时间,导致原告不能及时得到公正公平的司法救济,丧失癌晚救治和护理宝贵时间。避免原告被逼做黑天鹅,走绝路的不良事件发生。
特此请求
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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