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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2日星期一

行政起诉状-上海新桥派出所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行政起诉状

(无效行政行为确认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原告:石朝生,男,67岁,汉族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号

联系电话:sss


原告特殊身份及身体状况说明:原告系退役军人、病故军人法定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2021年确诊右肺中叶腺癌晚期,属于重症绝症患者,身体免疫力极差,长期服药静养,无法承受精神刺激与强制人身约束,病情随时存在恶化风险,客观上存在维权能力受限、起诉期限被非自身原因耽误的情形。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镇街133号

负责人:派出所所长金咏强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24年1月8日作出的沪公松(新桥)传唤字【2024】00018号强制传唤、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2. 判令被告就违法强制传唤、非法拘禁原告8小时、违规使用警械、恶意打击报复的违法行政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3. 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原告癌症病情加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经济损失;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完整基础事实:案涉纠纷早已全额结案,被告无任何执法基础,执法行为完全无源可依

原告与小区140号业主叶永龙因私自栽种毛竹,相邻采光、违建等产生邻里纠纷,全程事实清晰、证据完备,案涉行政传唤行为作出前,全部前置案件已经法定程序办结,原告不存在任何违法嫌疑,被告无任何执法前提


1. 2023年10月31日,在被告新桥派出所、明华居委会、小区物业三方共同见证下,原告与对方业主签订正式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对方业主自愿放弃追究原告药剂使用相关全部责任,且配合公安机关撤销全部案件,双方纠纷当场达成和解。

2. 2023年11月11日,被告上级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沪公松(新桥)行鉴通字〔2023〕00187号),依法鉴定确认:原告使用的环嗪酮药剂,不属于国家管控的非法危险物质,彻底排除原告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全部违法嫌疑。

3. 2024年1月14日,被告再次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再次以官方法律文书形式,确认原告不存在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双方邻里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无涉。


综上,2024年1月8日被告作出强制传唤行为之时,案件已经全额结案、违法前提彻底灭失,被告无任何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开展执法活动。

二、案涉传唤行政行为存在多重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属于法定无效行政行为,依法不受6个月、1年全部起诉期限约束


被告作出的强制传唤及8小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存在根本性、肉眼可见、无需专业法律判断即可识别的重大违法情形,符合《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规则:起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案件,不受行政诉讼6个月一般起诉期限、1年最长特殊起诉期限的任何限制,当事人可随时提起诉讼,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 执法前提完全灭失,属于无源执法:两份官方公安文书已经明确原告无违法事实,案件早已调解撤案,被告时隔两个月凭空重启已办结案件,无任何案件线索、无任何违法事实支撑执法行为。

2. 强制传唤审批程序根本性违法:审批人罗姓副所长,依据已经灭失的违法事实作出审批,审批行为自始严重违法;且本次强制传唤完全系纠纷对方当事人恶意唆使,警方配合实施恶意报复,主观恶性极大,涉嫌间接故意致人损害、涉嫌故意杀人:根据2026年6月22日松江公安分局、新桥派出所上门会谈核实,案涉沪公松(新桥)传唤字【2024】00018号强制传唤文书,”审批负责人为新桥派出所罗姓副所长”。本次审批存在无法补正的核心硬伤:审批当日,原告涉嫌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早已被公安司法鉴定文书、双方治安调解协议双重否定,案件早已结案销案,对应的违法事实彻底不复存在。


公安机关作出人身强制措施审批,必须以客观存在、正在存续的违法事实为唯一前提,本案审批无任何现存违法事实支撑,属于典型的无源审批、违法审批。即便流程上有副所长签字审批,但审批根基完全灭失,该审批行为本身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应的强制传唤和限制人身自由长达8小时强制措施,自审批作出之时就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本次违法传唤全程由纠纷对方业主叶永龙恶意唆使促成,主观恶意极其恶劣:

1. 对方业主早在2023年10月31日,已在居委会、派出所、物业三方见证下,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文书,书面明确自愿“放弃追究原告全部责任、配合警方撤案”,双方权利义务早已结清;

2. 对方业主全程明知原告系65岁晚期肺癌危重病人,需按时服药、静养保命,身体完全无法承受强制约束、长时间拘禁及精神高压刺激;

3. 其刻意隐瞒双方已免责结案的客观事实,恶意误导派出所办案民警与审批的罗姓副所长,唆使警方重启早已办结的案件,违规出具强制传唤手续;

4. 警方听从单方唆使,对无任何违法事实、全程配合执法的重病原告,违法使用手铐警械、非法拘禁长达8小时,直接剥夺原告按时服药保命的基本权利,剧烈的精神刺激与人身禁锢,直接加重原告晚期癌症病情,对原告生命健康造成致命不可逆创伤。


被告新桥派出所民警及审批领导,明知案件早已办结、明知原告身患绝症、明知本次执法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旧听从涉案或案外人唆使,刻意实施非法拘禁强制措施,放任原告病情急剧恶化、生命健康遭受致命风险,该执法行为主观上具备放任危重病人病情恶化的间接故意,执法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间接故意)刑事犯罪。


