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令签发异议说明
(2025)沪0117民初19666号
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陆望舒法官
抄送:陈昌书记,院长,庄倩庭长,
陆望舒法官
我,石朝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xxx。电话:17xxx。
今我律师来电称您对调查令签发提出异议,大致以下2点,我解释说明随后:
一,
不同意调查被告任xx2021年5月复婚前的银行明细。认为2019年协议离婚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分割。只同意复婚后日期内的财产调查。
说明如下:
1.
我和被告任xx自1992年起有两段婚姻,彼此都没有与他人婚姻参杂期间。
2.
我是两段婚姻夫妻共同财产90%以上的贡献者,证据已提交。
3.
2019年协议离婚,因受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4834号苏州市新鸿基精密部品有限公司诉石朝生名誉权纠纷一案影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任xx名下有大笔存款未被分配,也未向石朝生披露。 2025年1月15日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25967号庭审时任xx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人民币145万元理财款,我向法院提交了庭审意见,要求调查核实,见附件,2025年4月6日再次要求法官调查核实。见庭审意见和合并审理请求。
4.
主审法官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但没有做任何普通程序应该做的事,包括调查核实已知的任xx2019年协议离婚隐匿财产, 我已经通过12368信访向陈昌院长提出控诉。见信访件。
5.
任xx其它银行账号亦有可能有隐匿的夫妻第一段婚姻形成的共同财产情形。
6.
因此我请求签发调查令应根据以上实情,调查从2013年5月1日至2025年签发日的所有任xx银行财产,否则有可能误导法官做出错误不公的裁判。
二,被告银行账号是否掌握,如没有,影响调查令签发。
说明:
不掌握。 但现在银行仅凭身份证号码,不需要银行账号就可以完成调查财产的工作。我本人在好几个银行已经注销了银行卡,最近也仅凭身份证就调出了过去十几年的转账记录。
特此说明并请求您立即签发调查令,调查日期从2013年5月1日到签发日止的被告各银行财产历史明细。
石朝生
2025-8-14
第二次调查令签发异议说明
(2025)沪0117民初19666号
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陆望舒法官
抄送:庄倩庭长,
陆望舒法官
我律师8月22日与您沟通调查令签发,您仍有异议:
一,
只同意调查被告任xx个别,而不是请求的6个银行账户历史明细;
二,
必须提供任xx银行账号才可以签发调查令
再次说明如下:
一,某个还是所有6个银行账户需要调查
1.
8月14日已通过材料递交时已说明了需要调查所有被告银行账号历史明细必要,任xx在2025年1月15日离婚案庭审时作伪证,当蔡珺法官厉声质问她现在银行存款是多少时,她回答10万元人民币,而她当日向法庭提交的证据里一个浦发银行就有145万元做了理财,其它账户亦未可知。这个伪证事实您可以调取离婚案庭审视频或笔录予以确认。
2.
任xx所有银行账户信息从未向原告我透露或披露,过去几十年我给她亲手交付,转账或由她掌握的我的工资卡里提取的资金都有可能存入她的任何一个银行账户,而具体情况我并不掌握,因此有必要调查其所有银行账户历史明细。
3.
如果陆法官您能确定被告任xx哪个账户在2019年离婚时隐匿了财产,其它账户则没有,您大可签发您确定的该银行账户调查令,
但我以为,您大概率不可能在调查所有账户之前就知道某个账户有隐匿,其它没有,除非被告与您通了气,虽然这种可能不能排除,但与法有违,相信您作为主持公平正义的人民法官绝不会与当事人有私下交易,对不?否则您必定做出错误不公的裁判。
4.
请勿在签发请求的某个或所有6个银行账户继续耽搁迁延,不然原告只能信访并再次请陈昌院长甚至中央巡视组求决了。
二,具体银行账号
1.
上次已说明现在银行仅凭身份证号码,不需要银行账号就可以完成调查财产的工作。我本人在好几个银行已经注销了银行卡,最近也仅凭身份证就调出了过去十几年的转账记录。
2.
为满足您不尽合理的要求,
我在任xx向法庭提交的证据里,另拖着沉重病体查遍所有角落找到以下银行账号信息:以下客户名均为: 任xx
A, 工商银行账号:622c主要账号,必须调查
B.中国银行账号:4x 主要账号,必须调查
C.交通银行账号:62xx 主要账号,必须调查
D. 浦发银行账号:
无法查到,主要账户,必须调查
E.建设银行账号:无法查到,次要账户
F.农业银行账号:无法查到,次要账户
3. 特别提示:
任xx以上6个银行均有可能还有其它未知的账号,或是某个银行有不止一个账号的情形,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您在签发调查令时,除了调查以上有账号的信息之外,应注明所有任xx该银行未知账号的历史明细。建议只提及客户任xx该银行所有账户的历史明细即可。如果因您签发了未提供账号信息,银行拒绝配合调查事,我作为申请人愿意承担责任,不再另行请求。
特此说明并请求您立即签发调查令,调查日期从2013年5月1日到签发日止的被告各银行财产历史明细。
石朝生
2025-8-24
附件 3-3
第三次调查令签发异议说明
(2025)沪0117民初19666号
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陆望舒法官
抄送:庄倩庭长,
陆望舒法官
这是今天第二次调查令签发异议的补充说明
刚刚从家里某个地方找到任xx2012-2018 中行,工行和交通银行的理财产品证明,具体如下:
1.
工商银行 2012-12-25 购买理财937,000元
2.
交通银行 2013-5-7 购买理财 400,000元
3.
中国银行 2018-2-24 编号。。。52101 购买理财20,000美元
4.
中国银行2018-2-24 编号。。。52102 购买理财20,000美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1,33700和美元4万。这些也许仅是所涉账户里的部分款项,在2019年离婚时未分配,也未在2025年1月15日离婚案庭审时向法庭提供,隐匿嫌疑极大。
为此敦促您立即签发调查令,调查日期从2013年5月1日到签发日止的被告6个银行财产历史明细。
石朝生
2025-8-24
以下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2012-2018 任xx银行账户做的理财项目,资金来源均为夫妻共同拥有资金。(其中交通银行2015年10月20日 编号002x,金额为745,000元的是新提交)
2025-9-26原告通过12368联系法官,对陆望舒决绝调查核实任xx第一段婚姻隐匿财产提出异议。
信访:离婚案主审法官拒绝调查核实任xx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