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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6日星期二

实名举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 民警涉嫌滥用职权、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

致:上海市松江区监察委员会,

松江区监察委主任阎玉文


 

一、举报人基本信息

举报人:石朝生,男,67岁

身份证号: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xx路 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特殊身份与身体状况说明

本人系退役军人、病故军人法定家属(国家三属优抚对象),依法享受国家优抚保障政策。2021 年确诊右肺中叶腺癌晚期,属于重症绝症患者,身体孱弱、免疫力极差,精神与身体均无法承受强制约束、恐吓、非正常限制人身自由等外界刺激,病情随时可能恶化,生存期十分有限。

 

二、被举报单位及人员信息

被举报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

单位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镇街 133


涉案人员:新桥派出所多名办案民警(含制式民警、便衣人员、审批负责人,具体办案警员详见卷宗及出警记录)

三、举报请求

1. 依法立案审查新桥派出所涉案民警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涉案民警明知本人为癌症晚期重症老人、国家优抚对象,仍恶意违法执法,践踏公民基本权利,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恳请检察机关从严核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 依法调取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2024 1 8 日强制传唤审批手续、出警记录、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人员登记信息、民用车辆使用信息,内部审批流程;2023 年至 2024 年双方邻里纠纷调解卷宗、鉴定文书、调解协议、民警沟通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全面还原案件真相。

3.依法核查新桥派出所长期怠于履职、偏袒一方当事人、充当侵权人保护伞的违纪违法问题,督促公安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

4. 依法督促新桥派出所就违法限制本人人身自由、违规执法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赔礼道歉,并对违法执法行为给本人造成的病情加重、精神损害、经济损失依法予以处理。

5. 针对松江分局信访部门对本人实名举报超期不作为、拒不答复的问题,一并纳入核查范围,督促其限期办结并出具正式书面答复。

 

四、事实与理由

本人与同小区 14x号业主叶永龙2023年起因相邻权纠纷产生矛盾,该纠纷本质为普通民间邻里纠纷,且经多方调解、官方鉴定,早已明确本人无任何违法事实。但新桥派出所部分民警徇私偏袒,违背法定职责,恶意插手民事纠纷,对身患绝症的老年优抚对象实施违法执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与非法拘禁罪,具体事实分阶段陈述如下:

(一)前置事实:邻里纠纷已依法调解终结,本人无任何违法事由

纠纷起因:小区 140 号业主叶永龙擅自占用小区公共绿地栽种毛竹,毛竹肆意生长侵入本人院落,严重遮挡采光、通风,同时该业主存在违法搭建行为,持续侵害本人合法相邻权。本人多次联系物业、居委会上门沟通、劝导、调解,对方均阳奉阴违、拒不整改。万般无奈之下,我对侵入院落的毛竹使用工业盐、环嗪酮进行处理。

官方鉴定排除违法嫌疑:2023 11 11 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沪公松(新桥)行鉴通字〔202300187 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明确认定本人使用的环嗪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2024 1 14 日,松江分局出具沪公松(新桥)调解字【202400017 号治安调解书,再次以正式法律文书确认:本人所使用的环嗪酮不在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范围内,至此彻底排除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指控前提。

多方调解达成有效协议:2023 10 31 日,在新桥派出所、明华居委会、小区物业三方共同见证下,本人与叶永龙签订书面调解协议,约定叶永龙自愿放弃追究本人使用药剂的相关责任,并配合警方撤案。至此,案涉纠纷已完全调解结案,本人不存在任何可被传唤、追责的违法事实。

后续多次调解:2024 7 31 日居民小组调解、2024 11 19 日新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均明确叶永龙需履行毛竹移栽、整改违建的义务,但叶永龙屡次违约,而新桥派出所对此视而不见、怠于履职。

(二)核心违法事实:新桥派出所民警滥用职权,对绝症老人、优抚对象非法拘禁

在案件已经调解终结、鉴定文书明确本人无违法事实的前提下,新桥派出所部分民警受叶永龙一方唆使,违背公安部严禁公安民警插手普通民间邻里民事纠纷的执法规定,恶意重启案件,实施一系列违法执法行为:

1.违规执法,程序严重违法

2024 1 8 日清晨 7 时许,新桥派出所指派 3 名人员(2 名身份不明便衣人员、1 名制式着装民警),违规驾驶民用车辆上门执法,未全程规范亮明执法身份。本人全程积极配合沟通,无任何抗拒、阻碍执法行为,现场也不存在任何紧急危险、暴力冲突等法定强制执法情形。但办案人员无视客观事实,违规使用警械,对我实施强制传唤,执法形式、执法载体、执法流程全部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 8 小时,构成非法拘禁

