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纪检委,
举报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充当违法分子保护伞,违法办案,非法使用警械,非法拘禁,残害癌症晚期老人生命,利用公职,参与民事纠纷,恐吓,敲诈勒索一案。
我已于8月5日正式向你们和松江分局提出请求书面说明。
至今,没有收到松江分局信访部门的联系,核实了解情况。我有理由怀疑,松江分局有可能听信新桥派出所违法违规擅自处理检举的一面之词。此案已在国内外和我所住小区引起关注,具有一定影响并将持续发酵,对党和人民警察的形象极其不利。
对于这样一个事实简单清楚的违法办案的如不能迅速依法合理解决,有可能引发逼武松上梁山的不可预测的严重后果,我将开足马力,全力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将不惜一切与社会治安寻衅滋事的违法肇事者生死抗争。
此案的性质极其严重,我强烈请求上海市纪检委以高度的政治意识,政治担当,不忘初心,从严治警,公平正义为引导,立即亲自督办此案,避免更为惨烈的社会不良事件的发生。
我依法保留通过社媒公开请求党中央,习主席亲自责令的权利。
请求和举报人 石朝生
电话:xxx
发件人: 上海市公安局“110”信箱 <gaj110@shanghai.gov.cn>
发送时间: 2024年8月6日 17:01
收件人: chaosheng shi <charlesshi88@outlook.com>
主题: 答复:就举报控诉沪公松(新桥)传唤字【2024】00018号非法办案初核,请求书面说明
您好,来信收悉。您反映的情况已转公安信访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110信箱
=====================原始邮件内容===================
发件人:chaosheng shi【charlesshi88@outlook.com】
收件人:'gaj110@shanghai.gov.cn' 【gaj110@shanghai.gov.cn】
发件时间:2024-08-05 10:43:29
邮件主题:就举报控诉沪公松(新桥)传唤字【2024】00018号非法办案初核,请求书面说明
内容:
请110报警台确认收到并转发:
就举报沪公松(新桥)传唤字【2024】00018号非法办案初核
请求书面说明
上海市公安局纪检委及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信访部门,
2024年8月1日,我收到新桥派出所一位姓陶的警官电话,见附件,告知我举报违法办案的自查结果。我不接受,投诉和请求如下:
投诉:
1.
由被举报人和其单位自己处理并直接答复举报处理,违犯《信访条例》第三十条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作为守法公民,我反对和不接受这种自查自的违法违规处理举报的做法。这种违法违规处理举报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明明是违法办案,也说个“没”!这样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只会激化矛盾,逼武松上梁山,寒了受害人的心,寒了公众的心,会引发社会不可接受的恶性事件。
2.
陶警官态度蛮横粗暴,极不情愿透露姓名,极不耐烦,反映了该单位近期似乎没有开展过一系列公安机关教育整顿,包括不忘初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严治警,从严依法办案或办事等等。说话口气像是对待犯人,一个口头告知了事,不释法明理,不接受提问。新桥派出所对我这样一种低劣工作态度和作风,对其他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恐怕也是如此吧。
3.
我要求书面答复,他说无法书面,蛮横无理,违犯《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我还没来得及说话,他就把电话挂了,根本不给释法明理的时间。
4.
我6月13日向片警蔡警官报警,140业主重新栽种毛竹,再次侵占我家园财产,是恶意侵占,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安宁,欺人太甚,属于违犯《治安法》处理范围,新桥派出所至今不但没有出警到现场核实情况,也从未与本报警人以或双方一起核实情况,拒不担当初心使命。此事现已闹到了把人逼上梁山,誓死用生命和鲜血保卫家园不受侵犯的地步,而新桥派出所依然拒不作为,你们还是人民警察吗?新桥派出所片警既然接警,起码应该依照《国家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主动联系街道党工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可是派出所就是躺平不作为。陶警官还凭空武断地说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140业主不涉及寻衅滋事”,铁心充当违法肇事者的保护伞,对被侵害人的疾苦和报警诉求,麻木不仁,草菅人命,是何道理?新桥派出所公然对抗党中央从严治警的号令,放弃初心使命,蔑视党纪国法,躺平不作为,非得要党中央,习主席亲自给你们下一道金牌不可吗?
5.
