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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

上海松江公安分局新桥派出所以书面行政传唤为名对身患绝症的老年被传唤人实施对待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强制约束,性质十分恶劣

 

证据封存、固定、核查留存状态及

责令民警核实事实书面申请书

 

被申请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申请人:石朝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xx 

身份备注:退役军人、三属优抚对象,癌症晚期重病老人

 

申请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 2024 1 8 日新桥派出所对本人实施传唤、使用警械、人身裸检、强制采血、上锁候问室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系列执法行为,提出如下申请:

1.立即对 2024 1 8 日全部涉案视听资料紧急封存、备份、单独归档永久留存,包含上门传唤执法记录仪视频、办案区候问室、人身检查室、采血区域全程监控录像,严禁系统自动覆盖、人为删除、剪辑篡改;书面完整答复各类视频存储周期、设备运维记录、当前留存完整情况。

2.全面核查并完整提供当日人身裸检全套书面与音视频材料:人身检查审批文书、人身检查笔录、裸检同步录音录像、随身财物扣押 / 保管登记台账。

3.全面核查并完整提供强制采血全套档案材料:采血内部审批手续、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笔录、采血全程录像、生物样本流转、保管、销毁台账、采血工作人员资质证明。

3.调取 2024 1 8 日传唤、手铐使用全部卷宗材料,书面明确当日执法属于普通书面传唤还是强制传唤,并附对应审批文书、传唤证、警械使用审批记录予以佐证。

4.专项约谈审批强制传唤的罗欣副所长,单独制作核实笔录,固定以下关键审批事实:

12024 1 8 日签署强制传唤书面审批时,是否完整掌握本案邻里民事纠纷背景、2023 11 月松江分局毒物鉴定报告(已排除本人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嫌疑)两份核心材料

2)审批当日若未掌握上述两份关键材料,仅依据何种报案线索、当事人陈述、案件信息、法律条文作出强制传唤审批决定;

3)审批时是否提前知晓当日将对本人采取上手铐、全身裸检、强制采血、上锁候问室长时间拘禁全部强制措施;

4)全套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由罗欣副所长本人授意安排实施;如并非本人指使,其是否清楚当日办案民警系受何人指示实施全套强制处置措施。

5.约谈当日上门押送、将申请人带回派出所的三名出警警员,单独制作核实笔录,固定以下全部执法事实:

1申请人全程主动配合传唤、无抗拒、无逃跑、无过激言行,为何仍当场强行给申请人佩戴手铐实施约束

2)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两名警员未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穿着制式警服开展强制传唤的原因;

3)执行强制传唤公务,未使用制式执勤警车,驾驶民用私家车押送申请人的合规审批依据与具体缘由;

4)上门传唤当场,申请人明确向三名警员告知本案仅为邻里毛竹民事相邻纠纷,对方业主恶意借助公安公权力打击报复本人,三名警员是否听取、记录该关键异议,有无完整录入现场执法记录;

5)三名警员上门传唤、全程押送回所期间,是否全程不间断开启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如存在关机、中断、未开机情形,说明事由与直接责任人。

6.约谈当日承办寿警官及全部办案民警,制作询问核实笔录,固定以下客观事实:

1)申请人当日全程配合到案,不存在拒绝、逃避传唤情形,民警仍违法使用手铐约束;

2)无法定事实、审批手续前提下,对本人实施全身裸检、强制采集血液样本;

3)将本人单独关押于上锁、带隔离铁栏候问室,连续监管拘禁 6 7 小时,变相限制人身自由。

4)采取上述强制约束措施,是寿警官自行安排还是何人授意?有无书面审批同意?

7.完整移交全部涉案证据:若执法视频、纸质卷宗完整留存,向申请人提供全套复印件、原始音视频拷贝载体;若存在视频缺失、时段删减、纸质材料遗失,书面列明缺失片段、对应时段、灭失原因、直接责任人员。

8.出具加盖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公章的正式书面答复函,逐项完整回应本申请书全部诉求并直接送达申请人(可依照26-6-24送达方式)。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执法视听资料依法应当永久留存,不得放任系统自动覆盖

2024 1 8 日新桥派出所三名警员上门处置,二人便衣、驾驶民用车辆到场,本人当场明确告知本案仅邻里民事纠纷,对方恶意借警方施压报复,本人愿意全程配合调查,但警员无视异议,仍强行上手铐,后续带回所实施裸检、强制采血、上锁长时间候问拘禁,本人当场对全部违规执法行为提出异议。

