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纪检委,
上海市公安局督察总队,
上海市公安局纪检委及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信访部门,
2024年8月1日,我收到新桥派出所一位姓陶的警官电话,见附件,告知我举报违法办案的自查结果。我不接受,投诉和请求如下:
投诉:
1.
由被举报人和其单位自己处理并直接答复举报处理,违犯《信访条例》第三十条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作为守法公民,我反对和不接受这种自查自的违法违规处理举报的做法。这种违法违规处理举报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明明是违法办案,也说个“没”!这样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只会激化矛盾,逼武松上梁山,寒了受害人的心,寒了公众的心,会引发社会不可接受的恶性事件。
2.
陶警官态度蛮横粗暴,极不情愿透露姓名,极不耐烦,反映了该单位近期似乎没有开展过一系列公安机关教育整顿,包括不忘初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严治警,从严依法办案或办事等等。说话口气像是对待犯人,一个口头告知了事,不释法明理,不接受提问。新桥派出所对我这样一种低劣工作态度和作风,对其他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恐怕也是如此吧。
3.
我要求书面答复,他说无法书面,蛮横无理,违犯《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我还没来得及说话,他就把电话挂了,根本不给释法明理的时间。
4.
我6月13日向片警蔡警官报警,140业主重新栽种毛竹,再次侵占我家园财产,是恶意侵占,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安宁,欺人太甚,属于违犯《治安法》处理范围,新桥派出所至今不但没有出警到现场核实情况,也从未与本报警人以或双方一起核实情况,拒不担当初心使命。此事现已闹到了把人逼上梁山,誓死用生命和鲜血保卫家园不受侵犯的地步,而新桥派出所依然拒不作为,你们还是人民警察吗?新桥派出所片警既然接警,起码应该依照《国家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主动联系街道党工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可是派出所就是躺平不作为。陶警官还凭空武断地说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140业主不涉及寻衅滋事”,铁心充当违法肇事者的保护伞,对被侵害人的疾苦和报警诉求,麻木不仁,草菅人命,是何道理?新桥派出所公然对抗党中央从严治警的号令,放弃初心使命,蔑视党纪国法,躺平不作为,非得要党中央,习主席亲自给你们下一道金牌不可吗?
5.
新桥派出所自知理亏,矢口不提我指控的敲诈勒索的情节。寿警官1月8日利用公职,敲诈勒索,(详见原举报第10条)你们查证了吗?为什么要故意掩盖?
诉求:
1. 撤回被举报单位新桥派出所自己处理举报做出的违法违规的不当结论。对违法违规处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2. 陶警官的行为违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建议依法查处。
3. 寿警官利用公职,敲诈勒索,虽然未遂,但社会影响极坏,性质极为严重,涉嫌违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三条,(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必须严惩并给本举报人一个说法。
4. 由于反映的140竹子侵占我家园财产,有恃无恐,恶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安宁,欺人太甚的问题极为突出,性质极其严重,有可能在目前公安机关和街道党工委不能合法合理解决情况下把人逼上梁山或出人命。请求信访部门以党建为引导,立即到现场解决问题,不要让矛盾激化好吗?
新桥派出所片警蔡警官故意玩忽职守,违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建议严肃查处。
5. 纠正公安部门信访人员态度,切实改进警风警纪,并给本人一个道歉。
就几点答复内容,依法请求给本人书面说明情况:
1.
新桥派出所是被举报单位,有没有违犯《信访条例》第三十条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由其处理举报法律法规依据何在?合理性何在?请予书面说明。
2.