新桥派出所自知理亏,矢口不提我指控的敲诈勒索的情节。寿警官1月8日利用公职,敲诈勒索,(详见原举报第10条)你们查证了吗?为什么要故意掩盖?
诉求:
1. 撤回被举报单位新桥派出所自己处理举报做出的违法违规的不当结论。对违法违规处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2. 陶警官的行为违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建议依法查处。
3. 寿警官利用公职,敲诈勒索,虽然未遂,但社会影响极坏,性质极为严重,涉嫌违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三条,(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必须严惩并给本举报人一个说法。
4. 由于反映的140竹子侵占我家园财产,有恃无恐,恶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安宁,欺人太甚的问题极为突出,性质极其严重,有可能在目前公安机关和街道党工委不能合法合理解决情况下把人逼上梁山或出人命。请求信访部门以党建为引导,立即到现场解决问题,不要让矛盾激化好吗?
新桥派出所片警蔡警官故意玩忽职守,违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建议严肃查处。
5. 纠正公安部门信访人员态度,切实改进警风警纪,并给本人一个道歉。
就几点答复内容,依法请求给本人书面说明情况:
1.
新桥派出所是被举报单位,有没有违犯《信访条例》第三十条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由其处理举报法律法规依据何在?合理性何在?请予书面说明。
2.
新区派出所自查,称没有违法办案。140业主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报警,松江分局于2023年11月11日做出鉴定该物质环嗪酮,不在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范围内。根据法律和法律精神,对我的指控在法律上已不存在。
2024年1月8日新桥派出所仍以已不存在的“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对我一个65岁癌症晚期的老退伍军人进行违法强制传唤,并违法拘禁8小时?针对这样一起即使违法,也是轻微,且没有任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情形,而出警民警在140业主授意下,明知使用警械和长时拘禁会对一个没有任何违法记录的65岁癌症晚期老人,必然会造成非常严重的人身伤害,加速死亡,在我配合传唤时,故意使用警械,并拘谨8小时,剥夺我维护生命吃药和养护。请公安信访部门必须给予书面说明这样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新桥派出所故意违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犯规定变相拘禁他人的;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第二十二条(三)违犯规定使用警械的;强烈要求依法严惩,并向我赔礼道歉。
3.
处理1月8日拘传的寿警官,在7月19日质询非法使用警械和非法拘禁时,说“上海市公安局就是这样规定的”。我相信即使上海市公安局有规定,也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如果寿警官所说不实,这不是违法办案又是什么?其故意错误宣法,栽赃市局,违法情节应罪加一等。请公安信访部门必须给予书面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是否有这样规定?如有,必须出示规定,如规定涉密,必须给予说明。
新桥派出所警员故意违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建议严惩。
4. 新桥派出所在事实面前依然抵赖,说没有充当保护伞,事实是:见证据附件七,寿警官电话录音
2024年7月19日本被侵害人电话新桥派出所负责原案件的寿警官,质问其为什么2个月前就已经做出我使用的农药“不在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范围内”,且140业主已经在新桥警方见证下的调解协议上做出的承诺:“140将不在追究232号擅自施加农药的行为”,新桥警方依据什么法律,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将我一个65岁的癌症晚期病人强制传唤,并非法拘禁8小时?,寿警官说:他说是140业主要求这样做的。
140男业主逢人便说:“认识区长”,最近,140女业主在小区居民群里诡辩,称没有和警方勾结对我施加危害。见以下图片
到底警方,还是140业主在说谎,也必须有个澄清。如果140业主没有让警方拘传,那警方的违法办案则是故意违法办案的升级版,必须罪加一等。如果是140业主让警方拘传的,那新桥警方如何没有充当保护伞?你们对140业主违法侵占我家园财产包庇姑息,对违法肇事方言听计从,狼狈为奸,勾结形成黑社会式链条,对奋起依法自卫的最弱势受害人打击报复,党纪不容,国法不赦,请公安信访部门必须给予书面说明情况,或由党的政法机关主持听证会,质证被举报人和140业主,保护伞疑问自会迎刃而解。
新桥派出所违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七条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第二十四条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强烈要求严惩。
5.
本举报人依法保留公开向习主席请求责令,并向媒体请求监督的权力。
此投诉和请求说明!
举报人:石朝生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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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投诉原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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