事发仅 6 日,经申请人对2024-1-8日传唤执法强烈异议,新桥派出所于 2024 1 14 日组织双方调解;2024 7 19 日本人与寿警官通话录音中,民警自认当日采取强制传唤;2024 10 14 日再次组织调解并形成《新桥派出所 110 报警调解会纪要》,完整记录邻里纠纷根源。前述全部材料足以证实,贵单位自 2024 1 月起即明知本次执法存在重大争议,且本人已于 2026 6 25 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涉全部执法音视频属于法定行政诉讼证据。

依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行政案件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资料不受六个月常规存储期限限制,必须单独备份、永久归档保存,新桥派出所、松江分局负有专项封存保全证据的法定监管义务。另 2023 11 月毒物鉴定报告已排除本人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嫌疑,本案无支撑人身强制措施的违法事实,公安属于违规插手民间民事纠纷,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三名上门警员多项执法行为违反公安内务与办案规范,必须单独核实厘清责任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十三条,民警工作时间对外公开传唤应当统一着制式警服,仅经审批秘密侦查可便衣,本案普通邻里传唤不属于秘密侦查范畴,二人便衣执法无合法依据;对外强制传唤应当使用制式执勤车辆,无特殊审批不得驾驶民用私家车执行限制人身自由公务。

依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上门强制传唤全程必须不间断录音录像,完整记录当事人全部陈述、异议;本人当场陈述对方恶意借警打击报复属于关键抗辩事实,应当完整留存于执法记录。同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手铐仅适用于拒不配合、逃避传唤人员,本人全程主动配合仍被强制戴铐,属于违法使用约束警械。前述多项违规事实,仅通过约谈三名上门警员、调取当日执法记录才能查清现场处置指令与过错责任人。

三、罗欣副所长作为强制传唤审批人,审批流程存在重大违法疑点,必须单独核实审批全过程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强制传唤需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审批前应当全面核查案件全部证据、鉴定意见、纠纷背景,仅当事人拒不配合传唤才可作出强制传唤审批。

本案罗欣副所长系本次强制传唤书面审批人,存在多处无法合理解释违法疑点:一是审批时是否查阅 2023 11 月毒物鉴定报告、邻里纠纷记录;二是若未查阅前述核心材料,仅凭单方报案即批准强制传唤,属于未尽审查义务、违规动用公权力处理民事纠纷;三是强制传唤审批仅允许到所询问,并不授权上手铐、裸检、强制采血、长时间拘押式候审拘禁,需核实罗欣是否提前知晓全套严苛强制措施、是否授意实施;若系他人指令,应当查清实际决策人。结合 2024 7 19 日寿警官通话录音自认强制传唤,唯有约谈罗欣副所长、三名上门警员,办案寿警官并调取全套审批卷宗,才能完整查清违法审批、违规执法全链条事实。

四、分局书面定性与民警录音自认、现场实际处置行为完全矛盾

贵分局 2026 6 24 日出具告知书,将当日执法定性为普通书面传唤,没有强制传唤情况。



但普通书面传唤无强制力,法律严禁使用手铐、强制人身检查、采血、长时间关押。可当日全套处置均为强制传唤专属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文书定性与现场行为完全割裂,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滥用行政强制措施。2024 7 19 日通话录音中寿警官亲口确认当日采取强制传唤,该原始自认证据与分局书面结论直接冲突,唯有完整调取卷宗、约谈相关人员才能还原客观事实、纠正错误定性。

五、裸检、强制采血、长时间拘押候问无任何法定依据,属于过度执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仅允许对吸毒、酒驾、涉恐嫌疑人实施强制采血,本人无对应违法嫌疑,采血无法律支撑;

人身检查禁止实施无必要全身裸检、不得侵害人格尊严,且必须双人开展、同步录像留存笔录;

候问室仅可短期临时询问,不得单独上锁、长时间隔离拘禁,严重违反行政比例原则。前述违法情形仅能依靠监控、卷宗、相关人员核实笔录佐证,纸质档案不存在系统覆盖灭失情形。

六、即便视听资料主张灭失,申请人依然可以完整维权,不存在对申请人不利情形

即便贵单位以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系统覆盖为由拒绝提供,亦不代表申请人无法举证维权,全部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松江分局承担,理由是: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举证证明传唤、警械使用、人身检查、采血、候问拘禁全部行为合法,举证义务完全归属被告,举证不能风险由申被请人承担;