新区派出所自查,称没有违法办案。140业主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报警,松江分局于2023年11月11日做出鉴定该物质环嗪酮,不在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范围内。根据法律和法律精神,对我的指控在法律上已不存在。
2024年1月8日新桥派出所仍以已不存在的“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对我一个65岁癌症晚期的老退伍军人进行违法强制传唤,并违法拘禁8小时?针对这样一起即使违法,也是轻微,且没有任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情形,而出警民警在140业主授意下,明知使用警械和长时拘禁会对一个没有任何违法记录的65岁癌症晚期老人,必然会造成非常严重的人身伤害,加速死亡,在我配合传唤时,故意使用警械,并拘谨8小时,剥夺我维护生命吃药和养护。请公安信访部门必须给予书面说明这样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新桥派出所故意违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犯规定变相拘禁他人的;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第二十二条(三)违犯规定使用警械的;强烈要求依法严惩,并向我赔礼道歉。
3.
处理1月8日拘传的寿警官,在7月19日质询非法使用警械和非法拘禁时,说“上海市公安局就是这样规定的”。我相信即使上海市公安局有规定,也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如果寿警官所说不实,这不是违法办案又是什么?其故意错误宣法,栽赃市局,违法情节应罪加一等。请公安信访部门必须给予书面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是否有这样规定?如有,必须出示规定,如规定涉密,必须给予说明。
新桥派出所警员故意违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建议严惩。
4.
新桥派出所在事实面前依然抵赖,说没有充当保护伞,事实是:见证据附件七,寿警官电话录音
2024年7月19日本被侵害人电话新桥派出所负责原案件的寿警官,质问其为什么2个月前就已经做出我使用的农药“不在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范围内”,且140业主已经在新桥警方见证下的调解协议上做出的承诺:“140将不在追究232号擅自施加农药的行为”,新桥警方依据什么法律,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将我一个65岁的癌症晚期病人强制传唤,并非法拘禁8小时?,寿警官说:他说是140业主要求这样做的。
140男业主逢人便说:“认识区长”,最近,140女业主在小区居民群里诡辩,称没有和警方勾结对我施加危害。见以下图片
新桥派出所违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七条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第二十四条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强烈要求严惩。
5.
本举报人依法保留公开向习主席请求责令,并向媒体请求监督的权力。
此投诉和请求说明!
举报人:石朝生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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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投诉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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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石朝生,今年65岁,肺癌晚期。我住在松江新桥镇x'x路xxxxx弄xx号。
事由:
1. 2023
年 10 月初,因小区南向邻居140号自己栽种的高大毛竹倒伏侵占我家院子(附件一),遮挡阳光,与其发生纠纷。我与该邻居男女业主当面沟通,告知其违法入侵,并告知我年老体病,需要阳光。他们不予理睬,我联系物业请他们依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第25条规定对其毛竹进行修剪,被140业主违法拦阻,140业主仗势欺人,气焰嚣张,拒不整改,涉嫌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安宁。
2. 无奈之下,我请求明华居委会李永强党总支书记亲自介入处理,由于李书记政治意识不到位,工作不力,迟迟无法改变140号业主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安宁违法行为。
3. 在李书记党的领导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残喘不堪的生命,我在淘宝上合法买了一些低度农药,依法行使自卫权,于10月29日对140业主违法侵入和阻挡阳光的部分毛竹实施了播撒。事发后,对方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为由报了警。
4. 10
月31日,李书记召集有新桥警方参与的纠纷调解,书面达成调解协议(附件二),其中第三条为“140号将不再追究232号擅自施加农药的行为,协助警方撤案”。协议由李书记亲自起草,纠纷双方签字同意,本小区新桥片警蔡警官指派代表(费姓)和物业经理作为证人也签字画押。
5. 松江分局2023年11月11日沪公松(新桥)行鉴通字(2023)00187号鉴定该物质环嗪酮,不在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范围内。(附件三)(附件五之1)
6. 2024
年 1月8日早上7点许,新桥派出所3名警察使用民用车辆上门(其中两个便衣年纪在四,五十岁,疑似140业主的司法机关内部的保护伞)让我去所里接受传唤(附件四),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进行传唤,传唤证载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的,依法强制传唤。在我表示完全接受传唤,并告知患有绝症晚期的情况下,一制服警官不顾告知,故意非法使用警械,用手铐把我带至派出所,非法拘禁8小时,对我残余病体和生命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
7. 2014年1月14日,新桥警方寿警官叫我到派出所签了一份治安调节协议沪公松(新桥)传唤字(2024)00018号(附件五之1,之2),申明:“环嗪酮,不在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范围内” 。调解协议至今未收到140业主签名画押。
