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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6日星期四
信访督办函-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晓立
举报函-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举报人:石朝生,男,67岁,汉族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xxx 号
联系电话:xxxxx
特殊身份: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2021 年确诊右肺中叶腺癌 ⅣA 期晚期重症,医嘱禁止奔波、精神刺激,病情随时急性恶化,生存期有限,维权存在客观时间障碍。
被举报单位及违规事项
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收取本人全套行政起诉材料后,超出 7 日法定审查期限,既不登记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书面裁定书,长期压件搁置,变相剥夺行政诉权;对本人多次信访反映置之不理,无任何答复处置。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依法提起飞跃起诉,该院仅线上退回材料,未按司法解释出具书面处置文书;信访接访后无实质解决举措,未履行监督基层法院立案工作的法定职责。
举报事实
1.本人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一案,起诉材料完整齐全,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受理条件,配套调解记录、鉴定报告、执法录音、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充分,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类行政案件。
2.2026
年 6 月 14 日至 7 月 6 日,我通过线上提交、两次顺丰邮寄、现场窗口递交四种方式,向闵行法院提交全套诉状与证据,材料均被该院签收,但该院超法定 7 日审查期限,至今不立案、不出具书面裁定。
3.发现闵行法院压件不作为后,我多次以书面函件、线上信访渠道向闵行法院反映,未收到任何答复;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监察、信访部门提交监督材料,8 月 3 日一中院顾姓法官来电核实情况,此后再无任何跟进处置动作。两级法院明知我是身患晚期肺癌的优抚老兵,仍刻意设置程序障碍,拒不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保障退役军人及重病群众诉讼权利的政策要求。
4.因闵行法院久拖不立、不出裁定,我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行使飞跃起诉权利,分别于 7 月 16 日、7 月 23 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一中院提交起诉材料,均被系统直接退回,无任何书面处置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中院接收飞跃起诉后,应当书面作出自行审理、指定异地管辖或指引回基层法院三类处理,该院仅简单线上驳回,办案程序明显不负责任和违法。
5.为推进立案维权,我反复线上操作、多次往返递送材料,持续遭受强烈精神刺激,多次诱发身体不适。两级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冷硬横推,对生命垂危优抚老兵的合法诉求层层拖延、百般推诿,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反群众纪律,彻底背离司法为民初心,该刁难施压之举实属堵死理性合法维权渠道,逼人走绝路!!!若案件继续拖延,我极可能丧失诉讼能力,再也无法追究公安机关违法执法责任,自身人身、健康、优抚相关合法权益将彻底丧失司法救济渠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存在有案不立、既不立案又不出裁定情形,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核查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权、保障涉军及重病弱势群体的司法便民规定,明确要求对此类群众开通诉讼绿色通道,严禁拖延立案、变相剥夺诉权。
举报请求
1.恳请贵院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全面核查闵行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不作为、信访不答复、办案程序违法全部事实;
2.责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飞跃起诉作出规范书面处理:或自行审理本案,或指定闵行以外基层法院管辖;如不予受理,出具加盖公章的完整书面告知文书;
3.指令受理法院为我开通重病退役军人专属司法绿色通道,跳过诉前调解,全流程加急办理立案、开庭、裁判事宜,保障我在世完成维权;
对两级法院立案、信访相关工作人员违规履职问题开展内部执纪核查,自受理本举报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出具书面核查及整改反馈文书。
附件清单(全部存储于 U 盘)
1.身份证、退役军人优抚证明、晚期肺癌全套病历诊断材料;
闵行法院线上立案截图、两份顺丰快递签收凭证、7 月 6 日现场递交材料说明;
2.7
月 16 日、7 月 23 日一中院线上起诉被退回截图;
3.行政起诉状、情况说明、邻里调解材料、毒物鉴定报告、民警录音及文字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实体证据;
4.致闵行法院督促立案函、致一中院监察室信访件副本。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举报人:石朝生
2026
年 8 月 10 日
信访监督申请书 -上海市一中院
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申请人:石朝生,男,67岁
身份证号码:ssssssssssssss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css路 sss号
联系电话:ssssssss
Email:charlesshi88@outlook.com (接受电子送达)
身份情况: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肺癌晚期重症患者
本人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强制及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一案,2026 年 6 月 14 日至 7 月 6 日,先后通过线上平台、快递邮寄、线下窗口多渠道向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全套起诉材料,该院全部签收后超出七日法定审查期限,既不登记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全部提交凭证完整留存。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本人依法向贵院提起飞跃起诉,分别于 7 月 16 日、7 月 23 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上传起诉状、情况说明等全套材料,均被平台以 “不属于本院管辖” 退回。
