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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6日星期四

举报函-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举报人:石朝生,男,67岁,汉族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xxx 

联系电话:xxxxx

特殊身份: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2021 年确诊右肺中叶腺癌 ⅣA 期晚期重症,医嘱禁止奔波、精神刺激,病情随时急性恶化,生存期有限,维权存在客观时间障碍。

 

被举报单位及违规事项

 

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收取本人全套行政起诉材料后,超出 7 日法定审查期限,既不登记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书面裁定书,长期压件搁置,变相剥夺行政诉权;对本人多次信访反映置之不理,无任何答复处置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依法提起飞跃起诉,该院仅线上退回材料,未按司法解释出具书面处置文书;信访接访后无实质解决举措,未履行监督基层法院立案工作的法定职责。

举报事实


1.本人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一案,起诉材料完整齐全,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受理条件,配套调解记录、鉴定报告、执法录音、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充分,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类行政案件。

2.2026 6 14 日至 7 6 日,我通过线上提交、两次顺丰邮寄、现场窗口递交四种方式,向闵行法院提交全套诉状与证据,材料均被该院签收,但该院超法定 7 日审查期限,至今不立案、不出具书面裁定。

3.发现闵行法院压件不作为后,我多次以书面函件、线上信访渠道向闵行法院反映,未收到任何答复;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监察、信访部门提交监督材料,8 3 日一中院顾姓法官来电核实情况,此后再无任何跟进处置动作。两级法院明知我是身患晚期肺癌的优抚老兵,仍刻意设置程序障碍,拒不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保障退役军人及重病群众诉讼权利的政策要求。

4.因闵行法院久拖不立、不出裁定,我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行使飞跃起诉权利,分别于 7 16 日、7 23 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一中院提交起诉材料,均被系统直接退回,无任何书面处置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中院接收飞跃起诉后,应当书面作出自行审理、指定异地管辖或指引回基层法院三类处理,该院仅简单线上驳回,办案程序明显不负责任和违法。

5.为推进立案维权,我反复线上操作、多次往返递送材料,持续遭受强烈精神刺激,多次诱发身体不适。两级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冷硬横推,对生命垂危优抚老兵的合法诉求层层拖延、百般推诿,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反群众纪律,彻底背离司法为民初心,该刁难施压之举实属堵死理性合法维权渠道,逼人走绝路!!!若案件继续拖延,我极可能丧失诉讼能力,再也无法追究公安机关违法执法责任,自身人身、健康、优抚相关合法权益将彻底丧失司法救济渠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存在有案不立、既不立案又不出裁定情形,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核查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权、保障涉军及重病弱势群体的司法便民规定,明确要求对此类群众开通诉讼绿色通道,严禁拖延立案、变相剥夺诉权。

举报请求

1.恳请贵院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全面核查闵行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不作为、信访不答复、办案程序违法全部事实;

2.责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飞跃起诉作出规范书面处理:或自行审理本案,或指定闵行以外基层法院管辖;如不予受理,出具加盖公章的完整书面告知文书;

3.指令受理法院为我开通重病退役军人专属司法绿色通道,跳过诉前调解,全流程加急办理立案、开庭、裁判事宜,保障我在世完成维权;

对两级法院立案、信访相关工作人员违规履职问题开展内部执纪核查,自受理本举报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出具书面核查及整改反馈文书。

 

附件清单(全部存储于 U 盘)

1.身份证、退役军人优抚证明、晚期肺癌全套病历诊断材料;

闵行法院线上立案截图、两份顺丰快递签收凭证、7 6 日现场递交材料说明;

2.7 16 日、7 23 日一中院线上起诉被退回截图;

3.行政起诉状、情况说明、邻里调解材料、毒物鉴定报告、民警录音及文字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实体证据;

4.致闵行法院督促立案函、致一中院监察室信访件副本。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举报人:石朝生

2026 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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