8. 140业主一家2024年初在明知前次警方违法参与的民事和治安事件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依仗其在政法机关内的保护伞,再次恶意重新栽种毛竹,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现毛竹疯狂生长,再次侵占我家园财产(附件六)。
9. 2024年6月13日本被侵害人电话向片警蔡警官反映140业主再次恶意栽种毛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恶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欺人太甚时,全程参与事件的蔡警官说这是居委会负责的事情。后经明确告知对方恶意寻衅滋事,属于治安违法事件,他才同意将案件上报派出所处理,至今未见任何行动或回复。
10. 2024年7月19日本被侵害人电话新桥派出所负责原案件的寿警官,质问其为什么2个月前就已经做出我使用的农药“不在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范围内”,且140业主已经在新桥警方见证下的调解协议上做出的承诺:“140将不在追究232号擅自施加农药的行为”,新桥警方依据什么法律,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将我一个65岁的癌症晚期病人强制传唤,并非法拘禁8小时?,寿警官说“上海公安局就是这么规定的”,他也坦白道出了实情,他说是140业主要求这样做的。见附件七。2024年1月8日,在非法拘禁8小时后释放我回家时,寿警官要我赔偿140业主,当我告知他140签字同意的调解协议已经放弃追究,寿警官竟然说,即使140不追究,警方也要追究(赔偿),公然非法插手民事纠纷,利用公职,恐吓,敲诈勒索。
诉求:
1. 140业主前次栽种毛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三)款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第40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先,是侵害者,理应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新桥警方及片警明知就里,完全掌握140业主违法在先情况下,不但不对其治安处罚,责令其履行调解协议,撤案以平息矛盾,真正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治安,反而内外勾结,私下接受侵害者和他们在司法机关内的保护伞授意,甘心为其看家护,肆意践踏公平正义,他们的为非作歹有可能引发不可接受的社会治安事件。是可忍,孰不可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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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1 |
在松江分局2023年11月11日沪公松(新桥)行鉴通字(2023)00187号已作出鉴定,“该物质环嗪酮,不在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范围内“,的结论2个月之后,140业主的司法机关内保护伞和新桥警方非法于2024年1月8日使用沪公松(新桥)传唤字(2024)00018号传唤证,依据所谓已不存在的《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在没有任何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予以传唤并在被传唤人接受传唤情况下,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对65岁患有绝症的退伍军人老人使用警械并任意拘禁,剥夺被害人吃药和维护生命达8小时之久,严重摧残人民生命。其违法行为是滥用警权,故意违法办案,践踏法律和人民警察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公然对抗党中央从严治警的号令,恣意破坏公平正义,恐吓,敲诈被害人,惨无人道地摧残和加重被害人绝症病情。本被害人义愤填膺。
在党中央,习主席明令党管一切,从严治党,从严治警的今天,敬请上海公安督察总队依照习主席号令,查实2024年1月8日上门两名便衣身份,严肃查处140业主违法及其在司法机关内的保护伞和新桥派出所伙同片警充当保护伞或保护伞马前卒,利用警职或公职,非法插手民事纠纷,公器私用,故意违法违规办案,非法使用警械,非法拘押,敲诈勒索,残害生命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清除人民警察内部害群之马,严惩相关责任人并给本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给公众一个交代。
2. 请求正式书面报警回执。(接受电子版)
3. . 我保留依法向张局您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党中央,习主席进一步反映情况的权利。并保留依照宪法请求媒体监督的权利。
报警及控诉人: 石朝生
(共7件,包括一个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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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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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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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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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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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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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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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6 |
附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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