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朝生,男,67岁,汉族
身份证号码:sxxxx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x号
联系电话:xxxx
原告身份说明:原告系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2021 年确诊右肺中叶腺癌 ⅣA 期晚期,属于危重绝症患者,每日需定时服药维持生命体征,严禁人身禁锢、精神刺激及强制约束,生命健康时刻处于紧急危险状态。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 360 号
负责人:派出所所长金咏强,职务:所长
一、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于 2024 年 1 月 8 日作出的沪公松 (新桥) 传唤字【2024】00018 号强制传唤行政行为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因本次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及后续治疗相关全部经济损失;
3.判令被告就本次违法强制传唤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对审批副所长罗欣、办案民警潘彦俊、杨俊毅、社保队员陆玮及其他涉案或办案民警作出执法过错追责,并书面告知追责结果。
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23 年,原告与案外人叶永龙发生邻里纠纷,该纠纷已全部办结闭环:2023 年 10 月 31 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叶永龙自愿放弃全部追责权利;2023 年 11 月 11 日公安司法鉴定,排除原告持有危险物质的全部违法嫌疑;2024 年 1 月 14 日双方再次签订治安调解书,明确案涉纠纷一次性彻底了结,无任何遗留争议。至 2024 年 1 月 8 日传唤当日,案件违法事实已全部灭失,公安机关无任何合法执法基础。
2024 年 1 月 8 日,案外人叶永龙明知纠纷早已结案清零,同时明知原告为晚期肺癌危重病人,必须按时服药静养,无法承受人身羁押、警械约束及精神刺激,仍刻意隐瞒全部结案事实,恶意报案施压,唆使新桥派出所违规重启已办结民事纠纷,违法对原告作出强制传唤决定。
本案有两份核心证据完整佐证警方全程违法执法:一是 2026 年 6 月 24 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编号 SQ70024721512026060300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官方自认原告传唤全程积极配合,无任何拒传、抗法、逃跑、行凶等可适用强制传唤的法定情形;二是 2024 年 7 月 19 日原告与办案民警寿警官通话录音及文字稿,民警亲口自认本次执法全程受业主唆使、明知无执法依据仍违法强制传唤。结合官方文书及录音证据,本次强制传唤全部违法事实如下:
一、传唤审批源头违法
本次强制传唤由新桥派出所副所长罗x审批签发,审批依据为已经灭失的违法事实,无有效案件线索、无合法报案材料支撑,审批行为自始无效。到场执法人员为民警潘彦x、杨x、社保队员陆x,仅一人规范着装,其余二人为便衣。
二、上门传唤执法程序严重违规
1.执法车辆违规:未使用公安制式警车,驾驶民用车辆上门开展传唤执法,违反公安公务执法用车管理规定;
2.执法身份公示违规:两名执法人员便衣执法,未主动规范出示人民警察执法证件,未依法亮明执法身份,违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三、传唤全程超限管控,对配合原告套用刑事羁押标准
原告全程配合调查,无任何强制管控必要,但警方违法采取多项超限强制措施:
1.违法使用警械:无任何强制传唤法定情形,违规对原告使用手铐进行人身强制约束;
2.违规人身检查:违法对原告开展裸检、强制采血、身高体重体测,检查范围远超行政案件法定权限,严重侵犯原告人格尊严;
3.变相非法拘禁:将原告关押于铁栏封闭式候问室 6-7 小时,临近 8 小时法定传唤时限才开展询问,刻意延迟讯问,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
4.过度管控财物:原告手机、钱包等私人物品登记后,被公安机关全程扣留 8 小时,管控措施远超合理执法必要限度。
四、办案民警录音自认,证实警方徇私唆使、主观恶意明显
办案民警寿警官在通话录音中亲口确认三点关键事实:
1.本次传唤并非公安机关主动履职,完全是纠纷对方业主叶永龙恶意报案、持续施压唆使,派出所才被动重启已办结案件;
2.原告全程配合传唤及调查,不存在任何可以上手铐、实施强制传唤的法定前提;
3.原告当场质询无抗法行为却被强制约束,民警拒不认可执法过错,反而辩称本次强制传唤符合分局内部流程,足以证明新桥派出所明知执法违法,仍刻意针对重病优抚原告开展打击报复。
被告新桥派出所副所长罗欣,明知案件无违法事实、无执法依据,明知原告全程配合无需强制传唤,更明知原告身患晚期肺癌、身体无法承受强制措施刺激,依旧听从案外人唆使违法审批强制传唤,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长达 8 小时。本次违法执法直接剥夺原告按时服药保命的权利,长时间人身禁锢、警械约束与强烈精神刺激,直接造成原告肺癌病情不可逆、致命性加重。
自涉案违法行政行为作出后,原告持续向公安部门、信访部门、区委政法委等各级机关信访投诉、申请执法纠错,穷尽全部行政救济途径,但始终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及处理结果,行政救济途径已全部穷尽。
尤为关键的是:松江公安分局出具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文末,已依法书面告知原告救济权利,明确载明原告如对本次信息公开答复以及案涉强制传唤执法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在收到该份告知书之前,无法获取传唤审批文书、执法人员信息、官方认定原告全程配合等核心案卷材料,客观上无法完整知晓案涉强制传唤全部违法细节。直至 2026 年 6 月 24 日签收该告知书,原告才完整知悉全部执法违法事实、办案人员及审批责任人信息。
据此,本案起诉期限依法应当自原告收到涉案告知书、完整知晓全部违法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告本次提起行政诉讼完全符合法定起诉期限,不存在逾期起诉情形。
同时,案涉强制传唤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受一般起诉期限限制。加之原告身患晚期肺癌属于不可抗力,长期信访维权属于非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的起诉期限依法应当全部扣除。
结合原告特殊身体状况与优抚身份,原告病情危重、身体孱弱,无法承受漫长诉讼流程与冗长审理周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涉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涉重病弱势群体司法便民绿色通道相关规定,恳请贵院专门为本案开通司法维权绿色通道,直接跳过非必要诉前调解前置程序,对本案予以加急立案、加急案件审查、加急排期开庭、加急一审审结,切实保障重病退役军人合法诉权,避免原告因病情恶化错失维权途径。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恳请贵院查明案件全部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石朝生
2026 年 6 月 25 日
证据清单
1.原告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件、三属优抚证明复印件;
2.原告晚期肺癌诊断报告、病情恶化检查报告等病情材料;
3.邻里纠纷5方调解协议、公安危险物质排除鉴定意见书、2024 年 1 月 14 日治安结案调解书;
4.松江公安分局
2026 年 6 月 24 日出具的 SQ700247215120260603001 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
5.2024 年 7 月 19 日原告与寿警官通话原始录音、完整文字转录稿;
6.原告部分全程信访及投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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