依据最高法行政诉讼解释第六条,中院收到该类起诉,应当书面作出自行审理、指定异地基层法院管辖、书面告知返回基层法院三类处置。但贵院立案庭仅线上简单退回材料,未出具加盖公章书面文书,亦未释明不予自审、不予指定异地管辖的法定理由,违反司法解释规定。
现申请监察室开展内部监督:
1. 督办立案庭依法本人飞跃起诉作出书面处置;
2. 核查闵行法院不立不裁、履职违规问题;
3. 七日内书面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本人身患晚期肺癌,身体危重、维权时间紧迫,恳请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
附件:
1.起诉书
2.其余线上立案截图、快递签收记录、一中院线上退件记录、重症病历、优抚身份证明、案件全套证据材料均存在U盘。
申请人:石朝生
2026 年 7 月 29 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石朝生,男,67岁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xx区cxx路cxx号
联系电话cxxxxxxxxxxxx
备注: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三属优抚对象),确诊肺癌ⅣA期重症患者。
被告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0号
负责人:金咏强,所长
被告二: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苏振华,分局局长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于2024年1月8日对原告实施手铐人身约束、强制裸检、强制采血、将原告强制关押在带栏杆且房门上锁封闭的候问室内长时间留置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2. 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涉案违法执法行为导致病情加重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材料打印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请求贵院对本案立案审理;如贵院不予自行审理,要么指定闵行区以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要么指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即对本案登记立案;
4. 指令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对原告重病、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身份开通司法绿色通道,跳过诉前调解,加急立案、开庭、审结;
5.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涉案行政行为基本事实
原告与案外人邻里纠纷,已于2023年10月31日,由居委会会同新桥派出所工作人员共同组织调解处理,相关事宜经新桥派出所调解处置完毕,2023 年 11 月 11 日公安司法鉴定,排除原告持有危险物质
的全部违法嫌疑;2024 年 1 月 14 日双方再次签订治安调解书,明
确排除原告持有危险物质的全部违法嫌疑。相关材料能够证实原告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双方矛盾已经通过调解途径彻底化解。
2024年1月8日,被告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执法人员前往原告住所,向原告出示普通传唤证对原告进行传唤,该文书并非强制传唤文书。原告全程态度端正、积极配合传唤,不存在任何抗拒、逃避传唤的法定情形。
但新桥派出所执法人员违法履职,在原告完全配合的前提下,当场对原告使用手铐进行人身约束。将原告带至新桥派出所办案区后,又对原告实施强制裸检、强制采血行为。其后将原告关押在带有金属栏杆、房门上锁封闭的候问室内,持续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六至七小时,然后完成全部讯问流程,直至第八小时才将原告释放回家。
2024年7月19日,新桥派出所寿毅杰官在与原告的电话沟通中,亲口自认本次执法行为属于强制传唤。
然而,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在2026年6月24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书面明确表述本次执法不存在强制传唤情形。该书面答复与办案警官本人自认的事实完全相悖,与当日全套强制约束、强制检查、强制羁押的实际执法行为严重不符,明显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本次一系列违法强制措施,严重侵犯原告人身自由、身体权、隐私权及人格尊严。剧烈的心理刺激与不当羁押处置,直接加重原告晚期肺癌的危重病情,给原告造成巨大且不可逆的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
涉案违法执法行为发生后,原告多次向相关行政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举报、申诉材料,请求依法纠错、追责,但至今未得到任何有效处理、答复与纠错。原告维权无门,不得已依法提起本次行政诉讼。
二、提起本次诉讼的程序依据
纠纷发生后,原告自2026年6月14日起,多次线上、线下、邮寄向具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全套行政起诉材料。该院多次退回线上材料、收取线下纸质材料后,在法定七日审查期限届满后,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长达一个多月对原告案件搁置拖延,导致原告维权途径受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据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越级诉讼。
原告系晚期恶性肿瘤重症患者,身体极度虚弱、病情随时恶化,无法承受长期无休止的程序拖延。若本案继续搁置,原告或将丧失诉讼能力、彻底丧失维权机会。恳请贵院充分考量原告危重病情及优抚对象身份,依法快速立案、公正审理,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石朝生
2026年7月23日
附件清单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 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三属)优抚证明材料;
3. 原告肺癌重症病历、诊断报告等身体状况证明;
4. 2023年10月31日居委会、新桥派出所邻里纠纷调解凭证;
5. 2023年11月11日松江公安分局毒物鉴定报告;2024-1-14日新桥派出所调解协议。
6. 2026年6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7.2024年7月19日原告与新桥派出所寿毅杰警官通话录音及文字转录稿;
8. 原告向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举报申诉的部分凭证;
9 线上立案截图、法院签收物流单、现场递交凭证;
10《致上海市一中院情况说明书》
11.致闵行法院行政起诉书;院长督办请求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