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此博客

2026年6月16日星期二

请求上海市纪委监察委提级督办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

上海纪委监察委


尊敬的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领导:

 

本人石朝生,身患肺癌晚期(重症绝症),系退役军人、国家三属优抚对象。因上海市松江区监察委员会拒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推诿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管辖,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民警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事犯罪,松江分局督察室、监察室、信访部门长期系统性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超期不作为,属地维权渠道全部失灵、地方干预严重、案件无法公正处置。

 

为保障重病弱势群众、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合法权益,避免理性维权和正义拖延落空,本人优先郑重提出核心诉求如下:

 

1、恳请贵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本案依法提级督办,或指定异地监察机关管辖查处,彻底破除松江区地方保护、部门包庇、相互推诿、拖延办案的乱象,杜绝本地部门内部消化、消极处置、人为干扰案件办理。

2、依法立案查处松江公安分局新桥派出所涉案民警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的职务刑事犯罪,全面调取 2024 1 8 日出警记录、执法记录仪、传唤审批手续、询问笔录、内部审批流程等全部卷宗,还原案件完整真相。

3、依法核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督察室、监察室长期玩忽职守、监督空转、包庇纵容基层民警职务违法犯罪、拒不履职核查的系统性违纪违法问题,对相关失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4、责令新桥派出所对本人实施的违法强制传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规执法行为作出书面说明、公开赔礼道歉,依法赔偿本人病情加重、精神损害及相应经济损失。

5、依照实名举报相关规定,全程书面告知本人案件受理结果、调查进度、核查结论、追责处置结果。

 

一、举报人基本信息

举报人:石朝生,男,67岁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路 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本人系退役军人、病故军人法定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2021 年确诊右肺中叶腺癌晚期,属重症绝症患者,身体孱弱、免疫力极差,病情随时恶化,生存期有限,无法承受长期奔波、精神刺激与维权拖延。

本人郑重承诺:本次实名控诉内容全部客观真实,所附证据合法有效,无捏造、歪曲、夸大事实情形。若存在诬告陷害,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被控诉、被举报单位及违法问题概述

1、被控诉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监察委员会,违法事由:拒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恶意推诿公职人员职务刑事犯罪专属管辖、失职渎职,纵容属地公安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无人查处。

2、被举报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违法事由:办案民警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违规执法、徇私偏袒、插手已结案民事纠纷、恶意打压身患重病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

3、被举报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督察室、监察室、信访部门,违法事由:长期玩忽职守、履职空转、包庇纵容基层民警违法乱纪,对确凿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不核查、不追责,信访事项超期不作为、拒不答复群众诉求,属于系统性履职失范。

三、案件事实与经过

(一)邻里纠纷早已法定结案,本人无任何违法追责基础

本人与小区业主叶永龙因相邻权纠纷产生矛盾,对方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栽种毛竹、违法搭建,持续侵害本人采光、通风等合法权益。本人多次经物业、居委会调解无果后,对侵入自家院落的毛竹进行合规处理。2023 10 31 日,在新桥派出所、明华居委会、物业三方见证下,双方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叶永龙自愿放弃追责、配合警方撤案。

2023 11 11 日,松江分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沪公松(新桥)行鉴通字〔202300187 号),明确本人使用药剂不属于危险化学品;2024 1 14 日出具《治安调解书》(沪公松(新桥)调解字【202400017 号),再次确认本人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至此,本案纠纷已彻底法定办结,本人无任何可被传唤、处置、追责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后续多轮人民调解均确认叶永龙违约侵权,但新桥派出所始终怠于履职、置之不理。

(二)新桥派出所民警执法全链条违法,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2024 1 8 日清晨 7 时许,新桥派出所指派制式民警及便衣人员,违规驾驶民用车辆上门,未规范亮明执法身份。本人全程积极配合、无任何抗拒执法行为,现场无任何紧急危险、法定强制执法情形,但办案人员违规使用警械,对身患晚期癌症的老年优抚对象实施违法强制传唤。

本人被强行带至新桥派出所后,办案人员无合法留置手续、无事实依据、无执法依据,非法限制本人人身自由长达 8 小时。长时间强制滞留、精神恐吓,直接导致本人病情急剧加重,身心健康遭受不可逆损害。本次违法执法,系纠纷结案两个月后,叶永龙恶意唆使民警重启案件、打击报复所致,民警徇私偏袒、充当侵权方保护伞,属于典型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

2024 10 14 日双方调解过程中,叶永龙当庭虚假陈述、否认既往调解承诺,涉嫌作伪证、恶意缠诉,在场民警未依法训诫、未核查追责,持续纵容违法行为,进一步印证新桥派出所履职失范、徇私枉法。

(三)松江分局督察、监察室、信访部门长期玩忽职守、系统性不作为

本人自 2024 年起多次就新桥派出所民警违规执法、滥用职权、非法拘禁问题,向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督察、监察部门、信访部门投诉举报。前述部门作为公安内部监督执纪机构,负有核查民警违纪违法、纠正执法乱象、追责问责的法定职责,但长期玩忽职守、消极履职、视而不见,对确凿的民警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不予核查、不予处置、不予追责,刻意包庇基层民警违法乱象,履职完全空转。

