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申请人:石朝生,男,67岁
身份证号码:ssssssssssssss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css路 sss号
联系电话:ssssssss
Email:charlesshi88@outlook.com (接受电子送达)
身份情况: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肺癌晚期重症患者
本人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强制及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一案,2026 年 6 月 14 日至 7 月 6 日,先后通过线上平台、快递邮寄、线下窗口多渠道向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全套起诉材料,该院全部签收后超出七日法定审查期限,既不登记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全部提交凭证完整留存。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本人依法向贵院提起飞跃起诉,分别于 7 月 16 日、7 月 23 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上传起诉状、情况说明等全套材料,均被平台以 “不属于本院管辖” 退回。
依据最高法行政诉讼解释第六条,中院收到该类起诉,应当书面作出自行审理、指定异地基层法院管辖、书面告知返回基层法院三类处置。但贵院立案庭仅线上简单退回材料,未出具加盖公章书面文书,亦未释明不予自审、不予指定异地管辖的法定理由,违反司法解释规定。
现申请监察室开展内部监督:
1. 督办立案庭依法本人飞跃起诉作出书面处置;
2. 核查闵行法院不立不裁、履职违规问题;
3. 七日内书面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本人身患晚期肺癌,身体危重、维权时间紧迫,恳请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
附件:
1.起诉书
2.其余线上立案截图、快递签收记录、一中院线上退件记录、重症病历、优抚身份证明、案件全套证据材料均存在U盘。
申请人:石朝生
2026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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