除此之外,本次执法全程程序违规:警方动用民用车辆、便衣人员上门执法,未依规亮证执法;原告全程主动配合传唤、无任何抗拒逃避行为,警方依旧违规使用手铐约束,全流程执法程序严重违法。

3. 恶意针对重病优抚弱势群体,违背执法底线与人道主义原则:被告办案民警事前明确知晓原告为65岁晚期肺癌重症患者、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身体无法承受任何强制约束与精神恐吓,依旧刻意实施8小时非法拘禁,剥夺原告定时服药、静养救治的必要生存权利,直接导致原告病情急性加重,执法行为违背基本人道底线。

4. 插手民间民事邻里纠纷,充当一方保护伞,属于滥用职权:经办案民警录音证实,本次违法传唤系纠纷对方业主私下授意警方所为,被告违背公安部严禁民警插手民间民事纠纷的硬性规定,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纠纷弱势一方,徇私包庇侵权业主,属于典型公器私用、滥用职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口径:只要行政行为存在缺乏执法权限、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明显违背人道主义任一情形,即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完全无效,自始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不受所有起诉期限限制。

三、即便抛开无效行政行为规则,原告亦因客观不可抗力、持续信访维权,依法应当扣除全部耽误期限,本案同样未超起诉期限

退一步而言,即便法院不采纳无效行政行为不受期限约束的观点,本案起诉期限也应当依法全额扣除,原告起诉依旧合法有效:

1. 自身重病属于不可抗力,非原告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原告为癌症晚期病人,长期身体虚弱、精神状态极差,发病期间完全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身体条件,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

2. 全程穷尽行政信访救济渠道,属于法定期限扣除情形:自2024年7月起,原告先后通过上海市公安局110信箱、市局官网信访、松江分局现场信访、上海市纪委监委、松江区监察委、上海市委信访多渠道持续实名举报,逐级申请行政内部纠错、纪检监察督办,全程处于合法维权流程之中。原告基于对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能力的合理信赖,先行走完行政救济途径,该段信访维权时间,依法应当全部从起诉期限内扣除。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起诉期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4. 最高法类案裁判规则:针对已办结案件重复执法、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的强制人身约束行为,属于典型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一律不适用六个月起诉期限、一年最长起诉期限限制。

五、本案起诉期限核心抗辩总结

本案诉讼请求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而非普通行政撤销之诉,二者起诉期限适用规则完全不同:普通撤销之诉受6个月起诉期限约束,但无效确认之诉,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豁免全部起诉期限限制。被告无源执法、无审批执法、恶意打击重病优抚老人的行为,违法程度极其严重,属于自始无效的违法行政行为,不因时间经过而变得合法,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原告作为重病退役军人,穷尽行政救济无果后提起本次诉讼,诉求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恳请贵院依法破除期限障碍,正式立案开庭,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监督基层公安机关规范执法。


证据清单

1. 原告身份证、退役军人证明、三属优抚对象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优抚身份;

2. 上海市肺科医院出院小结、诊断报告:证明原告晚期癌症病情,存在客观维权障碍;

3. 2023年10月31日三方调解协议:证明案涉纠纷早已调解结案;

4. 沪公松(新桥)行鉴通字〔2023〕0018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原告使用药剂不属于危险物质,无违法前提;

5. 沪公松(新桥)调解字【2024】00017号治安调解书:证明被告自身确认本案无违法事实、案件办结;

6. 沪公松(新桥)传唤字〔2024〕00018号传唤证:证明被告违法强制传唤客观事实;

7. 办案民警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证明本次执法系对方业主授意,警方滥用职权、充当保护伞;

8. 2024年7月至2026年6月全部信访记录、举报回执、沟通记录:证明原告持续信访维权,依法应当扣除起诉期限;

9. 2026年6月22日公安上门会谈纪要:证实本案强制传唤审批人为新桥派出所罗姓副所长,同时证实被告至今无法补正合法有效的审批依据,审批行为依托已灭失事实作出,属于根本性审批违法。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石朝生  

2026年6月23日


线上立案同等效力及院长包案

加急审理的专项督办请求函


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晓立,


申请人:石朝生,男,1959 年 5 月 29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0102195905291110,住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 1088 弄丽水华庭 232 号,联系电话:17717283030。


申请人身份及身体状况:本人系退役军人、病故军队离休干部家属(国家法定三属优抚对象);2021 年确诊右肺中叶腺癌 ⅣA 期晚期,病情持续不可逆恶化,身体极度孱弱,往返法院现场递交材料极为困难,依法应当享受司法诉讼绿色通道、线上立案便民优待政策。

