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朝生,男,67岁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xx区cxx路cxx号
联系电话cxxxxxxxxxxxx
备注: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三属优抚对象),确诊肺癌ⅣA期重症患者。
被告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0号
负责人:金咏强,所长
被告二: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苏振华,分局局长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于2024年1月8日对原告实施手铐人身约束、强制裸检、强制采血、将原告强制关押在带栏杆且房门上锁封闭的候问室内长时间留置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2. 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涉案违法执法行为导致病情加重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材料打印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请求贵院对本案立案审理;如贵院不予自行审理,要么指定闵行区以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要么指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即对本案登记立案;
4. 指令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对原告重病、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身份开通司法绿色通道,跳过诉前调解,加急立案、开庭、审结;
5.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涉案行政行为基本事实
原告与案外人邻里纠纷,已于2023年10月31日,由居委会会同新桥派出所工作人员共同组织调解处理,相关事宜经新桥派出所调解处置完毕,2023 年 11 月 11 日公安司法鉴定,排除原告持有危险物质
的全部违法嫌疑;2024 年 1 月 14 日双方再次签订治安调解书,明
确排除原告持有危险物质的全部违法嫌疑。相关材料能够证实原告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双方矛盾已经通过调解途径彻底化解。
2024年1月8日,被告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执法人员前往原告住所,向原告出示普通传唤证对原告进行传唤,该文书并非强制传唤文书。原告全程态度端正、积极配合传唤,不存在任何抗拒、逃避传唤的法定情形。
但新桥派出所执法人员违法履职,在原告完全配合的前提下,当场对原告使用手铐进行人身约束。将原告带至新桥派出所办案区后,又对原告实施强制裸检、强制采血行为。其后将原告关押在带有金属栏杆、房门上锁封闭的候问室内,持续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六至七小时,然后完成全部讯问流程,直至第八小时才将原告释放回家。
2024年7月19日,新桥派出所寿毅杰官在与原告的电话沟通中,亲口自认本次执法行为属于强制传唤。
然而,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在2026年6月24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书面明确表述本次执法不存在强制传唤情形。该书面答复与办案警官本人自认的事实完全相悖,与当日全套强制约束、强制检查、强制羁押的实际执法行为严重不符,明显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本次一系列违法强制措施,严重侵犯原告人身自由、身体权、隐私权及人格尊严。剧烈的心理刺激与不当羁押处置,直接加重原告晚期肺癌的危重病情,给原告造成巨大且不可逆的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
涉案违法执法行为发生后,原告多次向相关行政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举报、申诉材料,请求依法纠错、追责,但至今未得到任何有效处理、答复与纠错。原告维权无门,不得已依法提起本次行政诉讼。
二、提起本次诉讼的程序依据
纠纷发生后,原告自2026年6月14日起,多次线上、线下、邮寄向具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全套行政起诉材料。该院多次退回线上材料、收取线下纸质材料后,在法定七日审查期限届满后,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长达一个多月对原告案件搁置拖延,导致原告维权途径受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据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越级诉讼。
原告系晚期恶性肿瘤重症患者,身体极度虚弱、病情随时恶化,无法承受长期无休止的程序拖延。若本案继续搁置,原告或将丧失诉讼能力、彻底丧失维权机会。恳请贵院充分考量原告危重病情及优抚对象身份,依法快速立案、公正审理,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石朝生
2026年7月23日
附件清单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 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三属)优抚证明材料;
3. 原告肺癌重症病历、诊断报告等身体状况证明;
4. 2023年10月31日居委会、新桥派出所邻里纠纷调解凭证;
5. 2023年11月11日松江公安分局毒物鉴定报告;2024-1-14日新桥派出所调解协议。
6. 2026年6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7.2024年7月19日原告与新桥派出所寿毅杰警官通话录音及文字转录稿;
8. 原告向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举报申诉的部分凭证;
9 线上立案截图、法院签收物流单、现场递交凭证;
10《致上海市一中院情况说明书》
11.致闵行法院行政起诉书;院长督办请求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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