同时,本人 2024 7 25 日通过上海市公安局官网、110 信箱实名举报相关违法问题,举报件于 2024 7 29 日转送松江分局处置,截至今日远超《信访工作条例》2 个月法定办结期限,信访部门始终无答复、无处置、无反馈,属于严重信访不作为、失职渎职。

(四)松江区监察委恶意推诿管辖、拒不查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严重违法履职

2026 6 4 日,本人向松江区监察委实名举报新桥派出所民警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等职务犯罪线索。2026 6 15 14 时,本人亲自前往松江区监察委现场递交全套实名举报材料及证据。当日 15:36 分,松江区监察委工作人员(来电号码:021-3775xxx6)致电告知:举报不归监察委管辖,应当交由松江公安分局监察室处理,材料可退回或转交。

该答复完全违背国家监察法律法规,属于刻意规避法定职责、拒不履职、推诿扯皮。公安民警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属于监察机关专属管辖的公职人员职务刑事犯罪,不属于公安内部督察、监察室管辖范围。松江区监察委明知属于自身法定管辖事项,恶意推诿、转嫁管辖,纵容公职人员刑事犯罪无人查处,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监察权威。

四、涉案单位违法违纪、专属管辖及提级督办、指定管辖法律依据

(一)监察机关专属管辖公职人员职务刑事犯罪核心依据(直接否定松江监察委推诿借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公安民警属于法定监察对象,其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刑事犯罪,专属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内部督察、监察室无权管辖、无权处置职务犯罪案件,仅能处理内部轻微纪律问题,不得替代监察机关刑事查处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行政执法、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执法公正的职务犯罪,属于监察机关专属管辖范围,严禁交由行业内部机构自行处置、内部消化,下级监察机关不得推诿、拒收、转嫁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属于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所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统一由各级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排除行业内部自行管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属于公职人员职务类刑事犯罪,不属于普通刑事案件,依法由监察机关先行立案调查,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后移送司法机关追责,公安系统无权自行核查、免责、处置。

5、《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自身职权范围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实名举报线索,必须依法受理、登记、核查、反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转交行业内部、拖延处置,拒不受理属于失职渎职。

(二)松江公安分局督察室、监察室玩忽职守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督察机构依法监督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履职行为,对民警违法违纪、滥用职权问题应当及时核查、追责、整改,长期失察失管、包庇纵容,构成玩忽职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不处置、不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涉嫌玩忽职守刑事犯罪。

(三)松江区监察委拒不履职、推诿管辖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监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致使公职人员刑事犯罪无法被查处、群众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涉嫌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追责。

(四)信访部门不作为追责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信访事项法定办理期限为 2 个月,信访承办单位超期不办结、不答复、推诿拖延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五)上级提级督办、指定异地管辖法定依据(本案核心诉求支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下级机关推诿拒不履职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本案松江区属地监察、公安部门存在明显地方包庇、推诿怠政、无法公正办案,贵委依法享有提级督办、指定异地管辖、统筹查办的法定职权。

3、《监察法实施条例》:对于下级监察机关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履职失范、存在地方干扰、难以公正办理的重大复杂监察案件,上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提级办理或者指定异地管辖,排除地方保护干扰,保障案件公正查办。

4、《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机关推诿扯皮、拒不履职、处置不当的检举控告案件,有权直接督办、交办、提级查办或指定异地管辖,纠正基层履职乱象,保障群众合法诉求落地。

五、证据清单 (全部证据存在U)

1、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明、三属优抚对象身份证明,证明本人优抚身份、维权主体资格;

2、上海市肺科医院诊断报告、出院小结,证明本人右肺中叶腺癌晚期、重症体弱、不宜受刺激的身体状况;

32023 10 31 日三方调解协议、2024 1 14 日治安调解书,证明邻里纠纷已法定结案、本人无违法事实;

4、沪公松(新桥)行鉴通字〔202300187 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本人使用药剂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无违法追责基础;

5、沪公松 (新桥) 传唤字〔202400018 号传唤证、出警记录,证明新桥派出所违法强制传唤事实;

6、执法沟通录音、文字整理材料、2024 10 14 日调解纪要,证明民警徇私偏袒、纵容对方违约作伪证、履职失范;

7、信访举报流转截图、松江区监察委通话记录(021-37751556),证明监察委推诿履职、公安信访部门超期不作为;

8、全部佐证材料电子版、复印件,真实合法、无篡改,可随时配合核查取证。

六、郑重声明

本人确认本控诉函全部内容客观真实、证据确凿,无捏造、歪曲、夸大事实,自愿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部调查、取证、询问工作。若存在诬告陷害,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已穷尽属地全部维权渠道,松江监察、公安督察、信访部门系统性推诿、不作为、包庇纵容,本地已无公正处置本案的基础。本人重病缠身、时日无多,无力反复奔波维权,恳请上级纪委监委体恤弱势群体困境,加急督办、异地查办,还一名老兵、重症老人公平正义!

 

此致

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石朝生

2026 06 15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