本案视频属于法定应当永久留存的行政诉讼证据,贵单位自 2024 1 月起持续知晓案件存在重大争议,负有单独刻录、备份归档义务,放任系统覆盖属于公安自身履职过错,不属于合法证据灭失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申请人已提交调解纪要、通话录音、毒物鉴定报告等多份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视频、审批卷宗由贵单位单方保管,若无完整、合规证据证明视频依法销毁、已履行永久备份义务,人民法院可直接推定申请人主张全部违法事实成立;

除视听资料外,现有书证、录音、调解材料已能佐证核心违法事实,同步约谈罗欣副所长、三名上门警员、寿警官形成核实笔录后,无需依赖监控即可查清案件全貌;

传唤审批单、人身检查笔录、采血台账、候问室登记等纸质材料永久归档,不存在系统覆盖,若一并称遗失属于刻意隐匿关键书证。

七、申请人属于退役军人三属优抚对象、癌症晚期重病老人,依法享有维权绿色通道优待

申请人现年 67 岁,身患癌症晚期重病,身体虚弱行动受限,同时属于法定退役军人、三属优抚对象。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涉军维权工作机制,公安办理优抚对象维权事项应当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核查、急事快办。本案证据具备永久留存法定要求,恳请贵分局简化流程加急处置,避免拖延导致证据线索灭失、责任人无法核查。

八、申请人已提起行政诉讼,证据保全、人员核实直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2026 6 25 日本人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新桥派出所 2024 1 8 日强制传唤、违法使用警械、便衣私车执法、违规插手民事纠纷、非法拘禁、无依据裸检采血行为违法。若贵分局拒绝封存证据、拒绝约谈相关人员,导致关键视听、书面材料灭失、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据前述证据规则,法院将直接推定申请人诉求成立,松江分局将承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国家赔偿、内部追责等全部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传唤、人身检查、采血、办案区留置应当全程录像;作为行政案件证据的视音频永久保存,损毁丢失资料应当追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强制传唤、警械、人身强制检查、采血具备严格法定适用条件;无违法事实不得实施人身强制措施;对证据负有保全义务,调解卷宗长期保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外公开传唤应当规范着警服,秘密侦查除外;办案区监控基础保存 90 日,另有法定留存规定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公安不得滥用职权插手民间民事纠纷,应当接受群众监督,核查群众执法异议并固定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对自身行政行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隐匿、毁灭证据法院可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有利证据拒不提供,法院可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维权应当优先接待、优先核查处置。

 

法律后果郑重告知

本案属于法定应当永久存证、已进入行政诉讼的重大争议案件,贵分局及下属新桥派出所负有封存保全视听资料、完整调取全套执法卷宗、约谈罗欣副所长、三名上门警员、承办寿警官核实全部执法事实、出具加盖公章书面答复的法定义务。

申请人身患癌症晚期重病、属于退役军人三属优抚对象,依法享有绿色通道优先处置权利。若贵分局出现拒不封存证据、隐瞒缺失审批手续、拒绝约谈相关办案人员、逾期不予书面答复、隐匿或销毁卷宗监控等不作为、违法履职行为,申请人将同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

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执法控告,申请核查罗欣副所长违法审批、警员便衣私车执法、违法使用警械、未全程录像、办案民警寿警官违规插手民事纠纷,采取拘押式侯问措施等渎职问题,请求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向公安督察、纪检监察部门提交追责材料,追究罗欣副所长、当日三名上门警员、寿警官及分局分管领导违纪、违法责任;

逐级向上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完整提交全部案件材料、证据;

在行政诉讼庭审提交本申请书、调解纪要、通话录音、鉴定报告等全部佐证,申请法庭适用证据推定规则,直接认定 2024 1 8 日全套执法行为违法,由松江分局承担败诉、国家赔偿、内部处分等全部法律责任。

同步将全部材料,向新闻媒体、自媒体提交,如实向社会反映松江公安未依法保全证据、推诿核查、侵害优抚重病老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情况,保障公民合法维权途径畅通。

恳请贵分局体恤申请人癌症晚期重病、优抚对象特殊困难,开通涉军维权绿色通道加急核查,优先约谈全部相关人员查清强制传唤审批、现场违规执法完整事实,尽快出具加盖分局公章的正式书面回函。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申请人:石朝生

 2026 06 26

 

附件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4 7 19 日石朝生与寿警官通话录音文字稿;

3.2026 6 25 日提交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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