本人就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案,目前线上立案遭到立案庭程序性限制,现就线上立案法律效力、起诉状签字用笔要求、案件加急办理、不予立案文书出具及上诉权利保障等事宜,特向贵院院长提交专项督办请求,恳请张院长履职督办、纠正立案违规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一、专项督办请求

1.依法确认:本人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平台线上电子化递交全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与线下窗口现场面交纸质材料具备完全同等法律效力,立案庭不得区别对待线上立案渠道,不得无故拒收、退回线上立案材料。

2.依法取消违规硬性规定:撤销本案起诉状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签字的非法定强制要求,认可本人黑色或蓝色签字笔亲笔签字的起诉状合法有效,不得仅因签字笔墨颜色问题退回材料、阻滞立案流程。

3.恳请张晓立院长对本案实行院长亲自包案、全流程专项督办,亲自牵头跟进立案、庭审、判决全流程,杜绝庭室推诿、流程空转、拖延办案。

4.开通重病当事人专属诉讼绿色通道,直接跳过非必要诉前调解环节,对本案全程加急立案、加急开庭、加急审理、加急出具一审判决,压缩全部法定审理期限,保障本人在世期间能够完成全部诉讼维权。

5.免除本人线下重复补交纸质材料、线下重复补签手续的义务,全程以线上无纸化材料为准办结本案,贴合线上诉讼便民司法政策。


如贵院立案庭依旧坚持不予立案、拒绝办理本案立案手续,请贵院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函之日起 7 日内,依法出具正式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书》,完整载明不予立案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保障本人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飞跃上诉的法定权利,完整穷尽司法救济途径。


二、事实与理由

本人身患晚期肺癌,身体条件极差,不具备频繁往返法院现场办理立案、补正材料的身体条件,故而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线上诉讼相关规定,通过官方诉讼平台合规递交全部立案材料。现立案庭自行增设笔墨颜色等非法定立案门槛,区别对待线上立案渠道,无合法依据阻滞立案,具体问题如下:

线上立案与线下面交法律效力等同,法院无权歧视线上立案渠道:国家全面推行法院线上无纸化立案,明确线上线下诉讼活动效力一致。本人线上材料完整、签字真实、证据齐全,立案庭不得以递交渠道不同为由抬高立案标准,违背司法便民初衷。

签字笔墨颜色不影响文书效力,法院无权擅自增设立案条件:现行所有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立案登记制规定中,均无起诉状必须黑色签字笔签字的强制条款。起诉状核心效力为原告真实起诉意思表示,亲笔签字即生效,笔墨颜色属于无关格式细节,立案庭单方增设要求属于违法增设诉讼门槛。

本案案情特殊,必须落实重病绿色通道加急办理:本案系确认公安机关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之诉,涉案新桥派出所副所长违法审批强制传唤、案外人恶意唆使警方非法拘禁重病患者,执法行为涉嫌刑事违法,且本案依法不受 6 个月、1 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限制。加之本人癌症晚期、维权时间极其紧迫,一旦诉讼流程拖延,本人或将丧失诉讼能力、彻底丧失维权机会。

法院拒不立案又不出具书面裁定,属于严重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定流程,法院无论是否准予立案,均需按期出具书面文书。若无故压案不立、又拒绝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直接剥夺当事人上诉救济权利,程序明显违法。

三、对应法律依据

(一)线上立案与线下递交同等效力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 号)第一条: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九条:当事人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线上、线下立案申请应当平等审查,不得区别对待。

(二)禁止法院擅自增设非法定立案门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起诉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自行增设立案条件、变相抬高立案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司法指引:当事人亲笔签字即可确认起诉意思真实,签字所用笔墨颜色、文书格式瑕疵,均不影响起诉状法定效力,法院不得以此为由退回立案材料。

(三)法院七日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保障当事人飞跃上诉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并且载明详细理由。

最高法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法院逾期不立案且不出具书面裁定的,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飞跃上诉,上级法院应当依法监督下级法院限期纠错。

(四)院长包案督办、重病案件加急审理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二条:法院院长对本院立案、审判全流程负有监督管理第一责任,对涉重病弱势群体、涉公权力执法争议敏感案件,应当落实领导包案、专项督办职责。

《行政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身患绝症、高龄优抚对象当事人,应当开通诉讼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加快办案进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针对生命健康存在紧急风险的危重诉讼当事人,法院应当特事特办,豁免非必要诉前调解,加急开庭、快速审结、尽快出具裁判文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及时实现。


四、郑重申明

本人本次线上提交的全部诉讼材料均真实有效,起诉状签字均为本人亲笔签署,起诉诉求自愿合法。本人坚持全程线上递交材料,因身体原因无法线下往返法院补正材料。恳请张晓立院长依法履行审判监督及个案督办职责,纠正立案庭违规办案行为,认可线上立案效力及现有签字效力;同时对本案亲自包案督办,全程加急办案。若最终不予立案,请按期出具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保障本人上诉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与重病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张晓立院长

申请人(签字):石朝生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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