办案人员将我强行带至新桥派出所后,未出具合法留置手续、在无任何事实依据、无合法执法依据的情况下,无故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长达 8 小时。本人已是 65 岁癌症晚期患者,身体极度虚弱,长时间强制滞留、精神恐吓直接导致我胸闷、气短、病情急剧加重,原本脆弱的身体遭受二次严重伤害,精神也受到极大摧残。涉案民警明知我身患绝症、属于国家重点保障的优抚对象,仍刻意采取严苛执法手段,欲加速本人死亡,主观恶意极其明显。

滥用职权,徇私偏袒,充当他人保护伞

结合民警事后沟通录音、证言及相关证据可证实,此次违法强制传唤、非法拘禁行为,系叶永龙夫妇在签订调解协议、承诺不再追责、警方出具无违法鉴定结论两个月后,恶意唆使派出所民警所为。新桥派出所办案人员置生效调解协议、官方鉴定文书于不顾,背弃公安民警秉公执法的基本准则,接受当事人私下请托,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邻里纠纷中的一方群众,故意偏袒侵权业主,放任叶永龙持续违约、侵害他人相邻权,长期怠于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

后续持续不作为、乱作为:2024 10 14 日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时,叶永龙当庭作出虚假陈述,否认此前调解承诺,涉嫌作伪证。在场民警既未传唤证人到场质证,也未对其虚假陈述、违约行为进行训诫、处置,继续纵容违法行为,进一步印证该单位部分民警履职失范、徇私枉法的问题。

(三)衍生问题:松江分局信访部门不作为,信访渠道形同虚设

2024 7 25 日,我通过上海市公安局官网、110 信箱实名举报新桥派出所违法执法、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等问题。上海市公安局于 2024 7 29 日将举报件转送松江分局处置,但截至本举报书提交之日,早已远超《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 2 个月法定办理期限,松江分局信访部门未出具任何书面处理答复,属于典型的玩忽职守、信访不作为,导致群众合法诉求长期无法得到回应。

(四)行为定性:涉案民警罪行恶劣,理应从严追责

综合全案事实,新桥派出所涉案民警身为国家司法执法工作人员,本应坚守执法为民、公平公正的底线,保护老年人、重症患者、优抚对象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其反而利用手中公权力,插手民间民事纠纷,针对一名癌症晚期老人、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实施非法拘禁、滥用职权,不仅严重违反公安机关执法纪律,更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执法对象特殊:刻意针对身患绝症、生命垂危的老年群众、国家优抚对象,违背人道主义精神与优抚保障政策,社会负面影响极大;

主观恶意明显:在案件已结案、有明确鉴定文书和调解协议的前提下,受他人唆使刻意重启执法、打击报复,徇私意图确凿;

执法程序全链条违法:违规使用民用车辆、便衣执法、违法使用警械、非法留置、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执法乱象突出;

履职全面失范:长期偏袒侵权方、纵容违约行为,信访环节推诿搪塞,严重损害公安队伍公信力,伤害党群、警民关系。

上述一系列行为,绝非简单的执法瑕疵,而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事犯罪。我已年近七十,身患晚期癌症,生命时日无多,毕生坚守军人本色,如今却遭受公权力违法侵害,求助无门。万般无奈之下,特向贵院实名举报,恳请检察机关秉持司法公正,守护弱势群体,依法严查涉案人员的刑事犯罪行为,纠正公安系统的违法乱象,还我一名老兵、重病老人公道。

五、证据清单(附全部证据复印件 / 电子版,随本举报书一并提交)

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明、“三属” 优抚对象身份证明:证明举报人身份、优抚资格;

上海市肺科医院出院小结、诊断报告:证明本人右肺中叶腺癌晚期的重症病情;

2023 10 31 日三方调解协议:证明双方已达成和解,对方自愿放弃追责、配合撤案;

沪公松(新桥)行鉴通字〔202300187 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环嗪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本人无违法事实;

沪公松(新桥)调解字【202400017 号治安调解书:再次确认本人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行为;

沪公松 (新桥) 传唤字〔202400018 号传唤证:证明违法强制传唤的文书依据;

2024 10 14 日新桥派出所调解会议纪要:证明叶永龙违约、作虚假陈述,民警怠于履职;

民警沟通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报警记录:证明涉案民警受他人唆使违法办案、非法拘禁的事实;

信访举报流转记录截图:证明松江分局信访部门超期不作为、拒不答复。

六、郑重承诺

本人确认以上全部内容客观真实,所有证据均合法有效,无捏造、歪曲、夸大事实的情形。自愿配合检察机关一切调查、取证、询问工作,愿意承担诬告陷害的相应法律责任。恳请贵院尽快受理本案,依法立案审查,加急处置,在我尚有行动能力之时,推动案件公正办结。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石朝生

 2026 06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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